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事件经过: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带离被告黄光家,中午1时许,被告黄光发现孙子黄兵兵不见后即四处寻找。下午6时许,被告黄光发现李忠带黄兵兵搭摩托车往者浪乡方向走,即将李忠拦下进行责问,李忠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被告黄光因愤怒便对李忠进行殴打,后又解下王志华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控制于原地。21时38分,被带到新州镇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险,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判决:
2013年4月26日,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黄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法院确定被告黄光对李忠死亡的损害承担60%的责任,李忠自行承担40%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李忠母亲)赔偿费人民币58757.5元。
很明显,当地法院并没有认定黄光为正当防卫,恰恰是因为当黄光解救下孩子的那一刻,孩子已经脱离了李忠的不法控制,李忠对孩子已经没有了人身安全的威胁,而此时,孩子爷爷继续对李忠实施殴打行为,最终导致李忠死亡。这已经不能算防卫行为了。
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普通老百姓,剥夺他人生命无疑是一种犯罪行为。
本案中,如果李忠不归还孩子,并与黄光发生冲突,那么黄光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防卫行为了。最终能不能认定正当防卫,还需要看具体细节。
但是即使认定防卫过当,也可以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说实在的,黄光打的太重了,一般情况下揍一顿人贩子,都有情可原,基本上都会没事的。但是你不能打出严重的伤。否则就非常有可能被定罪。
人贩子虽可恨,但应由法律来惩罚他!
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打死是不行的,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他她是在偷人,是为利而偷或拐卖而已。而不是正在拿刀或凶器正在行凶危协着人民的生命。这些人一般不带凶器或进攻性凶器。如能逃脱,他她们是不会主动伤人的。他她带也就是防身性的工具,万一被人发现,防身或逃跑的吓人的工具而已,对人造不成多大伤害,如能逃跑脱身,基本造不成伤害,更不会有生命危险的,因此对这类偷盗之类行为,如抓住,为解恨打他两下,也无可厚非,但如至伤,至残或致死亡,那就是故意伤害,那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会定故意伤害罪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抓住后,揪送公安机关,让执法机关按法律处理为好,就是罪大恶极,要杀,也是公检法部门的职责,与咱们无关。也就是罪该死,也不该死在抓小偷的平民百姓之手,否则就会追究你刑事责任的。对这类人,一般见或遇见都非常气愤,恨不得打他她或杀了他她,因他她给社会特别家庭,可说给几个家庭造成毁灭性灾难,但现实是恨归恨,法就是法。恨也不能知法犯法啊!否则你也违法,受法律治裁的。这是齐诚一家之言,还请有识之士共同探讨,得出一个正确处理方法为望。
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从法律角度来说,肯定有
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肯定有呀!但是“疑罪从无”原则。得知道是谁打死的,否则大家最多是伤害
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谢谢邀请!法不治众!
群众也要看有多少群众,一两百之多几十人出手也不知道是谁最后一击至命的,这是个说不清道不明的。这个无从治罪。
如果只有三五个几个人那就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好确定责任人的。不过这种对民愤极大的人贩子也只能算是过失行为,不会遭到重判的。
打死人贩子的群众是否有罪?
打死人是不对的,可视情况,趁乱扎瞎人贩之双眼(至少一支眼),是最好的结果!以她活比死都难受同时再也不能害人了!如同行尸走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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