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这明显不合理。

打断五根肋骨足以构成刑事案件,对方是犯罪,难道要这么轻易放过犯罪行为吗?十万块钱去掉医药费还能剩多少呢?

把握以下内容,让对方在狱中后悔,并且能得到更多的赔偿!

第一,对方首先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对方涉嫌故意伤害罪。

因为,被打断五根肋骨,根据《人体损伤标准》,这种程度的伤介于轻伤二级和轻伤一级之间,而轻伤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条件。基本上这种罪要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依据是: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对方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是对方应当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取得受害者的谅解。需要注意的是,赔偿的金额由当地的经济水平,受害者的收入水平等等因素共同组成,如果对方是公务员或者事业编等等,那么十万块钱最起码要翻一倍,并且还是不包括医药费的。

第三,受害者都应该做什么?

目前应该做的就是立刻报警,不要私下和解,必须要经过警方,报警后要积极配合警方,至于伤情鉴定则不需要受害方自己去聘请法医来做,警方会做伤情鉴定的。

待伤情鉴定结论出具之后,警方就会立案走正常案件办理程序,大致是这样的流程:立案、调查案件事实、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留,或取保候审等等)、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最终由法院对施暴者进行判刑。

而法院判刑时也会要求对方支付受害者医药费等等。

如果对方不赔偿,那么受害者则需要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带上身份证,刑事案件的判决书等材料就可以了。

总之,需要受害方做的就是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因为故意伤害罪是公诉案件,全程都由司法机关立案追诉,并不需要你们主动去做任何事情。

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被打断肋骨,已构成轻伤,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已经构成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主动积极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的,这些在后续案件侦审办理中,会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定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

在公安侦办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非羁押性质强制措施(曾经有过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前科劣迹的除外),只要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就可以了,

公安阶段办案人员在提交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和工作证明中,都会写明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并随案卷附上被害人书写并签名的谅解书,

案件到了检察院后,检察院会依据公安侦办阶段的案卷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犯罪嫌疑人积极主动认罪悔罪,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谅解的工作证明,及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结合犯罪嫌疑人日常在社会上(社区)的表现,经过严瑾细致的审查评估,确定如果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会再对社会具有危险性的,检察院就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

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最后还是决定起诉,将案子公诉至法院的,

最终法院也可以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在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非累犯的必要条件下,

依法宣告,被告人罪名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或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邻居大妈被人打断了5根肋骨,是严重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就算没人告状,国家也会管这件事,除非国家不知道。

结果,你们私下和解了,赔偿了10万元了事。这样做,明显是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不利于法律的公平。

如果这样做,使打人者逍遥法外,造成的社会影响很不好,它会使一些人产生,花钱就可以打人的错误想法。尤其是一些有钱人,人家钱多,不太在乎钱,他就可以这样想:是不是花钱就可以把人打惨,或者打死。

这个被打断5根肋骨的大妈也真够窝囊的,为了10万元钱,就不顾一切了。是不是下次打人者拿20万就可以把你打残废,50万就可以把你打死。好好想想吧!

国家有法律,不能让伤害他人者逍遥法外,否则,他还会继续危害他人。凡事要相对公平,否则社会就会乱套。所以,建议邻居大妈别为了10万元,就放跑了坏人。这样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故意伤害罪除重伤以上属公诉案件,轻伤及以下属自诉案件都可以和解。

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邻居大妈被人打断五根肋骨,和解赔偿10万元,被害人放弃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这事合不合理?我觉得,如果双方在没有任何外来压力的情况下自愿达成和解,是一个比较好的结局。主要理由是:

( 这里有两个问题不想讨论,一个是花10万块钱能不能和解?如果没有和解的可能讨论也没有什么意义。第二个是10万块钱够不够?是多了还是少了?当事人都认可了,我们还干着什么急?)

1,从被害人角度来看。事情已经出了,邻居大妈和别人应该没有深仇大恨,我猜测临时偶然争议造成被伤害可能性比较大。即使加害人已经赔付了医疗费,后期的营养也需要一笔钱,如果一定要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他反正牢都坐了,后面的赔偿估计数额不会给那么多,也不会很爽快支付。其结果是双方都没有好处的。

2,从加害人的角度来看。自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买单,把别人打伤了,花钱消灾买教训是应该的。如果花了钱被害人不再要求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自己淌过了这一关,不用坐牢了,也就没有犯罪记录了,对自己对家人今后在就业等多方面都有很大的好处,何乐而不为呢!

3,从社会管理角度来看。按照题目所提供的案情,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不和解。加害人应该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应该负刑事责任,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按照司法程序,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监管部门都要参与进来,也必然耗费纳税人的不少银两。

4,从和谐社会建设的角度来看。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如果是事出有因,通过调解赔偿达成谅解,双方可能抛弃前嫌,握手言和,皆大欢喜,说不定将来会成为朋友。反过来,如果加害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坐牢了,他很可能不会接受超出法律标准之外的赔偿金,刑满释放以后他很可能会把自己吃亏的原因推到被害人身上,造成双方矛盾越来越深。于己于人都不是大家希望看到的结果。

以上假设仅仅建立在被害人愿意和解的条件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和解,打击犯罪,依法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也是正常的。但我觉得旁观者最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不要抱着看戏不怕台高的想法,把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当事人,最后本来很好处理的事弄得当事人下不了台,于人无利,于己无益,何苦呢?

邻居家的大妈被人打断了五根肋骨,和解赔偿十万,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合理吗?

重伤不适用和解

首先看被人打断5根肋骨属于什么伤,是轻微伤,还是轻伤或者重伤?

据据伤残鉴定与保险赔偿标准,三根肋骨以上骨折为重度肋骨骨折,骨折后即出现呼吸困难,在2级以上的。呼吸困难可分为5级:2级,劳动能力降低,上楼或速行250米后气喘,肺功能减损30%,血氧分压(pO2)小于75%。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重伤鉴定标准第五十九条,肋骨骨折致使呼吸困难的为重伤。

打断肋骨5根为重伤。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轻伤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己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而此案属于重伤罪,有可能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不适合缓刑。

再次,重伤罪不适用和解。根据《刑事诉法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但此案有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因而不适用和解。

如果犯罪嫌疑人企图用赔偿10万元,以求与被害人和解,换取不追究刑事责任,是与法无据,违法的,是不合理的。我相信法院是不会支持。

最后,受害人提起刑事带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赔偿被打断5根肋骨的各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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