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父亲在第二轮30年承包期间(也就是签了30年承包约15年后死亡),此次土地征收工作中,村委拒绝补偿所有费用,我该怎么办,一分钱都不赔,这合理吗?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这个问题,是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也是被征地农民十分关心的问题。这些年来,随着城市化不断发展,和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每年都不同程度发生。土地30年的承包期,这期间肯定会有死亡的人员。那么这种情况,土地补偿费该怎么分配?在这个问题上,国家没有统一的具体政策。这些年征地时,各地都是参照本省制定的临时性政策执行。

农村的土地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用地方应付给的补偿费用,基本有以下几项:

(1)土地补偿费;

(2)安置补助费;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法的规定,应该是归集体管理,按照原意,是用这部分钱开垦荒地,补足被占的耕地面积。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经营者个人所有。由于现在已经没有荒地可以开垦,土地补偿费这一部分款项,也都是在留足集体提留后,分给了被征地的农民。这是说的土地补偿款。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部分款项,比较简单,一说大家都很清楚,谁经营就归谁所有。

比较复杂的,就是安置补助费这一项款项的分配。也正是题主提出的,在承包期内,死亡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怎么补偿。多数人都认为,土地被征用,补偿的安置补助费,是安置人口的,人已经死亡了,不需要安置了,这部分费用就应该归大家所有。从表面看是这个理儿,但我们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30年当中,有死也有生。所以这个安置补偿费,征用谁家的地就归谁家所有,这也是政策的规定,不是哪个人说了算。

把我们这里征地分配的情况说一下,供大家参考。

我们这里征地,土地补偿费集体提留20%,作为村里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剩余部分,包括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征用谁家的地,这些土地补偿费就归谁家所有。对于已经死亡人员,只给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这项款项,全部归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已经死亡的人员,只能得到整个征地补偿费用其中的一项,这就是安置补助费。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原创)

实际上,最简单的事情已经复杂化了,为啥?

在农村,不管村子大小,都是以自然村,自然户的形式,土地承包的。并非绝对平均的,有的自然村人均耕地四亩地,有的自然村人均耕地二亩地,特别是县城的农民,人均耕地只有半亩。虽说土地联产承包,都是以各个自然村的土地多少,平均承包的。并非你的地少,就去抢占地多的家庭!

家庭联产承包,已经决定了一个家庭,生老病死,给家庭带来了生儿育女的欢笑,以及生死离别的痛苦。并非一家专利,家家如此,他人无权干涉。

虽说土地是国家的,集体的,但它不是村干部的″私有财产"。但是,在一般情况,农民的饭碗,真成了村干部,村虫,发财的首选。

什么事情,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农村,家族势力,三狼四虎势力统治者农村的半壁江山,时不时的打着各种旗号,威协着农民的身心健康。坑农害民的事,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制止三狼四虎对农民的危害,农村应该每年无记名投票,选出一至三名村霸,要严打狠刹村霸的威风,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我国农村现在实行的是稳定的土地承包政策,是以家庭为单位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土地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一般情况下,家庭内部死亡减少人口,新生增加人口土地都不会调整。所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以及征地赔偿权都不应该受到影响。当然不含少量根据政策规定进行的微量调整。

以华北某村为例,从苐二轮承包到现在,已经死亡160多人,新增300多人,土地征收800多亩。每个家庭的承包土地仍然是稳定的。被征收土地的家庭享有①土地征收补偿款,2地上附着物补偿款,3青苗补偿款。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核心的承包制。不应该以个别成员死亡取消其土地征收补偿权利。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土地承包人拥有土地的使用权,承包权,转承包权,以及耕应该所具有补贴等。

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承包人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益。这些权利在承包人去世之后,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通过合法继承的方法继续拥有承包权益。

所以承包人去世之后,承包人的后代可以合法拥有承包权。关键的问题是又遇到了征收土地。

从法律角度来说,农村的耕地宅基地只有同一个村集体的人才有承包权与使用权。不是这个村集体的人就没有权利拥有,通过继承得到的权利又是合法权利。看似存在矛盾。

实则不然,宅基地继承人只能继承房子,而不能继承宅基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村集体可以随时收回宅基地,但房子不可移动,要收必须来房子一起收。所以村集体一般不会收,而是拖着等政策的变代。只要房子是你的,宅基地可以使用,房子可以拥有。但是如果要拆迁,所得权益肯定与村集体的村民有差别。因为你不是村集体的人,你只拥有房子,而不拥有宅基地。村集体的村民不仅拥有房子还拥有宅基。明显是比你多了一份权益。

耕地也是如此,你可以拥有耕地的承包权,可以拥有土地之上的所有物质,但是因为你不是村集体的村民,又会少一份村集体村民的权益,征地补偿肯定不一样。

当然,一个地方有一个地方的政策,不尽相同。我有一个同事,他们是整村拆迁,赔偿的时候是以男孩的人数来补偿。在大人补偿房子之后,一个女孩的不补房子,而男孩要被一套房子,两个男孩要被两套。生女孩的家庭不补,生男孩的补,这明显是违法的土政策。但是你又有什么办法!竟然就是这样实施的,而且又真正施行的。

举这个例子,是为了说明,各地的拆迁政策完全不一样,千差万别,没有统一的方法与标准。遇到一个好的父母官,公平一点,遇到一个不好的父母官,只能认倒霉。毕竟一个钉子户在时代与大众面前,如蝼蚁一般,可以忽略不计。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这种问题现实生活中肯定有。咱们先搞清楚土地征收时,国家对个人有什么补偿。一是村民失地补偿。这方面还包括宅基地,还包括耕地上的青苗、树木等的补偿。二是房屋补偿。农民的房子要拆掉呀。三是人口安置补偿。知道了这三种补偿后,再说说你父亲去世了,对于这些补偿应该如何办。

首先说失地补偿和房屋补偿。虽说你父亲去丗了,但其所承包的那份耕地,由于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在,村里肯定不会给予收回。而宅基地,虽说他已离去,由于你们这户人家还存在,村里也不会给予收回。再者上面的房子,属私有财产,更不会因你父亲去世而不给补偿。所以,这两项补偿会全部发放到你们家里,这点你们家庭不会受到任何损失。至于第三项,安置补偿,由于你父亲去世了,指定不需要安置了,这个人口安置费,你父亲的这份不给你们应当顺理成章了吧!

如果有的家庭,无子女,比如五保户。当其去世时,家庭人口归零。但只要在"60年不变"的范围内,也不能取消其失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应该让其合法继承人代其领取。人口安置补偿也同样不能领取。

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

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如果在30年土地承包期间,原承包人死亡,遇到土地征收怎么办,我来说说。

土地征收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个手段,因为土地以承包方式无偿的承包给了农民,如果国家需要土地就要从农民手中购买,购买农民的土地不是给点钱就完事了,如果是征收少部分可以,要是把农民的土地都征收了就不一样了,要根据土地的多少给予补偿,另外还得把农民安置好,让农民没有后顾之忧,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了,就要把这些安置费用给他的子女,因为土地承包没到期任何组织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变相收回。

土地虽然是集体的,但是农民有承包权,如果要征收也要和农民协商,互相达成共识才能征收,不能因为承包人去世了就改变了,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去世了征收土地的款项由他的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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