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支持对酒驾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玛莎拉蒂“富二代”美女车主实施死刑?为什么?
车主是否有被判死刑的可能性,答案是肯定的!
2019年7月3日晚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谭明明在其两位朋友的怂恿下,在一次任性的醉驾肇事后逃逸,导致刮了8辆车,并造成2死4伤的后果,最终引发了几个家庭的悲剧。
2020年1月16日,此案在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我们看到,公诉机关对谭明明等人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提起公诉的。
根据媒体对此案的公开报道的细节描述,谭明明等三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交通肇事逃逸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个罪名。这当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最重。
1.交通肇事逃逸致死:《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15条第1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两种罪名因主观恶性、客观行为、犯罪结果都较轻,所以惩罚措施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是很轻的。
不以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仅仅简单看判决结果,按照老百姓最容易理解的,可以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前两种罪名在结果上的“兜底”。在危害结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超出了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的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可以实现罪与罚相适应,也就是做了多大恶、遭受多大程度的惩罚!
如果法院同意公诉机关在犯罪定性上的意见,认为谭明明等人确实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话,并且封顶量刑,那么,谭明明无疑是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二、受害人的谅解是否会影响到量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在一般的交通肇事当中,交通事故后,能够积极赔偿、得到受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在法庭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或情节予以考量的,这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都有具体规定。
本案的特殊点在于造成的后果过于严重,公诉机关认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那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是一样可以通过受害人家属谅解,考虑对谭明明适当从轻、减轻,免于死刑呢?
这点可能比较复杂一点。毕竟三个罪名侵害的法益还不是很一致。法益,简单地说,也就是刑法规定的每一条罪名,都对应着要立法时候就考虑到要保护的一种“利益”。比如,盗窃、抢劫,立法时候考虑想保护的事你的财产钱包里的钱;杀人、伤害罪,保护的是你的身体不受伤害。偷税漏税罪,保护的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等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望文生义也能get到,保护的就是公共安全。那么,对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不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减轻的条件呢?我可个人为,应该是可以的。
1.法益的保护: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既然如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在量刑上考虑受害者的谅解酌情从轻或减轻。
2.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从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补偿上,有益于受害人和家属。伤者的救助、死者亲属未来的生活状况,客观上都需要经济支撑。虽然家属不谅解,也可以拿到赔偿金,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金额上是有标准的,也就是有上限。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在是否达成谅解方面进行妥协,那么,客观上对伤者及其家属有益。我仅仅是说客观上妥协之后,结果对双方都有益,并不是说生命可以用金钱衡量。至于受害者及其家属是否接受和认同,那是当事人自己的选择。
我想,双方的纠结和博弈应该就僵持在这里吧?!伦理、情感、现实、法律,如何相互妥协。
第三,旁观者的态度——我个人认为,旁观者对量刑没有表达态度的立场(仅仅是个人观点)
旁观者可以有态度、有观点。但是,大概我没有表明态度的立场。
第一,法理上,一切都应该交给法律和法官去裁决。理想状态下,一切法外声音、金钱、关系都不应该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因素。即便这个理想状态很难达成。
第二,现实上,即便要双方妥协,也该交给利益相关人员。这个世界上没有谁能够感同身受,深处煎熬之中,面对需要大量治疗费用的亲人,面对酿成大祸的孩子,不管是谭明明一家还是受害者,此时此刻的焦灼和痛苦,旁人无法感同身受。是不是需要相互妥协达成谅解,要多少金额达成谅解,也轮不到无关人决策。
综上,即便我对是否可以适用死刑有观点、有态度,还是保持沉默和观望吧。
十分抱歉,如果认为看了废话,耽误了大家时间,表示歉意。
以上仅仅是个人观点,不喜勿喷!
最后,关于审判时限问题,事关生命,相信法律,请保持信心和耐心
按照法律规定,侦察、提起公诉和审判都有相关时间限制。
案件发生在19年7月,2020年1月开庭审理。就单单说法院审判这块: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第二百零五条:“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两次。”
我个人觉得一方面当事人双方的博弈其实还没结束,另一方面,可能我讲的不对因为我不太懂车,我只是觉得事故发生时侯宝马车着火这点实际上是需要详细调查和鉴定的,几个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什么,简单地说是烧死还是撞死?如果是烧死的,那么着火的原因就需要认真调查和鉴定一下,鉴定调查也需要时间。
所以,法院实际上拥有的审判时限是可以延长的,事关生命,关乎正义,勿要草率,围观群众的我们,请相信法律和司法机关,请给予耐心!
你是否支持对酒驾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玛莎拉蒂“富二代”美女车主实施死刑?为什么?
2019年7月3日的晚上,河南省永城市发生了一件极为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玛莎拉蒂行驶过程中左右飘忽,与车道上正常行驶的多辆汽车发生刮擦,而且还刮蹭到了不少停在路边的车。
而在发生多次刮擦之后,这辆玛莎拉蒂并没有立马停下来而是在这种状态下继续行驶。直到与停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的一辆小轿车追尾之后才停下来,而这一追尾事故直接造成车辆燃烧,并最终使得2人死亡4人受伤。
物化他人道德沦丧,最终酿成终生悲剧这起事故发生之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为这辆醉驾豪车的司机是一位女车主。而据媒体报道,驾驶这辆玛莎拉蒂的女车主早在发生这起事故之前就已经多次违反过交通规则了。但是她却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再任性胡来,最终酿成了这场悲剧。
这位女车主的行为实在太过自私,对自己的行为没有任何的责任感。也有网友猜测,从能够驾驶豪车这一点来看,这位女车主的经济实力应该不差,可能过去多次违反交通规则的时候觉得自己出点钱就能解决问题了。
在她看来,那些被她伤害的人已经不再是与她一样有感情的人了,随随便便地伤害他人内心一点愧疚感都没有。所以在酿成悲剧之后,这位女车主可能也不会觉得自己这么做是错的。
“正义”更应该从法律出发,增强自身责任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酒驾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必须严厉惩处,那些导致人死亡或者多人受伤的,应该判处二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但是这位开玛莎拉蒂的女车主到底应不应该判处死刑,还是要依据法律来判决。这跟她是不是女车主没有关系,更是跟开的是不是玛莎拉蒂没有关系。
不少网友在事故被曝光之后纷纷在网络上发声,表示支持将这位玛莎拉蒂女车主处以死刑。但是这也仅仅只是网络舆论,不能左右法律判决。
这起交通事故的判决起点就是酒驾以及事故的情节,法大于情,如果法律判决不公平那么以后还会更多的不公平出现!
通过网络了解到这起事故的网友们,想要站在“正义”的角度来评判这起事故,就更应该将自己的位置摆的更客观一些。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时,应该以充分了解事故起末以及国家现有的相关法律,增强自身的责任感,不要忙着跟风去发表自己的意见。
每一个看似普通的生命,都值得我们去尊重;每一个网络匿名的言论,更应该担得起道德的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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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用言论影响判决!
这件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因为醉驾,女司机,豪车,都是一些争议度大的词语。
网友们痛恨这个劣迹斑斑的女车主,早在这次醉驾之前,她已经有多项交通违规的记录了,可是她并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一错再错,一个人的自私导致了几个家庭的终生悲剧。
但是对于这样的行为是一定需要严惩的
为什么网友都支持对谭某处于死刑?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来看,这件事因为网络的传播而被大众了解,而网络与社交媒体让那些支持死刑的网友成为了“乌合之众”。因为其中的大部分人连事情的始末和相关的法律都是一知半解,但是看到其他人的“正义”行为,自己也忙着要跟风。
在道德层面上,谭某必然是犯了严重的错误,但是网友们应该还是理智的从法律角度来看待才是最公正的做法。
从法律角度来看待玛莎拉蒂的这起事故,我们可以得知肇事车主谭某由于醉驾并且不断逃逸最后导致撞到宝马轿车,酿成大祸,造成了极其惨烈的结果。
由于造成了两死四伤的严重后果,这次事件不会单纯的从交通事故上来判处,而会从损害公共安全的角度来判决,而这个层面的最严重判决便是死刑
最后的判决
因为种种复杂的原因,最有可能的结果是最低判处为无期徒刑。(唯一可能成为变数的是赔偿金额,在这一类案件中,赔偿力度往往会导致判决结果有很大的不同)。
在交通事故的面前,我们看到了太多惨状,酒驾的危害性已经是人人皆知人人皆惧的程度了。
在这个社会上总有一些人选择游走在法律边缘,认为自己可以侥幸逃过一劫。但是,当你对自己不负责时,很有可能也会给他人,给这个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因为这样的行为根本没有顾忌到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是需要谴责的。
但是可能面对于死刑来说,有更好的办法,更严厉的处罚可以进行选择,所以,相信法律会给出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毕竟,那么大一件事,大家都看在眼里呢!
在大众的眼皮子底下,在法律的面前,谁都钻不了这个空子,谁都无法保护谁!
因此,无论是酒驾,逃逸,还是毒驾,造成了伤亡一定要重罚,这也是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和权益。
不能让金钱和权利庇护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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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员张张:
我认为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无论她(他)是否是美女或是帅哥,和拥有多少财富无关。我国交通法规中明确规定,酒后严禁驾驶车辆。既然法律规定了,每一个公民就应该严格遵守。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明知醉驾违法,且明知醉驾之后可能引发的后果;在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驾车,她的杀害目标不确定,且随意性高,是对所有可能当时出现在附近的所有无辜人进行无差别打击;
我国明确规定:酒驾,醉驾;肇事逃逸,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确认是否是肇事后故意逃逸,如确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驶离案发现场的,不得以肇事逃逸论处。)无能力赔偿三十万元(含)及以上的。无能力赔偿六十万元的(含)量刑起点为七年以上(含)十年以下。酒后驾驶车辆,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事实清楚,后果严重,情节恶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严惩。
你是否支持对酒驾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玛莎拉蒂“富二代”美女车主实施死刑?为什么?
他这已经不是单纯的酒驾造成伤亡事故了!!相信多数人都在网上看到过前因后果!!应该以危害社会安全罪,造成严重后果与以重判!!!影响极其恶劣!!支持死刑!!
你是否支持对酒驾造成严重伤亡事故的玛莎拉蒂“富二代”美女车主实施死刑?为什么?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个人觉得是应该判死刑,并且还要进行赔偿。我国毕竟是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酒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他人死亡,这必须判死刑,并且还要赔偿死者家属和受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富二代美女,飞扬跋扈,仗着家中有钱,便胡作非为,不顾社会公共安全,放她一次,她还会有下一次,下一次不知道又会死几个人,所以留这种人在世上无益,所以判处死亡,以儆效尤。
判处死刑也不能了事,还必须进行民事赔偿,死者都是上有老下有小,她们怎么生活?所以必须进行民事赔偿,至少要让他的父母养老,孩子长大,这是人之常情。
在一审期间,谭明明当庭认罪,她作为酒驾肇事,且被人劝阻,适用危险驾驶罪,甚至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国是法治国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刑,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依照法律,必须依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他人死亡,按照最严重的量刑,应该会判死刑。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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