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裕仁通过广播宣布接受同盟国的《波茨坦公告》,意味着日本政府和军部决定投降。同日,盟军的麦克阿瑟与日本官方建立了无线电联系,一并发布了盟军各部停止军事行动的训令,然而在我国东北的关东军总司令部里面,却有着不一样的情况。
早在8月14日深夜,关东军总司令山田乙三大将就接到了以参谋总长、陆军大臣名义联合签发的密电,而电文内容却是自相矛盾的,一边指示山田停止作战,一边又补充说明:如果没有接到新的命令,仍然应继续执行之前的任务。山田也琢磨明白了,意思就是说,如果苏军不进攻,关东军不要打,如果对手没有停下来的意思,关东军也不能束手就擒。
于是奇葩的一幕出现了,日本当局已经宣布投降,而关东军的抵抗反而更加激烈了。8月16日,苏红旗第一集团军进攻牡丹江,日军第一方面军所属的第122师团,以及被击溃的第124、第126和第135师团残部,在城郊和市区进行了疯狂的战斗,苏军用坦克粉碎了日本兵的反突击,从早晨7点打到下午5点,才彻底清除了盘踞在牡丹江的日军。
就在当天下午4点,关东军总司令部接到了军部关于立即停战的正式命令,虽然高级军事会议上吵成一团,山田乙三还是做出了立即停战的决定,并通过广播向苏联远东总司令华西列夫斯基元帅请求停战,注意是停战而不是“投降”。而苏联元帅根据斯大林的密令给出回复:关东军应于8月20日12点以后停止战斗行动。
苏军没有要求关东军立即停战的用意非常明显,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利用停战协议达成以之前的时间段,尽可能扩大苏军占领区,而关东军的个别部队也非常“配合”,坚决不投降而继续疯狂抵抗。比较知名的“虎头要塞”直到1945年8月26日才被攻克,日军第15“国境守备队”1387人和400多平民葬身要塞,这也被习惯上称为“最后一战”(其实东宁要塞战斗结束更晚些)。
也就是说,在日本政府和军部宣布投降之后的十天后,日本关东军部分部队仍然在作战而没有缴械投降,所以才出现了83000余人的阵亡数字,而被俘人员多达594000余人(不全是军人),其中有少量俘虏就是打不过才投降的。比如前述的虎头要塞之战,苏军最后俘虏的鬼子兵有53人,也并没有当场枪毙。
因为战俘的定义就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交战对方所俘获的合法交战人员”,只要是在战场上抓获而非后方(那叫间谍或者特务,可以直接枪毙)、或者战后藏匿的,都应该视为战俘,而不管其国家和军队是否已经宣布投降。既然在战场上被抓或者投降,从原则上说都应该享受战俘待遇,关东军的个别死硬分子也得计算其中。
不过《日内瓦公约》是一回事,各国军队如何对待战俘的方式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二战期间德日两个法西斯国家都因大量杀俘而臭名昭著,德军虐杀了不少于450万的苏军战俘,而日本人在战争中的杀俘罪行更是磬竹难书,不仅是中国战场,在太平洋战场也不例外。相比较这两个战争策源地国家,其实苏军对待关东军战俘的手法还勉强说得过去。
在将近60多万日本俘虏中,战争结束后苏军根据身体情况就地释放了7万名老弱病残,有战俘也有平民,否则还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实在是累赘。最后有575000名日俘(日军战俘452000余人,其他为非武装人员,注意区别)被押往苏联境内。
期间还有近43000人因患有各种不同疾病,实在坚持不住,于是在日本政府的请求,苏联方面也同意释放这部分人回国就医,因此真正留在苏联战俘营的日本俘虏数量为532000余人,其中战俘约40万人。从1947年开始苏联开始分批释放日本俘虏,在冰窖一般的西伯利亚和苏联远东地区,又有55000余人病冻而死,所以最后回到日本的实际人数当在47万余人左右,其中的日军战俘为30余万人。
一些军事文章中偷换了战俘和俘虏的概念,因此简单根据30多万的日军战俘归国数字,就才给出了“只有一半人”回国的结论,听着好像很解气,其实是不准确的。我们憎恨和厌恶日本侵略者,但是在记叙战争事件时仍然要遵循基本的历史事实。

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兔哥回答:《日内瓦公约》对于战俘的权力给于利用国际法加以规定,《公约》规定“包括放下武器的武装部队人员……在一切情况下予于人道待遇……”也就是说只要放下武器就是战俘身份,就应该享受战俘待遇。
按照《日内瓦公约》对战俘的待遇要求,凡是放下武器投降的都是战俘,不放下武器的最后被抓住了,强迫放下武器的也应该算是战俘,因为你可以打死他,但没打,而是把他抓住强迫缴械,他手里没有武器了也就不能算是战斗人员了,自然要享受战俘待遇。问题是,《日内瓦战俘公约》虽然好,像一缕阳光给战俘带来人道主义的光明,但实际上总是有阳光照耀不到的地方。
如果按照《公约》的规定,战俘不但不能被歧视,不能动粗,还要保证吃饱吃好,并且要保证医疗、治疗、个人物品可以代管,但不能没收。而且不能把战俘营设立在危险区域,看押国要对战俘负责任。战争年代这样的事情除了咱们能遵守,其它的没有一个能做到的。按照题目所说,一个国家宣布投降了,士兵也就没必要抵抗了,当然大多数不遵守另当别论。例如,二战时期法国面对希特勒的闪电战,只坚持了六个星期就投降了,成立了傀儡的维希政府。但戴高乐将军却成立了自由法国政府,继续抵抗,并且法国也有很多的游击队和德军作战,这些人如果被俘后也是应该享受战俘待遇的。
二战时期国家投降了,士兵继续作战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是没有接到通知,有的是不愿放弃抵抗,这些拒绝投降的人一旦被俘后果都不很难说。首先,要看自己的运气了,虽然放下武器即为战俘,但战胜国一方对于战争都结束了还受到攻击,自然会给于打击。而投降国也顾不上去追究对方对战俘的态度,国家都亡了,能好吗。战场上放下武器成为战俘,但不代表就躲过了死亡威胁,二战时期死于战俘营的战俘是很多的,这样的事例多如牛毛。
虽然按照国际法题目所说的情况是应该算做战俘的,应该给于战俘待遇,但实际中会是什么样就只能听天由命了,战场上战俘的待遇大概是最不靠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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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不算!
任何东西都有它的合法性,战俘是一个合法的称呼,他是指在战争中被俘获的合法的交战人员。这个在《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里面有明确的规定。
那么什么样的俘虏才符合合法性?才能称作战俘,享受战俘待遇呢?日内瓦公约里面规定合法交战人员包括:参战的各国军人、志愿部队人员、游击队员、民兵,以及其他因为战争原因而被俘获的人员。通常来说在两国交战的战场上被俘获的我们才叫他战俘,在后方抓到的都叫间谍或者特务这是叫法的不同,都享受战俘优待条例。也就是说两国交战才会产生战俘,假如一方投降了,他就不会产生战俘了。
如果战争时期对面的国家投降了,那就具有这个国家的合法性了,那么这个国家就会签署合法命令来要求本国内所有的参战武装人员交出武器合法投降。如果这个时候有士兵不听从国家的命令,继续作战,那么他就不享有合法性,属于非法武装,即使被俘虏了他也不会享受日内瓦条约规定的战俘优待条例,可以根据被拘留国的国内法律来进行依法宣判 。比如当年二战时期,日本最后投降的那个士兵小野田宽郎,日本天皇宣布投降后他仍然在作战,虽然他不相信日本投降了,但是实际上他触犯法律了,在日本投降后他仍然杀死了上百名菲律宾人民,对于日本人来说小野田宽郎是忠诚的士兵、是英雄,但是对于菲律宾人来说他就是个杀人犯,可以根据菲律宾国内的法律对小野田宽郎逮捕并关进监狱,然后绳之以法;但是因为日本政府许诺了菲律宾很多好处,所以当时的菲律宾总统赦免了他。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战俘文化,可能在交战时有的士兵会因为痛恨对方而进行虐待俘虏,严格来说这属于违法行为,本国可以对这个士兵进行依法处罚,但是实际上即使你虐待俘虏了,只要没有被曝光,上级就可能会给你掩盖过去,这个很明显的就是美国的“虐俘丑闻”。如果实在掩盖不过去了,被曝光了,那么只能对虐待俘虏的士兵进行合法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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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回答是肯定的,应当算作战俘。但是,由于这部分战俘在被俘之前,不属于合法交战人员,因而享受不到战俘应有的权利待遇。
所谓战俘,指的是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落入敌方权力之下的交战人员。国与国之间如果履行了互撤外交使节、发出最后通牒、公布宣战照会等一系列外交手续后,则表明这两个国家正式进入战争状态。此后,只要是在战场上出现的被俘人员,都应一律视为战俘,不论战俘的祖国是否宣布战败。
1941年4月6日,德国向南斯拉夫宣战,仅用11天便占领南斯拉夫全境,临时执政的杜尚·西莫维奇将军于4月17日宣布投降。南斯拉夫虽然战败亡国了,铁托领导的游击队却始终没有放弃抵抗,一直坚持到二战结束。
4年间,南斯拉夫游击队的抵抗运动,致使德国占领军及克罗地亚伪军付出45万人的伤亡代价。
同时,游击队也先后约有近30万人伤亡、7.5万人被俘。德军对游击队恨之入骨,凡落入德军手中的战俘,几乎全部惨遭枪杀。
1945年8月9日凌晨,出兵中国东北的苏军第35集团军,在1000门火炮、200架飞机的支援下,对盘踞在虎头要塞的日军第15国境守备队发起猛攻。战至8月15日10时,苏军付出伤亡900余人的代价,仍未能攻下要塞核心阵地。
当天中午,裕仁天皇发布终战诏书,日本守军却认为这是苏军实施的攻心战,不予理睬。8月18日,苏军派出军使进入日军阵地进行劝降,却被日军杀害。
8月19日,苏军调集400余门重炮发起总攻,对退守坑道继续顽抗的日军,采取“汽油浇灌、纵火燃烧”的办法,将1300余名拒不投降的日军及平民彻底歼灭。
8月26日,日军守备队尚有一个小队的兵力,从虎头要塞后方的虎啸山阵地逃出,于15时30分,被苏军俘虏。不久,这53名日军战俘,连同关东军60万战俘一道,被苏军押往西伯利亚接受艰苦繁重的劳役和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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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仍然算战俘。
国家宣布战败,只表示国家不再作为冲突的一方。如果这个国家的士兵继续抵抗。那么这个士兵仍然属于冲突的一方。只要属于冲突之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民兵、其他志愿部队人员,那么就仍然属于日内瓦公约明确列举应当给予战俘待遇的人员类别。
举个例子来说,二战时法国战败,和德国签署停战协议。但是戴高乐领导的“自由法国”组织并没有停止抵抗,而是继续与德国作战。这些自由法国组织成员如果在与德国作战时被俘,按照公约规定,自然也应当享有战俘待遇。
同理,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日本侵占中国东北。当时中日并未宣战,国民政府和日本也签订了一系列的协议处理双方的冲突。但这并不意味着,在东北奋起反抗的义勇军被俘后就不享有战俘待遇。日军虐待杀害义勇军战俘,仍然属于违反国际法。
国家宣布战败,但士兵继续战斗拒绝投降,被俘后算是战俘吗?为什么?
战俘在军语中的概念很清楚,凡是在战争中被活捉的敌人,即战俘。战争是国家间的行为,如果国家投降了,消息不为自己的军人知道,或明明知道仍然再做着有组织的抵抗,没被消灭,仍属于战俘的一员。
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侵华日军,在其国家投降以后,当时仍有不少地方,拒绝向我军投降,负隅顽抗,被俘以后,得到的是战俘待遇。虽说抵抗是个别指挥官的行为,但其属下的军队被蒙蔽,以为仍在为国家效命。既然是战俘,即要严格遵照《日内瓦公约》对待之,《日内瓦公约》是秉承人道主义的原则,对战俘所设立的一般保护办法。
可是我们观尽二战史,不管是盟军国家,还是法西斯阵营,战俘得到的待遇,都是非人道的。也许除了在我们这,被严格遵照执行外,其它国家和地区,战俘得到的待遇,都很清楚,并没得到人道待遇。由此,我们观察二战史的时候,需要特别留意,有助于提高对战争性质的认定,对不同国家行为的理解,对中西文化差异性的判读,等,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在执行《日内瓦公约》,不是所有的国家都像我们一样,不能机械地、片面地理解和诠释人道主义。
有不少国家还是《日内瓦公约》的制订者,他们制订此公约的目的,要看到,也是处于保护自己的需要,但要加诸到他人身上,则会无所不用其极,网友们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其本质如此,本性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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