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嫌疑人没有反抗,没有拒捕的情况下,警方没有权利当场击毙嫌疑人。

曾春亮虽然是凶残的杀人犯,但枪毙曾春亮不是警察的职权范围。整个抓捕过程中,警方尚未具备有当场击毙曾春亮的条件与借口。

任何时候,警方的目的都是捉拿嫌疑人归案而非击毙嫌疑人。

警察具备当场击毙嫌疑人的基本条件是,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危害到其他人或执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或嫌疑人正在危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时刻。

宪法有规定,除了人民法庭,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终止他人生命。除非其行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例如正当防卫,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碰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律的特殊情况下。

8月16下午4时,曾春亮在警方的要求下,接受警察抓捕,所以,警察不能当场击毙曾春亮。

曾春亮曾两次服刑,而服刑人员除了劳动改造,还要不断地学习法律,这个是强制性的。每一个犯人都要学。不光学,日常改造中还要考核犯人的学法收获程度。有点类似学生上课。

曾春亮非常清楚拒捕的后果。所以,他配合警方的最后一套抓捕程序,束手就擒。

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不具备击毙的条件,法律也不允许随意击毙嫌疑人。

曾春亮被捕之前,开了一辆摩托车,跟在一辆大卡车的后面,当时并不知道他是曾春亮。

被抓之后,再摘掉帽子,才看清他是光头曾春亮,在被抓之前,他已经双手举过头顶,相当于投降的意思,对警察不构成威胁,并且配合警察脱下裤子接受搜身,他这种行为下相当于主动自首,没有对人员造成伤害,所以不适合用枪毙。

再说在场的民警民兵,也不一定配上这个枪,所以说击毙是不太可能的。

我们要的是犯罪真相,要的是法律的审判,一旦击毙犯人,所有的证词证人就都没有了,没有了犯罪事实,也就很难给他定罪,同时也不符合法律的程序。

击毙并不是想开枪就开枪的,看过一些影视剧的里面,在没有领导下命令的情况下,贸然开枪击毙,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十恶不赦劫持人质,在没办法的情况才会下命令击毙。

综上所述,按照当时的环境和条件制约,并不具备当场击毙的可能性,所以警察不可能冒然开枪。

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没有必要当场击毙。

他本是插翅难逃

周边地区已经是大量警力,随着包围圈的缩小,曾春亮已经是插翅难逃。他骑着摩托车冲卡,虽然随身携带凶器,但是并没有直接威胁到他人性命,也没有与警方发生激烈冲突,警方没有必要当场将其击毙。

我们需要的是真相

作为一个案件,除了抓获嫌疑人,值得深挖的还有案件本身。他的杀人动机,案件究竟因何而起,对于后人有何警示,以及对于罪犯心理的了解。

即使不击毙他,以案件本身的恶劣性质和嫌疑人是惯犯的特点,死刑是无疑的。

不具备被击毙的条件

警察击毙犯人是有限制条件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抓捕曾春亮,并不符合被击毙的条件,因此警察不会贸然开枪将其击毙。

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虽然曾春亮罪大恶极,但是从两个细节可以看出曾春亮是主动投案自首的。曾春亮8月16日下午4左右缓慢地骑着摩托车紧跟在一辆大货车后面,在警方全方位布控的情况下出现在公路上是自投罗网。曾春亮见到警察主动举起了双手,做出投降的手势。在嫌犯完全配合的情况下,警察是没有必要且没有权利击毙曾春亮的。

警察击毙犯人是有条件的,对于携带弹药、枪支等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或者嫌犯正在实施凶杀或者挟持人质等暴力行为的,人民警察在警告或者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视情况而定对犯罪分子实施枪毙。

而曾春亮主动下山自首,身上并没有携带凶器,只是在其抢来的摩托车里发现了锤子、榔头、螺丝刀等用人伤人的工具。而且他在被抓获后还自报姓名,比较配合警方的工作,由此来看完全不具备当场枪毙的条件。

此案件还有一些疑点需要了解清楚,包括为何要杀死康家两位老人,杀人动机是什么?为何要将驻村干部杀死,这些人跟曾春亮没有任何恩怨,为何要将他们残忍杀害。对于这些疑问,警方肯定要一一解开迷题。肯定要活捉曾春亮才能解开迷题。

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曾春亮没有暴力抗捕,被发现后乖乖举起手来,警方是没有权利当场击毙嫌疑人,况且当时他戴着黑色帽子,万一不是他就错杀好人了。

曾春亮虽然是凶残的杀人犯,但枪毙曾春亮不是警察行动的本次目的,把他抓上审判席接受全国人民的审判才是目的。

整个抓捕过程中,警方尚未具备有当场击毙曾春亮的条件与借口,虽然他在大货车后面不知道从哪里偷来的摩托车准备冲卡,摩托车里还装着他曾经作案时的工具,锤子与尖刀,但我们警方已经提前锁定他的大致位置了,提前一个小时集合在抓捕圈集合。

我国法律规定警察具备当场击毙嫌疑人的基本条件:“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危害到其他人或执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或嫌疑人正在危害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时刻”,显然曾春亮并没有拿起尖刀或者锤子与警方对拼,对警方或者周边人造成危险,因此无法对嫌犯进行当场击毙。我国宪法有规定,除了接受最高法院被判处死刑,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无权终止他人生命。当然正当防卫,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碰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的规律的特殊情况下可以当场击毙,或者周围人为了保护自己而把嫌犯错杀。

曾春亮是监狱的“常客”,所以曾春亮非常清楚拒捕的后果,很可能当场就没命,况且看到周围密密麻麻都是警察,况且还有枪支,拿着锤子与尖刀,可能还没碰到警察就当场没命。所以,他配合警方的最后一套抓捕程序,束手就擒。毕竟在最后判处前他都有一些时日可以活。

看到曾春亮被警方抓捕,戴着手铐,全国人民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当地村民欢送警察回家,他们几天几夜不眠不休,辛苦了,期待曾春亮接受中国最高法院的审判,他杀了三人,重伤一个小孩,实在罪不可赦,相信他以后再也出不了监狱,终于给死亡家属一个交代,也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江西杀3人命案嫌犯为何不当场击毙?

【瘾历史观点】光头曾春亮是自投罗网的,被捕时没有激烈反抗。现场有群众参与制服曾春亮行动,要是随意使用武器,很可能伤及无辜。而且警方对使用武器是有严格指引和规定的,不能任意开枪。

自投罗网的曾春亮,没有拒捕,没有使用武器的理由

戴着受害人家里顺走的黑帽子,黑色上衣这穿着牛仔裤,跟着大货车后面做掩护,想借机逃走,可以警方早已一个小时前发现曾春亮踪影了,航桥村的关卡已经随时准备收网。

当一发现曾春亮出现后,马上示意前面大货车停车。十几名警员和群众就将曾春亮制服了。他完全没有反抗,而且挺配合,当警方问他名字,还说“别急嘛。要是自己不出来十天半个月也抓不住。”

对于使用武器,有严格规定

警方使用武器目的是制服罪犯,而不是杀人。

依据有关规定,为抓捕罪犯时使用武器,除遇到特别紧急外,例如拒捕,应先进行当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使用武器。

不能保证百发百中,永不会失手

在抓捕现场能看到有很多群众,并且部分群众参与抓捕。即使曾春亮拒捕,警方可以合理使用武器,但是为保证群众安全的情况下。也得根据当时实际情况再使用。毕竟现场气氛会非常紧张,心里压力大的情况下,不能保证百发百中。

曾春亮也不想死,自知没有逃走机会,所以配合抓捕,要是使用武器,估计以后不会罪犯会自动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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