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民警朋友告诉我,嫖娼的追诉期是6个月,过了这个期限就不会再追究了,为什么40岁男人嫖娼2年后还要抓捕呢?他属于特殊状况,这个特殊状况追诉期是可以无限期延长的,一直抓到嫖客为止,看完心里有数了!

深圳的民警朋友告诉我,嫖娼的追诉有效期是6个月,超过6个月不再追诉,但是在6个月以内,通过这些转账记录,追查到嫖客的。

但是有种特殊情况,在6个月已经立案,由于特殊情况,没有及时抓捕,可以无限期延长,一直抓到为止。

如果嫖客删除转账记录,或者卸载转账的APP也是无用的,因为这些大数据里面有记录,虽然没有在现场抓到P客,但是这些同样具有法律效应的。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呼到警察局,如果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了,警察不再追诉责任,如果在6个月以内,会追诉责任,但是追诉责任,需要证据的,由于没有现场的证据,只能根据大数据来查看是否有微信或者支付宝交易记录,还可以查看相关摄像,双方当事人的供词等相关证据。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属于无限延长的诉讼期,真相是,该男子嫖娼以后,在6个月以内,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小姐被抓,或者被举报,警察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或者酒店摄像头的有力证据,确认是嫖娼的事实。

该男子嫖娼已经被立案,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立即实施抓捕行动,比如疫情原因、该男子在外地一直没有及时出警等原因,这种诉讼期是无限延长的,一直到被抓捕为止。

如果该男子嫖娼,已经过了6个月了,被其他人员举报,或者小姐被抓提供有力的证据,但是由于已经过了6个月了,也就是说过了诉讼期,警察不会再立案了,也就不会再追究嫖娼是事情了。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里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嫖娼属于治安管理,因此如果在6个月以内没有被发现,就不会再立案追究了。

警方的大数据技术是怎么监控嫖娼和卖Y活动呢?

网络警察通常会抽查一些大数据进行分析,针对一些有可能涉黄的人员进行特殊标记,然后会重点追踪,一旦确定了以下几个证据,就会采取行动。

1、在晚上21:00到凌晨5点左右,每天有规律地出现大金额的转账收款的人员,很容易被盯上。

2、通常转账的金额比较固定,基本上是500,600,800,1000,1200等这种类似的固定金额,不会出现比如812,651等这些没有规律的不同金额。

3、发生的地点比较特殊,这些人员通常居住在一些高端的公寓,等到了晚上20:00以后,就开始出入到各种酒店,洗浴中心,休闲会所,KTV,酒吧等场所。

4、这些人员的身份信息比较特殊,基本上是年轻的女性,18-35岁,而且没有固定的工作。

当以上这些情况满足的时候,就会被网络警察盯上,确定为重点怀疑对象,然后成立专案小组,对这几种情况进行收集证据,然后和当地派出所合作进行盯梢行动,一旦证据确凿,就开始行动。

当这些卖Y的小姐被抓到以后,根据转账的微信和支付宝记录,追踪到交易的P客,经过审讯确认以后,进行相关的处罚。

我一个朋友出差到东莞,喝点小酒,闲着无聊,回宾馆,刚刚打开门,有一个小卡片掉到地上。

他处于好奇,捡拉起来,喝点酒,感到寂寞无聊,想找乐子。

然后偷偷打小卡片的电话,以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到半个小时,警察过来查房,抓到他们。

两个人被一起抓去派出所,受到了罚金拘留的处罚。

派出所打电话给他老婆,他老婆接到电话后很生气,为了惩罚他,老婆不愿意去交罚金领人。

他也没办法,只能打电话给一个好朋友。

老婆因为这件事闹到他爸妈那里,搞得家里不安宁。异性男女之间涉 及卖 yin和piao 娼,肯定是违法行为的。

异性男女同住宾馆,涉及到金钱交易,就构成违法,处罚就是拘留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内容:

卖 yin和piao 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 piao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此卖 yin和piao 娼不属于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男女关系嫖娼是犯法的,但是如果男女关系涉及到以下几种情况属于犯罪,是要判刑的,建议了解为妙!

1、深圳一位民警朋友,就曾经碰到过这样的一对网络恋人。

有一个男人王明,他老婆张艳在武汉老家上班,而且还要接送孩子上学,照顾家中的老人,王明在深圳上班。

他们两个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张艳留在武汉,王明来到深圳上班,王明在公司表现比较好,几年之后升职主管。

王明在外租房,下班之后,比较无聊,经常上网,有一次碰到一个女网友,聊得比较开心,就这样联系了好几个月,后来还经常视频聊天,双方有好感觉,就约会见面,来解决相思之苦。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经结婚,处于恋爱期的热度,就经常到王明的租房约会,而且发生了关系。

就这样两个人经常约会,有一天,一对夫妻到派出所报案,是我朋友接的案件。

他们说女儿被一个网友给强J了,民警根据他们提供的线索,找到这个男人,叫王明,抓到派出所进行审问,王明不承认强J,说是男女朋友关系,可以找女朋友过来作证。

民警传来那个女孩,看年龄大约20岁左右,女孩家长也跟着过来了。

这个女孩承认是男女朋友,也承认是自愿和王明发生关系的。

民警感觉也没有什么,告诉这位家长,不同意女儿和这个男人交朋友,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不能诬告别人强J,这种方式也是犯法的。然后建议他们协商,以和为贵。

家长听到这种话,情绪非常激动,立即拿来女儿的身份证给民警看,民警看到身份证的出生年月,不到14周岁,这才明白。

然后拿着女方的身份证给王明看,不满14周岁,这时王明才知道,他所谓的女友是一个未成年人,只不过长得比较成熟而已,外貌看着已成年。

男女朋友,假如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女孩,而且还与她发生 关系,不管女孩是否是自愿的,一旦发生关系,一律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的第236条内容:

强J妇女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奸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J罪论,从重处罚。

奸Y属于情节恶劣的行为,一般会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在一些女孩子普遍早熟,还有个别小女孩子看相貌是个成年人了,可能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她们自愿,但是也会构成强奸罪,这是保护未成年少女的一种法律措施。

因此,奉劝网恋的朋友,要特别谨慎,一定要清楚了解对方的情况,尤其是有家室的男人,一旦违法,影响家庭其他成员。

2、与军人的配偶同居。

军婚是受到法律重点保护的,破坏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触犯法律。

假如一方知道对方是军人的配偶,还和他们发生关系,影响到家庭婚姻的,就是破坏军人婚姻,触犯法律。

《刑法》第259条规定:

“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2011年修正)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且还是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已经有配偶还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周某某的老婆在老家教育孩子,而且还要照顾老人,老公却在外娶“妻”生子。

看到一则新闻,广西省北海市的海城区检察院,以涉嫌重婚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这种案件是海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重婚案。

周某某,北海市人,在1994年和同乡的温柔女子结婚,生育有一个儿子。

结婚以后,周某某一家人幸福地生活了8年。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改变,周某某开始嫌弃自己的妻子了,因为妻子比较持家,变老了。

在工作中,遇见了贵州一个年轻的女子,为了避人耳目,为了和该女子长相厮守厮守,他在公司申请提前退休,公司同意了,也就办理了提前退休。

然后告诉爱人妻子,想到广东去发展,也是为了挣更多的钱。爱人不知道真相,也就欣然同意了。

周某某也就和该女子来到广东,然后就明目张胆地以夫妻的名义一起同居生活了,在这三年以内相继生下一儿一女,并且把一儿一女送到附近的幼儿园读书。

周的爱人对丈夫这种长期不想回家的态度,百思不得其解,经过了解和多方打听,才知道周某某在广东还有一个家庭,然后把周某某给有关部门告发,

公安机关及时介入该事件,出差到广东把周某某抓获归案。

8月28日,海城区检察院审查该事件,认为周某某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和她人同居,而且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每258条,构成重婚罪,决定批准逮捕周某某。

4、我一个女同事王晓月,由于心情不好,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心情低落的语言和图片。

有一天上班,公司来了一辆警车,几个民警找到晓月,在会议室谈论一会儿,等他们出来了,看到晓月眼睛红红的,似乎刚刚哭过。

第二天听办公室一个女同事说,晓月由于迷上网恋,被骗3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和对方发生关系了。

晓月和老公关系不是很好,尤其是在生了孩子以后,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了,后来老公去另外一个城市上班了,两地分居,这种关系维持了4年多,这期间经常吵架,在孩子6岁的时候,最终离婚了。

由于晓月经常在朋友圈发布一些心情低落的信息,有一些朋友在朋友圈动态劝导她,给她点赞鼓舞。

有一天晚上,一个陌生男人向阿伟申请添加好友,她由于心情不好,就同意了。

她在公司外一个人租房,下班之后,为了消磨无聊的时光,和网友阿伟经常聊天谈心。

刚刚聊天这是打发时间,随着时间的发展,他们越来越深,晓月心情不好的时候,阿伟经常劝导她。

去年晓月过生日,提前把这个消息告诉阿伟了,阿伟答应见面给她过生日。

到了生日这一天,阿伟订好生日蛋糕,订好饭店,点菜都是晓月喜欢吃的。

他们喝了一些红酒,晓月在吃饭期间抱怨生活太苦了,阿伟表现得很心疼晓月,阿伟告诉晓月他是单身状态,提出和晓月交朋友,并且答应取她做老婆。

晓月的心软了,吃完饭带阿伟到了她的出租屋,随后就发生了关系。

晓月感觉爱情来了,迷上阿伟了,就这样他们经常在出租屋约会,并且协商什么时间结婚。

有一次晓月在上班的时候,突然接到阿伟的电话,告诉她,继续一笔钱,是1万元,他哥哥出车祸了,是救命钱,并且答应她,过几天就给她,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她马上转1万给他了。

到了第二天,阿伟又打电话,告诉晓月,再借2万元,晓月有的担心,没有答应,但是阿伟写好欠条,拍照片发给晓月,承诺过几天就还给她,晓月才答应借给他。

晓月这笔钱计划给她孩子的抚养费,因此对她很重要。

当阿伟拿到3万元之后,再也没有主动联系晓月了,刚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干脆把晓月拉黑了,这个时候,晓月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晓月也没有办法,报警求助警察帮忙,警方经过半个月的时间,抓到阿伟了,幸运的是把3万元钱也拿回来了,经过警方调查,这个阿伟是已婚人士,经常在网上骗取女孩的钱。

经过这件事,对晓月很可怕的经历,本来以为找到真爱了,结果是一场骗局。

社交网络发达,在网络认识之后,因为聊得来,还没熟悉就发展成恋人关系,到了最后,才发现对方另有所图,不仅财色两空,这种被骗财骗色的也不在少数。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经常看到新闻,在酒吧门口,有的女孩喝醉不省人事,被个别男人盯上,把她带到宾馆。

在她们不清醒的状态下,发生关 系,这种也是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迫其发生关 系的,触犯法律。

使用暴 力、胁 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女性的意愿,强行与她们发生性 行为的,构成强 jian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ian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男女同伙贩毒行为。

贩毒是违法的,一旦被抓到,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这6种情况是要判刑的,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提醒大家,如果遇到警察突击检查,一定要主动配合,不可威胁和暴力方式阻碍检查,这是犯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的,从重处罚。

写到最后。

1、不要在网络上做违法的事情,正常地使用网络是不会被警察监控追究的。

2、警方的大数据技术手段也是很先进的,这些大数据随时在监控网络,不要做违法的事情。

3、大数据抓嫖,无论使用现金支付还是移动支付,比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支付嫖资,都是作为证据的,只是形式不一样。

4、警方通过大数据分析的结果,针对这些大数据的各种信息,成立专案小组,会到相关地方进行取证,然后进行收网。

5、警方的大数据技术监控嫖娼和卖Y活动,有多种途径进行取证,其中3点是重点监控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摄像监控,任何嫖客躲避不了的!

6、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呼到警察局,如果时间已经超过6个月了,警察不再追究责任,如果在6个月以内,会追诉责任。

7、该男子嫖娼以后,在6个月以内,由于其他原因,比如小姐被抓,或者被举报,警察根据他们提供的证据或者酒店摄像头的有力证据,确认是嫖娼的事实。

该男子嫖娼已经被立案,由于其他原因,没有立即实施抓捕行动,比如疫情原因、该男子在外地一直没有及时出警等原因,这种诉讼期是无限延长的,一直到被抓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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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老李今年45岁了,前年出门旅游,晚上闲来无事,就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做了不该做的事。

老李本来挺老实的,也有个不错的职业。鬼迷心窍一般地做了这事,回来后就后悔万分,提着心、吊着胆,生怕被人发现,给抓了。如果这样,他不仅有可能进去蹲几天,还有可能被处分,被开除。

过了半年以后,就过了所谓的“追溯期”。老李心里稍微踏实了点。这半年,老李没少看法律书,尤其是对嫖娼如何处理、如何办理治安案件等内容反复研究,知道了名词“追溯期”,就是对治安案件半年内没有被发现的,就不再追究责任。“追溯期”不是“追诉期”,他懂。

就在老李以为自己做过的丑事终于过去了,不会再受到处理的时候。今年上半年,“口罩”好了一点以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带着几个外地口音的民警来到了老李的工作单位,当着单位同事的面,那几位外地口音的民警出具了一纸传唤证,以老李涉嫌嫖娼为由,传唤老李到辖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单位同事全在场,全都傻了,全都看着老李。

老李跟着民警到了辖区派出所接受询问。外地口音的民警询问起老李前年在他们本地做过的不该做的事。

李老自以为懂点法。就说那是两年前的事了。早就过了“追溯期”。还反口质问,你们在单位传唤我,让我以后还怎么上班。

可老李就没有想明白。人家大老远的过来,手里要是没有点东西,怎么可能会来呢?

人家就给老李进行了普法。所谓的“追溯期”是指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治安案件,六个月以后,就不再追究责任。不是指的当事人六个月没有被抓获就不再抓了。

老李这件事,人家在六个月之内就已经查获,也查到了李老的身份,只是由于“口罩”原因,才拖到现在才来进行查办。

对于老李关于传唤的质问,也给出合理的解释。传唤的地点包括当事人的住处、工作单位,这一点人家做的没有问题。传唤时有辖区派出所民警配合,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传唤到达的地点为辖区派出所办案区,同样没有任何问题。

李老哑口无言。

老李为自己当初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拘留十五天,罚款五千元。单位根据规定,老李被“双开”。

回到题主的问题,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先来指出的是没有“追诉期”这个概念,应该是“追溯期”。

这里的关键点是男子嫖娼的案件被发现的时间。如果这个案件被发现时没有超过“追溯期”规定的六个月,只是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抓获该男子,那这名男子的案件就没有所谓“追溯期”限制。

哪怕是过了十年、二十年,这个案子也会一直存在。直到抓到当事人为止。“追溯期”指的是发现案件的时间,不是指的查获当事人的时间。只要案件在六个月以内被发现,对于当事人来讲,就没有所谓的“追溯期”限制。

大白话的意思就是别以为过了六个月就没事了。做了坏事,早晚会找到你。还是遵法守纪,老实本分做人最好。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大多数情况下,嫖娼行为,经过了2年后,不会再被追究。

只有在极端个别的、特殊的情况下,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治安处罚。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是有时效期限规定的。

对于这个问题,周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司法实践,作出解答如下:

一、大多数情况下,嫖娼行为,经过2年后,不会再被处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这里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问题中,男子嫖娼,2年后才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时,即使证据确凿,公安机关也不能再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事实上,俗话说“捉奸拿双,捉贼捉赃”,对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多数情况下,公安机关都是当场查获后,及时给予处罚的,很少事后“秋后算账”式地处理。

二、个别情况下,违法嫌疑人的嫖娼行为发生后,公安机关在6个月期限内已经“发现”了,但是没有作出处罚,或者因为违法嫌疑人未到案,不受“6个月”期限限制,即使经过了2年后,仍然可以再作出处罚决定。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指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以上问题中,该男子嫖娼,2年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果其嫖娼行为,在发生后6个月的期限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的,则2年后再抓获他,仍然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下面这个案例,是对这个问题最好的答案。

“我不服!两年前的事,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拘留我?”法院:维持!

因两年前的一时失足,男子干下了糊涂事,本以为风平浪静,没事了,没有想到还是被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为嫖娼,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案情简介】

山东泰安,在某银行工作的男子尹某,2年前的6月份,通过手机网络,联系了失足妇女孙某,两人以200元的价格,在某宾馆房间里,进行了一次非法交易。

3个月过后,即当年的9月份,女子孙某因为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获,其主动交代了与男子尹某之间的这次非法交易。

这一线索,公安机关掌握后,当时没有作出调查和处理。

直到2年后,政法机关进行教育整顿活动,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才对该案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传唤了男子尹某。

尹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了其2年前与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并在公安机关的要求下,对女子孙某进行了辨认。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男子尹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嫖娼,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案例来源,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男子尹某不服,一方面,他是银行工作人员,受到治安处罚后,对其工作和声誉,都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

另外一个方面,他认为,两年前的事情,公安机关再对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

因此,尹某申请行政复议无果,被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尹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理由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而本案中他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发生在两年前,早已超过了规定的6个月。

因此,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提出了答辩,主要有三点:

1、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卖淫、嫖娼行为,在事发后3个月,便因女子孙某的其他违法行为被查获,一并被公安机关发现;

2、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中规定的违法行为超过6个月,不再处罚的情形,指的是没有被“发现”,而非立案查处,本案不符合该规定情形;

3、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清理积案时,对此前发现的违法案件,应当处罚而没有处罚的,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最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以金钱为交换,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卖淫、嫖娼。

事发3个月后,因为女子孙某的陈述和主动交代,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2年后对其进行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程序不违法。

因此,判决维持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案例,应该如何看待呢?

(一)、本案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超过时效,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程序合法。

本案中,男子尹某,不服该处罚决定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其违法行为已经过去了2年,公安机关再对其作出处理,超过了时效。

事实上,这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是不正确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该条规定的是,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发现,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是“发现”,而非立案查处。

本案中,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在发生3个月后,就因为女子孙某的主动交代,而被公安机关发现和掌握。

当时没有立案查处,而在两年后再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有人认为,本案即使没有超过时效,但是公安机关的办案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一个月期限,属程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确实有明确规定,治安案件的期限,一般为30日,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需要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实际上,这种说法,同样是错误的,这里规定的“三十日”,指的是“受理”案件后,而不是发现。

本案中,公安机关清理积案时,发现男子尹某的案件,尚未处理,遂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此时的办案期限,是从“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没有超过的,其程序合法。

(三)、本案中,男子尹某受到治安处罚后,对其工作和生活,将会有什么不利影响?

本案中,男子尹某是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劳动法》和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等,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受到治安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严重的,甚至可能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出了这种事情,将面临的舆论压力,是比较大的,无论是在单位,还是家里,都可能是“难以承受之重”。

(四)、有网友问,本案时隔两年,如果尹某在公安机关拒不承认,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嫖娼,进行处罚?

有人认为,本案男子尹某和女子孙某之间的非法交易行为,时隔两年多,没有现场查获,如果男子尹某拒不承认,是无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

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认定卖淫、嫖娼,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认定: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双方具有卖淫、嫖娼的合意;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一方面,有当事人女子孙某的陈述,另外一方面,有宾馆开房记录、嫖资支付记录、手机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明,即使尹某不承认,以上证据,足以能够证实了。

公安机关,能够根据以上证据和事实,认定尹某嫖娼,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俗话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违法的事,千万不能干,心存侥幸,是不行的。

唯有遵纪守法、洁身自好才能平安。

三、特殊情况下,构成犯罪的嫖娼行为,2年,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国,嫖娼行为,一般不会构成犯罪,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构成犯罪。

因嫖娼行为构成犯罪后,其追诉时效,应适用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嫖娼的,构成犯罪。

而其追诉期,应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来确定。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因此,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最低是5年,问题中男子的犯罪行为,才经过2年,应当受到追究。

同时,对于犯罪后的追诉时效,如果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总结

以上是对该问题的全部解答,总的来说,一般情况下,嫖娼经过2年后,公安机关是不会再追究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才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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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不一定。

追诉期是刑法上的概念,单纯嫖娼属于治安违法,不属于刑事犯罪。但是,特殊情况下,嫖娼也可以构成刑事犯罪。如果题主的意思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话,那两年后被抓百分百没过追诉期。而如果是不构成犯罪的嫖娼,则不一定会被处罚。

下面我展开讲讲:

一、追诉期限是什么意思?

追诉期属于刑法中的概念,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的时限。犯罪以后如果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即便追究了刑事责任,案件也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期限是刑法中的专有概念,因为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法院审判,而法院审判的前提是检察院提起公“诉”。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虽然也规定了“治安管理⾏为在六个⽉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样的规定与追诉期比较类似,但是它不是追诉期,因为治安处罚是由公安机关做出,不需要提起公诉,也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审判。

所以,这个期限不能叫做追诉期。

二、嫖娼构成犯罪时,存在追诉期。

在我国单纯的嫖娼属于治安违法行为,其处罚是拘留或者罚款。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嫖娼可能构成犯罪。

比如《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就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而刑法中的追诉期,是根据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罚来确定其时限的。其中,追诉期最短为五年。

也就是说,只要嫖娼的行为构成犯罪,那这名男子在两年后被抓,是不可能超过追诉期的,仍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嫖娼不构成犯罪时,是否需要追究不一定。

当然,不排除题主错误理解了追诉期的概念,意思是这名男子被抓以后,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我们前面说过,根据法律规定,治安违法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而不是违法嫌疑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抓获”。

也就是说,如果这名男子在两年后被抓时,公安机关才发现他的嫖娼行为,那么这个时候是不能再对他进行处罚的。

但是,如果这名男子在嫖娼后六个月内就被发现了,只是警方一直没有抓到他,直到两年后才抓住他,这个时候警方仍然有权对他进行处罚。

现在,题主弄懂这个道理了吗?有没有考虑去自首啊?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捉奸拿双。嫖娼,定义的时候需要证据。2年后被抓,还有固定的证据吗?只要有证据固定,那肯定是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是,证据怎么固定?没有证据就是没有嫖娼,疑罪从无,凡事都要证据说话。

40岁男子嫖娼,2年后被抓,是否过了追诉期?

根据治安管理办法,六个月没有被发现就不能追诉了,其中在六个月内发现但没有处理,不受六个月的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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