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回避问题是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调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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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回避问题,是由人事、组织部门调动吗?

作为曾经的组织、人事工作者,为你解答。

一、事业单位回避问题,实际上,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问题,事业单位回避问题,目前没有法定的专门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回避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中,关于干部回避相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党的组织部门分别管理。

(人事部门,既现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规定。

第三十九条 负有事业单位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人事争议处理等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规定》中,关于回避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问题的相关规定。

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回避问题是由人事部门组织部门调动吗?

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避”问题,《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即:公务(事业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学、同乡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也需要执行回避,由相关管理权限的机构执行。

公职人员回避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进行回避,按需要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回避。可以是本人主动提出回避,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强制要求回避。符合回避制度要求的,必须接受回避要求,无条件办理回避手续,拒不执行或者隐瞒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回避的,由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回避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调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可以视为回避措施,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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