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问题是: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毫无疑问,应该是同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同步进行的!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习称参公单位,多是具有行政职能、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大致有三种类型。
(一)具有行政职能的。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原来多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在多次机构改革中,因压缩行政机构限额,精简行政编制,而退出党政机关序列,成为使用事业编制的、但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具有行政执法、行政委托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中国共产党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党校,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学院,中国共产党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统战部所属社会主义学院。
中国共产党地市级以下地方党委党校,与同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学院、党委统战部门所属社会主义学院,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三个牌子体制。
(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同级地方财政全额拨款供养。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习称参公人员,虽然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但是却仍然执行国家公务,完全按照国家公务员人事制度管理,享有国家公务员同等待遇。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使用事业编制,但同行政编制一样,机构编制部门对参公人员编制管理相当严格。
参公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标准的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制度(既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及社会保险规定,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差别,说句大白话,就是国家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除外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将予以消化,不再保留。
(一)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有二个走向:
1.或成建制转为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职能。
这样势必增加行政编制,在当前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全部转为行政机关的可能性不大,只能是确有必要的一小部分。
2.或将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退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序列。
这个是大多数具有行政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的改革走向。
参公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原有的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新进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新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
(二)中国共产党中央及各级地方党委党校,与国家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学院整合为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二个牌子;社会主义学院予以保留;全部退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序列。
原参公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原有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等;新进工作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只有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继续保留参公事业单位性质,整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改各系统、各部门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有编制、身份予以保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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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从目前各地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来看,
首先,对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要进行整合。
怎么整合呢?因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是受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委托,独立开展行政执法的。既然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那么,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也要根据行政机关的机构改革、职能转换而进行整合。比如说,现在各地都把原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督局整合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样,原先分属于三个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也跟着整合为同一个事业单位。
行政执法类的事业单位原先的人员怎么安排呢?编制部门需要重新核定事业编制名额。事业编的名额不能突破原先三个事业单位名额的总和。
比如说,原先三个行政执法类单位共有10个编制,那么整合之后的事业单位,不能超过10个名额,很可能只定编9个,或8个,或7个名额了。
由于原先三个行政执法单位,各自独立开展工作,经常会遇到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这样就会通过其他方式,比如借调、抽调的方式,增加了一部分人员,而这部分人员,由于长期被借调、借用,俨然就是正式的执法人员了。对于这部分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原则上回原单位。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大多数会转为参公单位,人员也转为参公编制,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参公单位。下面我详细说一下。
一、中央明确的要参与改革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方案》第五大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明确了“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并且要组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和农业等5个部门的执法队伍。请注意:《方案》里面既然说了“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行使的是行政处罚职能,既然是行政处罚职能,不可能让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也就是说这5类执法队伍起码是参公单位,因为这次机构改革已经明确说了,事业单位不允许承担行政职能。所以,这5类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下步有很大可能要参公。
二、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三大项“强化队伍建设”第十小项“严格队伍管理”明确了:“优化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执法人员录用等有关工作”,既然明确了以后再招城管执法人员要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开展,那下步城管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三、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6年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第四大项“组织领导”第三小项“明确机构设置、编制、人员和经费”中已经明确:“综合执法人员依法依规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下步文化部门执法事业单位一定要转为参公的。
四、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事业单位。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第二大项“主要任务”第六小项“严格队伍管理”已经明确:“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那么下一步交通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也要转为参公单位。
其他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和农业部门也有类似行政执法 改革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但是没有明确说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单位。
综上所述,城管、文化、交通运输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 单位下一步要转为参公;市场监管、生态环保、农业3个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有很大可能转为参公。至于其他例如自然资源部门、卫生部门的执法事业单位怎么改革,我个人没有见过相关红头文件,所以不敢妄下结论。
请大家注意一点:上述提到的要转为参公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至于人员怎么安置,各地市、各部门都不相同,有些地市是所有在编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都转为了参公编制,有些是有执法证的才能转为参公编制,有些是在编人员要参加相关考试取得执法证才能转为参公编制。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在这轮改革前,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改革已经开始了,不过市级以上仍按照一个部门只能设一支执法机构,有的部门将分散执法职责统一由整合后的机构行使。这轮改革中,县区执法机构整合力度更大,实行跨行业领域的综合执法,区域大部分执法职责全部划入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
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有的执法机构是参公,有的则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整合后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整合前都是参公,整合后仍作为参公管理。二是整合前有参公也有事业的,整合后人员身份暂时维持现状。三是掌握严格的地区不允许一个单位有两种身份的人,整合后,执法机构原则上设为参公,之前非参公单位的人员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因此,改革无论会怎么改,事业单位的人员不会自动变为参公,至少目前未见先例。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具备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将有两个去向:一是改为行政单位;二是改为公益事业单位。
那么,根据这两个改革方向,改革后其所属人员的去向也是两个方向:一是直接随单位职能转为行政编人员;二是分流为公益类事业单位事业编人员。
这个改革去向的依据是:
1)对于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调整为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其人员可转为公务员,但编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
2)对于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果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行政机构后,任务不足的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其人员也随之分流。
属于这类事业单位的,主要是承担以下职能任务的单位: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海事和航运管理(港口管理),公路行政管 理,道路运输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水库移民管理,文物管理,等。
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原事业人员会参公吗?
看了大家的回答,感觉说的都不错,特别是文件政策都拿出来了,有理有据的,我简单的补充几点干货,比较好理解的。
一是行政执法转公本身就是改革定的调子,毋庸置疑,至于你处的单位属于什么性质,你自己肯定清楚,你现在需要弄明白的是你所在的省事都是什么趋势,你们也会顺势。如果是参公的单位,那么在一些地区已经做了合并处理,并进行转公考试,进行公务员登记了,这个不是在这两年才开始的。
- 二是改革是相对于机构来说的,并不是针对群体来说。举个例子,正常情况下像工商药监局等的合并,其实也是执法类改革的一种情况,但是工商局和质监局下面有一些事业编制人员,改革后应该是统一划给其他事业单位或者是在市场局下面成立所属事业单位,慢慢消化,这种基本是不太可能转变身份了。
- 三是对于执法类的事业单位,如何还没有任何改革的消息,也不要着急,只要你拿着执法证干着执法工作,一定会轮到的,只是目前一定会先解决参公单位的。希望能有助于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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