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和工伤怎么处理?

一、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当然是劳务关系;

离休人员可能已没有几人还能再就业,主要是退休人员。

发生纠纷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

工作中受到伤害事故当然也是工伤,应当按照工伤处理。

二、迄今为止,退休再就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发生工伤事故的相关待遇,似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因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限定对象均是在职工作人员,对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没有约束力。

三、那么,退休再就业员工资待遇等,包括工伤待遇,怎么办呢?

退休再就业人员,多是具有专业技术的退休人员,没有什么技术专长的退休人员,一般没有再就业的机遇。

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有必要聘用这部分具有专业技术的退休人员,象征性给两个远不及付出专业技术劳动报酬的工资,不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解除聘用也不用给经济补偿,比投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划算多了。

投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远水不解近渴,而且,培训成熟了,翅膀硬了,远走另择高枝,鸡飞蛋打,赔了夫人又折兵,太不合算了!

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今生活条件使人均寿命75岁左右,长寿者90岁,100岁大有人在,身体硬实着呢!闲不住,技术和经验随身带,贡献点余热,给两钱就行,甚至不给也行,要不也白扔了,只要认可本人还有价值就行!

一厢是用人单位愿意聘用,一厢是愿意贡献余热,老郑碰见何氏,正合适,一拍既合,两厢情愿,岂不妙哉!

那么,剩下的一切问题,一切的一切,都好办了,怎么办?双方协议解决一切的、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发生工伤事故等所有的问题,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四、还有的问题是,退休再就业人员,如果出现工伤事故,已经超出国家规定工作年限,不在社会保险机构承保劳动者工作年限工伤保险范围内,用人单位也无法为退休再就业人员参保社会保险工伤险,社会保险机构是不管的了,只有用人单位、退休再就业人员或家属,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事故有关规定,共同协商处理!

如若协商不成,就只有走法律途径,寻求司法裁判解决。

五、从预防角度看,用人单位可给退休再就业人员购买商业保险,以规避退休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风险。

仅供参考。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和工伤怎么处理?

自2011年5月1日起,经营主体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界定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必要条件。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区别其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一、中小企业与离退休人员建立什么样的雇佣关系,应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中小企业与离退休人员之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均可能存在,从企业发展需要和离退休人员税负等因素考虑,优先建立劳动关系!

1、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应当建立劳动关系,是对雇佣与被雇佣人权利义务的保证;

2、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不列入社保缴费基数,没有增加企业相关税费负担;

3、离退休人员与企业收入正相关的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从被雇佣人的角度,劳务关系比劳动关系,一般个人所得税预缴率较高!

二、劳动纠纷处理

劳动纠纷多发生于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如约支付薪酬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三、离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处理

本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暂行办法整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此问的前提条件,离退休人员受到的伤害或者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的认定标准!主要分以下2种:

1、雇主因为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保险捆绑而无法为离退休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的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当地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办法,发生工伤害及工伤亡的,相关赔偿由雇主承担!

2、雇主为离退休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的

雇主责任险赔付范围,由责任险支付。雇主责任险不足承担伤害、伤亡损失的,由雇主补充!

3、综上述述,离退休人员工伤保障明显不足,提前做好磋商与商业保险补充有一定现实意义。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和工伤怎么处理?

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和工伤怎么处理?这也是很多网友关心的问题。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在劳动法体系中,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之间,属于何种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据此,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两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与招用其再就业的单位之间,如果发生用工纠纷与争议,人民法院将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

如果聘用离退休人员的现工作单位已经(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返聘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则应当参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的规定办理,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给离退休返聘人员购买了雇主责任险的,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

注:以上各事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等)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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