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名牌大学一向好面子,加之犯罪者是个少民,所以就选择了淡化处理。之前浙大有个学生吸D也是被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犯罪者,努尔特·巴特尔,新疆哈萨克族,高中在深圳坪山高级中学新疆班就读,2015年在新疆参加高考,享受50分加分,考入浙江大学少数民族预科班,一年后选择土木工程专业,在全体16级浙大学生里学号排第一。被评为特困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待遇,经常出入夜店和酒吧等娱乐场所,一次消费几百至几千元,酷爱蹦迪、约炮和摄影。后有人爆料努某买一台价值两万的二手相机连眼睛都不眨一下。大三开始在外面租房,即使有女友也会出去约。

在校期间,努某挂科、缺考、作弊、论文抄袭,成绩在全系128人中排名第126位,但是这些并不妨碍老师们对他的喜爱,多次受到老师表扬。努某2016年参加校运会“在全能项目中取得佳绩”;2017年获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个人称号;2018年SRTP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创新训练项目《FRP曲弯成形网壳结构的成形试验及模拟》立项;2018年参加院学生会的摄影活动获二等奖。毕业论文是《杭州市昙花庵路工程跨运河桥梁设计》。因为线性代数没有考过,没有拿到双证,2019年暑假以实习生的身份入职荣盛地产,参加公司的活动获三等奖。

按照努某的悔过书显示:2019年2月21日,我与xxx约好一起去酒吧喝酒,喝了一些酒后,xxx有些醉,不顾她的反对,我又点了几瓶酒,喝完后xxx醉了。后来我们一同前往xxx 的住处,其间xxx提出回宿舍的建议,我并没有理会,在xxx的住处,我和xxx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且是在xxx不情愿的情况下。

2020年4月17日,努某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个月后,学校发布声明,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限期12个月。缓刑期间,努某依旧在朋友圈里秀恩爱,还发出一些生活日常,毫无悔改之意。但是随着努某事件被曝光,数个女生在网上匿名表示曾被努某侵犯过,有的甚至被下了药。

7月21日下午,浙大官方通报称,6月8日,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表决决定给予努XX留校察看处分。

23日,浙江大学工作人员致电努XX的多位同学、室友,询问相关情况。针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进行录音记录。此外,校方已经联系努XX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进一步了解情况。

这件事还没完,后续发展我们拭目以待吧。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如此劣迹斑斑的人,为何获得浙大如此呵护与亲睐?花钱如流水的学生,怎么会是贫困生?该生是否有背景?浙大应有个交待了。同时,希望浙大做出更改决定,开除努某某。理由如下:第一,努某某己犯罪这一点确认。浙大不予开除,是给予了一次悔罪自新(不是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本人有正面意义。但对社会特别是对那些因违反校规校纪则是负面意义并且极不公平,对受害的女生更不公平。第二,对浙大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为从网上的资料看,努某某并非品学兼优,并且所犯罪行并不是过失犯罪,且其事后的张扬显示其本人并没有悔罪,监狱里的犯人都瞧不起强奸犯,如果那群同学中有一人是判缓刑的强奸犯,这群同学特别是女同学与他如何相处,情何以堪?浙大对其背书实在有损声誉。第三,如果这样一个犯罪人员都不开除,那么今后谁还能被开除?公务员凡是被判有罪都是开除,学校更要树立榜样,如果强奸犯都不开除,开了个非常不好的先例。第四,浙大如果坚持不开除,必须对所有同学一视同仁,以本案为参照,对除犯罪判实刑的开除外,所有判缓刑的和所有违反校规校纪的一律不予开除,对过去因违反校规校纪而未违反刑法的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比如降低处分等级,招回重读,因为校纪校规绝对不能大于刑法。但如果这样,学校今后怎么管理学生,公平正义的标志是对所有人用一条标准。第五,学校如此呵护努某某,肯定的有原因,但现在学校必须止损。所以开除是迟早的事,越早越主动。第六,浙大必须努力挽回面子。因此在與情发酵之际便开始重启调查,如果與情很快平息,调查也会不了了之。但现在是广大网友不依不饶,浙大骑虎必下,因此会很快将努某某的其他问题查出,然后依规对其进行开除处罚。既伸张了正义,又挽回了影响。因此快的话就周末,慢的话下周。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看起来这个大学没有法律观,是非观,价值观。对整个国家和社会极不负责任!他们崇尚特权和另类,纠结于牌坊和婊子不能皆得之苦。还能再黑点不?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浙大不顾社会公愤甘冒天下之大不韪疪护罪犯,至少有下述嫌疑:

1.罪犯与某大人物有关系,浙大得罪不起;

2.罪犯与校方某领导有关联,浙大不敢得罪;

3.罪犯掌握了对校方不利的证据,一旦被揭穿浙大将声名狼藉;

4.浙大曾有比该罪犯性质更为严重的犯罪分子被疪护过;

……

总之,浙大如此疪护罪犯,一定有很深层次的原因,这就是时至今日,浙大仍我行我素,宁可被质疑被批评,拒不改正错误,也不向社会交待的原因所在。我们建议教育部联合司法部等相关部门,彻查此案,还受害人以公道,还百姓以公平。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浙大是上梁不正下梁歪

浙大如此“照顾”强奸犯,背后有什么隐情呢?

努某某现在已经顺利毕业,进入了杭州的一家房地产公司。

令人气愤的原因之一,努某某犯罪后,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而不是立即入狱,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大家怀疑,少数民族学生努某某拥有特权。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二,获得了少数民族在高考之中的照顾政策(如果努某某和与全国的没有被照顾的学生一样,努某某一定不能被浙大录取!)。努某某浪费了国家照顾的名额,来到浙江大学后,他并不是刻苦学习,而是一名强奸女性的罪犯。辜负了国家在高考过程中对于少数民族考生的优惠和政策倾斜。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三,浙大对于犯下强奸罪的努XX,竟然当作“违纪”然处理,把犯罪行为等同于违纪行为,让努某某被浙江大学从轻发落。浙江大学对于努XX处理,蜻蜓点水式的处理,有庇佑之嫌。

令人愤怒的原因之四,国家关心少数民族的政策。有人把对少数民族的关爱解读为对少数民族罪犯的宽容(宽容失去了应有的底线!宽容被视为一种特权)。

令人气愤怒的原因之五:这个家伙有过多次性骚扰的历史!一名惯犯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惯犯未被开除)!根据目前的民族政策。努某某是一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政策是有倾斜的。体现了我国民族政策对高考少数民族儿童的关爱和支持。努某某符合这样的政策,因此享受这一政策,并在入学时得到照顾。

然而,努某某进入大学之后,成为了一名罪犯。说明努某某,入学后的堕落!被照顾的守法人员变成犯罪分子。(遵纪守法的公民有时会失足而成为罪犯。)践踏了国家关心少数民族、放宽招生条件政策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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