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因为不人道,而且造价高。这种子弹其实早已有之,早在19世纪就已经应用到实战当中,这种子弹叫做达姆弹,在子弹的弹头上预制凹槽,使得其命中敌人后可以爆裂开来,在人体内穿梭切割,致死率非常高,而且创口不规则,很难取出子弹。
图为开有预制凹槽的达姆弹,命中后自动裂开,虽然威力大,但是精度较差。
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白,为什么没有必要使用这样的子弹,因为战争主要是为了获得战略目标,在实战中,实现自己的作战意图就可以了,非常残忍的造成人的损失其实是不必要的,对于双方的士兵而言,被子弹击中,如果幸运可以存活下来当然更好,他们只要被击中就会失去战斗能力,就需要退出战场,这样岂不是减少了伤亡?
现代枪支和枪弹更加注重廉价、精准,而不是威力更大,除非是穿甲弹。
因此,国际法中,达姆弹一类的子弹是禁止对人使用的。而且,这样的子弹难免多了一道工序,造价更高,生产周期更长,从实战角度来看,战争往往拼的是综合国力的消耗,战场上经常出现子弹缺失的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还提高子弹的造价,延长子弹的生产时间,那么无异于得不偿失,为了更残忍的打死敌人,让自己的前线士兵无弹可用,岂不是自讨苦吃?
子弹的类型有很多种,但是残忍度并不是优先选择。
再者说,世界上能生产出标准化制式枪弹的国家并不多,连印度这样的大国都还需要从国外进口子弹,因此,主要大国还是还遵守国际法则的,都很少为枪支配备爆燃子弹,达姆弹更是禁用,因此世界上很少出现这样的子弹,当然了,这并不代表没有这样的子弹,毕竟有些难缠的对手,必须用这样的子弹才能消灭。
实战中,标准的制式枪弹很难得到,经常紧缺,为何要延长工期,增加成本呢?
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有爆炸弹的啊,就是在弹头里面塞炸药,爆炸弹一般用来对付具有轻型防护措施的易燃目标,比如车辆或飞机的油箱等,爆炸弹击中这类目标时自身会发生爆炸,破坏或者点燃目标。
爆炸弹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瞬发爆炸,另一种是延时爆炸。瞬爆弹在弹头内部有装药,可以用于大口径机枪对空射击,在击中目标时就会引爆其中的炸药,杀伤敌机。爆炸弹弹头内部还有曳光管,有些还装有燃烧剂,这就是爆炸曳光弹和爆炸燃烧弹。
爆炸弹现在很少见了,而且一般只有在大口径机枪中才能看到,毕竟大口径弹头的弹头比较大,装入炸药比较简单,而且炸药数量也能装入比较多。而小口径弹头一来没有装炸药的必要,因为小口径弹头的杀伤主要是通过翻滚造成的,即使装入炸药也装不了多少,弹头直径总共就五毫米多一点,去掉铜被甲和铅套,也就这么两三毫米的空间装炸药,装的太少根本没什么杀伤力,还会影响弹头的翻滚。
图注:7.62x54mm R爆炸弹
而且爆炸弹并不是只装入炸药就够了,要有能引爆炸药的结构,比如空心管,火帽或者曳光管,进一步缩小了炸药的空间。在小口径弹头中装入这些结构在工艺上也非常困难,小口径弹最早出来的时候连制造曳光弹都成问题,别说是造爆炸弹了,现在最小的也就是一些.30口径的弹头有爆炸弹,小口径弹没见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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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其实很早以前就有人设计出,击中后有爆炸效果的子弹,就是臭名昭著的达姆弹。现在达姆弹是进入人体炸开的一类子弹的统称,分为多种类型。
达姆弹在于19世纪末期,英国位于印度加尔各答附近的达姆兵工厂进行研发的,所以又俗称为达姆弹。达姆弹最早于1897年和1898年在印度西北边区和苏丹使用。因为达姆弹的子弹顶端是开放的,进入人体并不会贯穿,而是炸开在人体内形成空腔,对人体形成可怕的伤口。
后来又有人发明了空心弹,其效果和最初的达姆弹相似。一般人们也称之为达姆弹。在1899年达姆弹被列为扩张性弹头,因为极其残忍的杀伤性,而引发了人道争议。因此,这种子弹被海牙公约发表的《禁用入身变形枪弹的声明》中规定,达姆弹被禁止在战争中使用。
在近期,美国又研发了一款同类型的扩展性弹头,来自美国的R.I.P弹药公司。据说它的诞生是为了美国警察使用,但在战争中禁止使用这一类弹头。这款弹头外观就让人不寒而栗,弹头是由8个锯齿组成,进入肉体后弹片呈喇叭型散开,形成巨大伤口,威力更加强大。
人类不但要反对使用这类灭绝人性的子弹和武器,更要反对非正义战争。因为战争只会给人类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
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击中目标就爆炸的子弹早就有了,属于“特种弹”中的一种,采用“爆裂性”弹头。比如说英国人早在1896年设计生产的“达姆”弹(因其由位于印度的达姆兵工厂制造而得名)就是“击中爆炸”,威力确实大,早已停产。“击中爆炸”,以现在的科技水平来说,有一定军工制造能力的国家都有能力研制出这种子弹,不存在着什么技术问题。
不过,现役子弹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普通弹”,这种“击中爆炸”的子弹之所以没能替换“普通弹”,原因只有一个:没有这个必要。先说说子弹的种类,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普通弹。二、特种弹。特种弹包括:燃烧弹、曳光弹、瞬爆弹、空包弹、空头弹、空爆弹、智能弹、液体弱、穿甲燃烧弹等。还有一些子弹的用途更特殊,比如说窃听弹等。这些特种弹的造价要远高于普通弹,设计、生产的难度也要大得多,最关键的问题是:普通弹只要命中敌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使其丧失战斗力,不得不退出战斗。
被子弹击中后仍能“奋起反击”,这种情况在二战时期确实存在,但在现代战场上已经再难出现了。抗日战争时期,我军战士甚至是在战斗结束后才发现腿上或者是胳膊上等非致命部位被鬼子的“三八大盖”(日本三八式步枪,6.5mm口径)穿了个“小眼”——这是真实案例,所以也就有了“轻伤不下火线”这句话。这是因为:“三八大盖”的穿透力很强,但杀伤力却很一般。现在早已不是二战时期了,如“三八大盖”所用的这种子弹也早就退役了——现径手、步枪等子弹只要命中人体一发,就能让人失去战斗力。
至于是死?是残?是伤?那就得看子弹弹头击中敌人的具体部位了。如果是没死,还能不残,那就得说是上辈子积德了——未命中要害,还得未伤及筋骨。像某些现代影视剧中那样挨了好几枪,还能坚持战斗的,过不多久依然是“生龙活虎”,那表现的不是士兵的战斗意志有多强悍,而是导演不想让他们轻易的死掉——反正也没人去追究其真假,有人看就行。现在的普通子弹,杀伤力已经足够用了。所以,这种击中爆炸的特种弹根本就没必要,也没这个可能替换掉普通弹。
研制这些特种弹不是为了替换普通弹,而是为了完成特殊的战术目标,或者说是为了执行特种作战任务。换句话说就是,特种弹不是普通弹的替代品,而是对普通弹功能上的一个补充,而且造价要比普通弹高得多。因此,从使用成本以及使用效果、作战用途上来说,特种弹都不会大规模列装。能够达到“击中爆炸”效果的子弹就有几种,比如说:瞬爆弹、智能弹、穿甲燃烧弹等。从爆炸效果上来说,又可分出:击中瞬间爆炸、侵入内部爆炸、击中瞬间燃烧爆炸等。
随着科技的进步,连子弹都已开始了“智能化”进程,“击中爆炸”早就不是什么新鲜玩意了,比如说更先进的空爆弹、智能弹。空爆弹最早由美国陆军研制并装备,它的作战目标就是躲在掩体、障碍物后的敌方目标,子弹装有电子引信、微型传感器(可准确跟踪微光以及热辐射源),它的最大特点是在敌方士兵头顶上空爆炸——释放出致命的金属碎片。智能弹最早在2010年就被用于战场,由新型的XM25发射,子弹内装有智能芯片——当弹头飞到指定距离时将其引爆。特种弹确实威力更大,但却不可能替换普通子弹。
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大口径机枪可以有内部装填炸药的爆炸型子弹,但步枪或手枪的子弹太小了,无法合理的装填炸药。所以步枪和手枪子弹只能从物理方法来达到爆炸效果,最早的应用是达姆弹。
很多人都知道,达姆弹俗称为“炸子”,或“开花弹”,因为直接暴露铅芯,而铅金属质软,在命中人体部位时,会立刻因为高延展性而变形,扩张接触面积。具有射入人体的完全膨胀、严重撕裂肌肉器官组织的特性,极为残忍,因此被国际公约禁用。
达姆弹命中人体时,子弹的碎片会切割人体组织,因为铅芯的变形,弹头能量可以完全释放。因此对于柔软的人体内部组织而言,达姆弹是绝对致命,最轻的情况下,撕裂伤算是好的了。严重时,部分重要器官和内脏直接遭受严重组织撕裂,最后中弹者会死于内脏大出血,根本无法医治。
由于达姆弹和中空弹等扩张性弹头非常不人道,经常引发人道主义争议,所在世界各国早在1899年就在荷兰海牙签署了《禁用射入身体后变形枪弹的声明》,禁止“射入人体后内易于膨胀、暴露铅芯或容变扁的弹头”,禁止达姆弹之类的子弹在战争中使用。
但很少有人知道,禁用达姆弹只是针对战争和军队的,并不限制警察等强力机关和民间狩猎中使用。 而且美国也不是海牙公约的缔约国,在海牙公约完成签署前,美国才结束美西战争,公约签署时,美国正在使用达姆弹镇压菲律宾独立运动。美国当时还在奉行不结盟的孤立主义外交政策,因此对各种国际条约不屑一顾,所以美国至今都未签署过任何关于不使用达姆弹的宣言,仅仅是声明愿意口头上承诺遵循海牙公约的精神。 美军的步兵弹药早已不再使用达姆弹,主要原因并不是美军在遵守国际公约。而是因为达姆弹过于古老,技术落后,美国在军队中早已不再装备暴露铅芯的达姆弹。美国从没有严格遵守过该条约,在20世纪出现的空腔弹药和小口径高初速的不稳定翻滚弹药,依然大量装备,而且杀伤力要比达姆弹还要强。而且美国警察的标准手枪弹药就是各类空尖弹,这玩意的杀伤力一点都不次于达姆弹。
空尖弹,或者叫中空弹,绰号“盛开的铁菊花”,是一种威力超过达姆弹的中空弹,属于全金属包覆弹,功能同达姆弹相仿,但威力要超过达姆弹。它与达姆弹的区别是弹尖包裹着金属备甲,内部中空。而达姆弹则没有弹尖备甲,直接暴露铅芯。在进入人体的时候,中空的弹前方包铜会比达姆弹的铅更快地变形,再加上弹头尾端的覆铜包裹封铅积压,造成弹头急速扩张,会给人体造成严重的撕裂外伤和钝伤。
人体被达姆弹或中空弹击中之后,通常不会立即死亡,中弹者将遭受长时间的痛苦才死去,需要承受非常大的身体痛苦和心理恐慌,弹头碎片和铅芯还会造成败血症和非常严重的发炎感染。最后会造成持续出血和或其他后续感染而死亡。
60年代以后,美国重点发展的5.56毫米小口径M193步枪弹,这是一种尖头高初速的步枪子弹,这种子弹的设计思想是尽量减少弹壳体积、减小全弹重量的前提下利用较小的口径和细长的弹头获得较大的断面比动能,以提高弹头侵彻力,并通过特殊的弹头设计使弹头在击中人体目标时快速失稳翻滚,充分释放能量,获得足够强大的致伤效果。由于长径比很大,初速很高,所以命中人体是很容易失稳剧烈翻滚,迅速释放能量,造成可怕的肌肉组织空腔。
(美国在伊拉克和阿富汗用的Mk262型高精度5.56毫米子弹,具有明显的扩张型子弹的特征)
随后苏联也发明了AK74步枪使用的7N6式5.45毫米小口径步枪弹,该弹被甲尖部内留有5mm的空腔,弹头击中目标后急剧减速,铅套和钢心因惯性作用而二次前冲,当遇到骨骼时,铅套会冲破被甲而形成开花弹。阿富汗战场上证实,7N6自动的杀伤力极大,因此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达姆弹,被称为“毒弹”。
直到100年以后,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其他多个国际组织的大声疾呼下,世界国际刑事法院才在2010年颁布《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修订案,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占领区下的游击战和治安战)中使用达姆弹一类的膨胀弹药列为了战争罪行,不容宽恕。此规定仍然把正常的国家间战争中军队使用达姆弹列为例外。
自此,各国军队如果想要使用达姆弹时,就需要仔细考量清楚,避免触碰到国际法规的红线。不过,由于达姆弹早已在各国军队和警察系统中淘汰了,这项 国家法规其实聋子的耳朵。最近一次被指控使用达姆弹的记录,是在2013年,有国际组织指控以色列国防军使用达姆弹在约旦河西岸的西伯伦地区击毙了一名巴勒斯坦青年。其实那是空尖弹的杀伤效果,并不是达姆弹。
综上,美国不遵守禁止达姆弹公约,主要原因一是达姆弹技术过时,早已淘汰。二是有大量替代达姆弹的弹药,技术更先进,杀伤效果更强,这一条也适用于全部主要军事强国。
为什么子弹不设计成击中爆炸这种效果,威力不是更大吗?
其实是有的,就是英国设计并使用的达姆弹。
达姆弹出现于1897年,由达姆达姆兵工厂军方总监 克莱上尉设计。弹头尖端没有包覆而露出铅心,子弹射入人体后铅心扩张或破裂,因而扩大了创伤面,造成对人员的严重伤害。
在100米距离上遭到达姆弹的直接命中,头部-100%的人会死亡,四肢-20%死亡,剩下的全部截肢,左胸(心脏附近)-100%死亡,右胸-70%死亡,腹部-70%死亡。所以达姆弹现已被国际禁止使用!
将弹头的尖端被甲去掉,露出铅心。当射入人体后,铅心由于惯性作用从被甲内涌出,被压扁成蘑菇状,被甲发生扩张或破裂,迅速释放能量,扩大创伤出口,使弹头具有类似爆炸弹头的致伤效果。具体表现为弹头严重发生形变乃至破裂,导致人体组织出现喇叭状或葫芦状空腔,创伤面积是弹丸截面积的上百倍,在被命中时出现口径十几倍甚至更大瞬间空腔,对人体的血液循环系统产生巨大的压力。如果弹丸的碎片遗留在身体内部,那么就可能会造成铅中毒,即使侥幸碎片遗留在身体内部比较少,但是破碎的巨大伤口极难愈和,容易造成感染。达姆弹的杀伤力十分惊人,远超过常规弹头。
以上是达姆弹的简介,在1899年的海牙公约中就明确不得使用达姆弹和类似的弹药。因为达姆弹和具有类似达姆效应的弹头,具有可怕杀伤力,当然也具有极强的停止作用。由于达姆弹极高的致死率和对伤员造成的巨大痛苦,使得达姆弹成为一种十分不人道的武器。
简单的说,用普通的弹头可以将敌人打死或打伤。如果使用达姆弹,敌人被打死了尸体是烂糊的,这是对尸体的侮辱;没死而因此受伤的的,基本是废了,一辈子好不了,太不人道了,其实也是没必要的。对使用达姆弹的人来说,看到自己的敌人被击中时的惨状也是很有心理压力的。战争,也是有伦理和道德的。
有人说炮兵怎么办?一发炮弹啥都没了。关键的放炮的人看不见呀!!!他不是面对面的厮杀,步兵也不太有机会看到炮弹把人炸成渣(炮打完了,或快打完了才冲锋)。大炮炸过后士兵多是被震死和炸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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