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女子酒后忘记关门是在无意识状态下发生的,但男子走错门是在有意识不用心的无故意行为。如果进错门,又与不是妻子的异性发生关系,男子肯定有错,而且是在对方无意识又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进行的,其行为属强奸行为,应按强奸罪论处。
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肯定犯法,入室盗窃罪,多罪并发[捂脸]
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当然违法,而且是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该男子违背女子意愿与之发生关系,明显犯了强奸罪没有疑问。
这个事件中,男子走错了房间不是与醉酒女子发生关系的理由。这个在量刑上与男子翻墙入室应该没有太大区别。
这事如果反过来,男子酒醉,女子走错房间从而发生了关系,男子就不属于强奸罪。别以为没这种事,现实生活中还真的有。
这是个真实的故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夏天,某单位(因为是真人真事,不便说太明白)的集体单身宿舍,就真实地发生了这么一件事。
某青年工人的媳妇来单位探亲,就住在单位单身集体宿舍。因为单身楼各房间都一样,床的位置也一样。加上又是夏天,晚上睡觉大家也不关门。
小媳妇初来乍到,晚上起来上了个厕所,回来就走错了房间。以为床上躺着的是老公,也没怎么看清楚,就躺下睡了。
恰巧床上的青年人晚上喝了酒,迷迷糊糊中以为在家跟媳妇在一起呢,就行了房中之事。走错房间的小媳妇事后发现了不对。
这事后来就闹到了单位党政领导那里,领导弄清实情后也觉得不好办。是小媳妇走错房间在先,小青年酒后错事在后。后来听说还是调解了事。
因为题主的问题,触发我忆起了这段故事。权当给友友们茶余饭后添加点聊资,如有不当,还请海涵。
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女孩子醉酒发生关系算强奸罪吗。在双方醉酒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其他手段,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情况。
如果女方认为是男方违背自己的意志发生的,男方就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比如双方的关系、醉酒程度、是否有反抗等。
最坏的情况就是:双方并非男女朋友或者有其他亲密关系,女方完全烂醉失去意识,女方在发生性行为时有反抗动作。
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基本上是可以认定构成强奸罪的。
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2017年7月一天晚上十二点多钟,王某与朋友一起吃饭,喝了不少酒,朋友将其送至电梯,并帮忙按上电梯楼层按钮,王某开门后,灯也没开,就直奔卧室,发现“妻子”和孩子已经睡着(实为孙女士和孩子),自已将衣服脱掉,上床就和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在酒精的作用下,没几下就结束了,躺在孙女士身边呼呼大睡。不一会,孙女士打开床头灯,一看睡觉的不是丈夫,吓得大声叫喊,王某一看拿起衣服跑了出去。
原来王某家住1602户,而孙女士家住1502,朋友按电梯按钮时,不小心竟错把1602按成了1502,走路都需扶墙的王某走到1502户门口,竞用自家钥匙打开了1502户的门。(案例由真实案件改编)。
王某醉酒后的行为,究竟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强奸罪”,就是指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因为理论太枯燥,我们就不再用三阶层和四要件来解释案件了,只用最简单的白话来解释一下吧。
要构成强奸罪,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有强奸他人的动机;
2、有强奸的行为发生,而且需要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3、发生性关系,不是出于妇女的自愿,违背了其意志;
4、有妇女被强奸的结果发生。
至少要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一个强奸罪才有成立的可能。否则,就根本没有可能。
当然如果按照三阶层或四要件学说,可能会更复杂些,为了便于大家理解,又为了降低大伙对于理论的抵触,咱们就尽量简而化之。
上述案例中,王某与孙女士发生性关系时,孙女士处于熟睡状态,显然为了妇女的意志,而且有妇女被动发生性关系的结果。
有人可能会觉得,这不就是典型的强奸犯罪吗?
而事实上并非如此。
根据上面所说,尽管王某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两个条件,但是还有两个条件,并没有证据证明。
其一,王某是在醉酒的状态下开错了门,误以为发生关系的对象是自己的妻子。
所以王某不具备强奸罪的动机,当然也就不存在强奸的故意。
而只是在过失状态下,与孙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其二,醉酒状态下的王某,进门后,因为是自己的家,床上是自己的老婆,而床上的孙女士,误以为进来的是自己的老公。
可见发生性关系时,并不存在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问题,因为双方都是在一个错误的地点,错误的时间,碰到了错误的人。
但是,双方当时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
既然4个条件中只具备的两个条件,有2个条件并不具备,那么构成强奸罪的可能就很小。
03 孙女士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有人肯定会提出疑问,孙女士“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只有不能追究男方的刑事责任,难道只能“哑巴吃黄连”吗?
那岂不是亏死了。
实际上并非是这样,虽然不能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孙女士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王某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不过主张赔偿损失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
这方面是很难提供证据的,因为在被侵害的状态下,除非是受到了意外伤害,需要在医院治疗时才有实际的经济损失。
而具体的上述案件,孙女士应该不会因此而住院治疗,所以也就谈不上实际的经济损失。
那么,就只能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另外赔偿精神损害方面的损失。
毕竟发生这种情况,对于一个女性的精神打击肯定是很大的。
那么,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合理合法的。
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关系,男子违法了吗?
简单的回答一下这个问题。女子醉酒后忘记关门,男子走错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不但是违法而且是犯罪行为。女子因醉酒忘记关门然后睡着,是处于酒精高度麻痹状态,丧失了反抗能力与自制力,而这个男的神智清醒,只是走错了房间,利用女子醉酒后神智不清,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符合我国《刑法》第236条: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是强奸罪的规定。利用女子醉酒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是属于236条规定的“其他手段”,因此该男子触犯了《刑法》第236条,涉嫌强奸罪,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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