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2015年2月26日上午十点,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

(二)、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在人们的常识中,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审的时候,都应该穿着蓝色囚服,最起码也要穿着黄色或者橙色马甲,戴着手铐脚镣,接受正义的制裁。

这也跟我们在古装电视剧中看到的过堂场景差不多,犯人戴着枷锁,穿着一件印着“囚”白衣,有些朝代还需要在脸上刺字,在衙役的押解下官老爷的讯问。

但刚刚被宣判的劳荣枝案,庭审现场劳荣枝穿着自己的便服,甚至手铐都没有戴。

其实这才是符合现代司法制度的正确画面,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犯罪嫌疑人。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那么只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不得用任何带有有罪标识的衣物,或者带有羞辱性质的方式对待他们,比如我们通常认为被逮捕后,进入看守所的犯人都会剃光头。其实这也是法律从来没有强制规定的,看守所一般是处于卫生考虑,或者当事人自己愿意,否则任何看守所不得强制给嫌疑人剃光头。

其实看守所统一给犯罪嫌疑人穿带有编号的统一制服,是出于管理需要,也可以防止嫌疑人穿着便服逃离看守所。对于具体穿什么号衣,每个看守所都有不同的要求,所以我们才会看到各种不同颜色的号衣。

可一旦到了法庭上,那么犯罪嫌疑人就不再属于看守所管理,也可以脱去号衣,穿上自己的衣服接受审判。

而我们之前看到的公开审判场面,有穿号衣的,也有穿便服的,就是因为各地规定不一样,导致犯罪嫌疑人着装混乱。实际上在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是明令禁止犯罪嫌疑人穿号衣出庭之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早在2008年制定了《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就明确规定:

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所以我们看到近些年的大案庭审,包括劳荣枝、许国利、莫焕晶等,都是没有穿号服的。而许国利跟吴谢宇穿的是隔离服,这是出于新冠防疫的需要,并没有将其作为罪犯标识的意思。

至于手铐脚镣,一般都是针对许国利跟吴谢宇这种重大刑事案件,比如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暴力型罪犯,为了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对其进行的强制措施。现实中一般都是对男性罪犯,以及精神高度不稳定的女性,毕竟庭审过程中嫌疑人如果行为失控,会造成难以估计的严重后果,所以将其行动予以适当束缚。

而劳荣枝这种虽然背负七条人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但其精神状态相对稳定,所以也就没有戴手铐了。

以上~~~

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这个秋天,劳荣枝火不火我不知道,但是她庭审时候穿的衣服是彻底火了。庭审时候的劳荣枝身穿一件白色T恤,戴着一个口罩,衣服上是英语写着的“This fall,you harvest what?”翻译过来的意思就是这个秋天你收获了什么。

目前并不知道这件衣服是不是她自己精挑细选的,别人秋天收获的是爱情是事业有成,一些女孩子还收获了秋天的第一杯奶茶,而劳荣枝,收获的是死刑。

很多人看到这里有一个疑问,为什么罪大恶极的劳荣枝并没有身穿马甲剃光头在铁笼子里坐着,反而剪短了头发,穿着一件白色有寓意的衣服,在一旁像没事人一样端坐呢。

其实这就是我们国家对待嫌疑人的一贯做法,那就是从来不做有罪论,在没有审判以前,所有的嫌疑人都是做无罪推定的,采用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审判,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冤假错案的问题。

‬01.在92年以后,就有规定不让给在押犯人剃光头的规定

我们之前对于嫌疑人审判时候的认知,是来自于1985年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制度,审判台以及辩护台位置规定》的依据,那时候对审判太台的高度,以及公诉台,辩护台以及证人席等位置都有严格的设置,这种布局以及要求在当时给人特别严肃公正的感觉,还不由自主的给嫌疑人以心灵上的压力,也被人们称作为“坐堂问案”的布局。

我们传统的认知,就是来源于此。但是这种布局和要求,其实是典型的有罪推定,现如今来看是典型的漠视被告人的权益,不仅公诉方对被告人文化方便,辩护人以及法官都可以随时问话,对被告人的心里压力产生非常大的不利影响,同时很有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口供,因此在1992年以后,就公布了一项新的规定,用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具体就是除了嫌疑人自己要求外,是不准给在押犯人剃光头的规定,但联合下发以后,很多地方并没有切实地履行,因此又在2009年发布了一条名为《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的条例,指出了是庭审的过程中,不允许给被告佩戴刑具,不能戴手铐,穿囚服,站铁笼。

不过条例中还着重指出了一项,就是如果有逃脱的迹象,情绪不稳定的迹象以及行凶,自杀或者自残的可能,必要的话是可以佩戴刑具的。

‬02.庭审过程中劳荣枝情绪稳定,故没有佩戴刑具穿囚服

庭审过程中,劳荣枝全程都低头坐着沉思,不同于上次庭审,这次她剪短了头发,看着整洁了许多。情绪稳定且并没有出格的行为,因此符合被告人不穿囚服佩戴刑具的要求。

其实2009年以后,虽然规定了应当在庭审的过程中不穿囚服不佩戴刑具要求,但是落实非常困难,有些小地方根本没有切实落实这个做法,冤假错案还是时有发生,因此在2015年3月1日,公安部和最高法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的问题通知》,又一次明确了庭审时不准身穿囚服的规定,而在执行的过程中,是有法警进行监督的,在看守所都会切实履行这个规定,嫌疑人不必身穿囚服。

很多人认为上诉后,下一次庭审劳荣枝的时候还她就会身穿囚服,其实并不是,只要没有真的判定为有罪且剥夺权利,那么她就可以不用穿囚服,我们如今看到的身穿囚服,一般都是已经判了刑且已经开始服刑了,这个时候就需要身穿囚服了。

‬03.劳荣枝上诉有改判的可能

目前一审认为劳荣枝是主犯,因此判其死刑,劳荣枝不服当庭上诉,很多人上诉只是延缓她服刑的时间,能够多活一段时间,但是我却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目前确实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劳荣枝是主犯,因为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了当年劳荣枝的男朋友法子英,切法子英后来自己都揽了下来。

其次,庭审的时候只有一个当年行凶时候的尖刀物证,这个物证既没有劳荣枝的指纹,也没有提取到劳荣枝DNA信息,因此不能认定就一定是劳荣枝参与到了行凶。

基于这两点,加上我国一直都按照疑罪从无来判定,因此劳荣枝二审很有可能从死刑改为终身监禁或者无期死缓。

当然了,这只是我个人认为,因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间接证据也可以闭环,也能指认她,毕竟一次说不在场,两次不在场,这么多年这么多起凶案不可能一无所知,加上劳荣枝如此狡猾,20多年都能在逃,说明其心思缜密不傻,不知道真相是不可能的。

故,劳荣枝十有八九,要和这个世界说再见了~

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犯罪嫌疑人,尚未定罪

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9月9日,在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身背7条人命的劳荣枝因犯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逃亡20年之久的劳荣枝终于等来了正义的宣判。不过,劳荣枝当庭表示将上诉,估计还会迎来二审判决。

在庭审现场,不少人发现一个颠覆常识的现象,在影视剧中,受审人员都是穿着囚服,至少也应该穿着看守所或监狱统一发放的黄色或橘色的制式马甲,但劳荣枝在庭审时却身穿一件白色短袖T恤,没有戴脚镣和手铐,这是为什么呢?怎么跟影视剧中的画面不一样呢?

其实这一想象并不意外,完全在意料之中:

首先,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审查阶段、起诉阶段,无论证据确凿与否,一律成为“犯罪嫌疑人”,这是我国刑法上不做有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要求;另外,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起,只被称为“被告人”,只有被宣判后才是“罪犯”。

《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庭审需要一个过程,在未宣判之前,任何人不会被确定为有罪,自然也就不需要穿着所谓的“囚服”,而且我们绝大多数人认为“囚服”带有歧视性、羞辱性的色彩,让尚处在“嫌疑”阶段的劳荣枝穿囚服出庭受审是不合适的。

另外,如果出庭受审时穿着囚服,那么会给旁听者甚至审判人员预设受审人员“有罪”的心理,存在一定的心理误导作用,是不合适的。

《扫黑风暴》中高明远等人着便装受审的画面

那么有人可能会问,看守所中的人大部分都是尚未经过庭审的,他们为什么统一穿着制式马甲呢?

其实这与方便管理有关,看守所内除了囚犯外还有狱警,还有其他的后勤人员,给嫌疑人穿上颜色鲜明的制式服装是为了方便辨认和管理,并不带有任何的歧视或侮辱的色彩。而劳荣枝从看守所走到庭审上,自然不再受看管所那一套规章制度的限制,穿上自己的便装受审也就讲得通了。

其实早在2015年,最高法就庭审时的穿着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最高法在2015年2月26日下发过《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意见”中有这么一条:

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自该“意见”下发后,庭审时不穿着各类“识别服”受审的现象就多了起来,但是在一些地区的庭审中,甚至在同一场庭审中,经常出现受审人员穿着不统一的情况,比如有的人穿着便装、有的人穿着看守所的制式马甲,这是为什么呢?

其实原因很简单,很多地方上的基层法院设施和布局较为陈旧,办公区和庭审区没有完全区别开来,甚至很多法院没有专门的受审人员通道,旁听人员、律师、受审人员都通过一个通道进入庭审现场,如果旁听人员过多,很容易出现混乱的情况,假设此时受审人员动了歪脑筋混入旁听人员中,那么法警很难在人群中识别出受审人员,给管理和看管造成很大的压力。所以在不少基层法院,法警一般都要求受审人员穿着颜色鲜亮的制式马甲进入庭审现场,这也就出现了受审人员穿“识别服”受审的现象。

不过,在最高法明令“禁止”的要求下,庭审前,法警一般会将受审人员的制式马甲、脚镣、手铐等脱下或打开,之后才正式进入庭审环节。如果法警忘了这么做,刑辩律师可以提醒法官,起到监督的作用。

被告脱囚服,准备受审

其实早于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2015年),四川高院在2012年就有过类似的规定:

2012年7月,四川高院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通知》,“通知”中有一项规定:

法庭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脱去看守所号衣受审

但是显然四川高院的这一规定并不像最高法那样带有“强制色彩”,四川高院用到的词语是“可以”,并未予以强制,而2015年最高法用到的词汇则是“强制”,况且四川高院下发的这个规定仅限于四川省内,而最高法下发的该规定则适应于全国。

写在最后:

综上而言,劳荣枝虽然一审被判处死刑,但是在宣判之前,她只能算作“嫌疑犯”,并非“罪犯”,按照最高法的要求,是可以不穿着“识别服”出庭受审的,这也符合“不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要求,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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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渡情期间,都穿在里面了!

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为什么劳荣枝受审不用穿囚服出庭?

不光是劳荣枝,实际上现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出庭的时候都不穿囚服。

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其中有这样的规定:

11、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也就是说,虽然劳荣枝有重大嫌疑,但是在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判决其有罪前,她还是一个公民,不能因为有犯罪的嫌疑,经不经审判将其按犯罪分子对待。

类似地,现在有很多场合可以看到,公安人员在抓捕嫌疑人的时候,多数都是给他戴上头套,在对外发布的新闻照片中,面部打上马赛克,在对其称谓,用类似王某某、张某某的称呼代替直呼其名。

虽然说,这样做,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和多数公众来说,一时无法接受,但这是法治进步的大趋势,相信时间久了,大家会慢慢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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