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29日9时40分,山西临汾襄汾县聚仙饭店坍塌,致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当天饭店正在给一位80岁的老人贺寿,亲朋好友自发来贺寿,中途饭店坍塌,致29人遇难,7人重伤,21人轻伤。舆论众说纷论,好多网友怪老人,老人自己也下跪道歉,你们觉得跟老人需要担责吗?

先说结论:没有~

从民法角度来说,房屋建筑倒塌的责任,首选就是施工方和建筑单位,然后是建筑所有人(产权人),最后才是使用人(比如租赁者)等关联人员。

而且建筑方和施工方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他们能够证明房屋倒塌是因为第三方违规改建,这种改建导致建筑物变得不稳定,或者超越建筑物的承受范围进行操作,比如放置危险品或者超重物品。并且这些操作跟事故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责任,那么在建筑单位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这些责任人进行追诉。

但山西襄汾县聚仙饭店属于农村自建住宅,是所有人(饭店老板)自己建成并扩建的,没有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可以担责任,所以只能由饭店老板承担所有责任。

而办寿宴的老人也是受害者,他是花钱消费的顾客,跟事故没有任何关联,也没有任何过错,自然也不用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认定而已,对于在人际关系主导的基层社会,还有一层所谓的“人情”考量在里面,老人在这个角度会陷入非常尴尬的境地。

有些人的思考逻辑是这样的:

老人是生日宴的主角,这些死者伤者都是因为他才去饭店的。

如果他不办这场寿宴,或者老爷子晚生早生一天,这些人不就可以幸免于难了吗。

说白了这种逻辑就是,只要能够套用“因为XX如何如何,所以这些人倒了霉”,那么你就是有责任。哪怕这个因果关系并不成立也无所谓,只要有人觉得合理就行了。

老人要面临的窘境也是如此,没错他是受害者,他也不想发生这种事情,但毕竟他是“起因”,那么就会有人因此怨恨他。

尤其是现在各种报道都围绕着他,更容易让某些人产生“老人应该担责任”的错误结论。

其实这家饭店本身就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倒塌也是早晚的事情,在这种必然发生的灾难面前,每个顾客都有机会,只是看谁运气不好而已。

老人跟那些死者伤者一样,都是倒了霉,承受了最不幸的后果。他们剩余的人生,都会记得2020年8月29日,一个喜庆的日子,突然一声巨响,几十条人命没了,几十个家庭也彻底被改变。

发生这种悲剧后,真正应该做的是严查相关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今后防微杜渐,不要让类似的惨案再次发生。

至于老人那边,媒体尽量少去打搅人家,让他恢复心情,保持良好心态才对。非要逼着人家回忆这回忆那,弄得他一把年纪了下跪,你这些媒体受得起吗?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这是一条悲剧新闻,更是一件意外事情,是任何人都也不愿意看到的事情,但它确发生了。一位八旬老人自身能有多大重量、能量和力量将一座大楼给座塌?

饭店大楼坍塌难道因老人在此举行寿筵所造成?这座大楼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该不是用纸糊的吧。人们应该听说或从媒体上看到,福建永定的客家土楼,历经几百年来风刮雨淋却屹立不倒。建筑土楼所用的主要材料没有砖石和现代的钢筋水泥,而全是就地取材的生土。

现在事情刚刚发生,有关部门正在调查事件发生的真正原因。吃瓜群众将矛头对准顾客有失公允,尤其是那位下跪的八旬老人。既然有人开酒店,来的都是客,招待十六方,笑口迎客到,目的很明确,就是为的是聚集人气,为的也是发家致富。

房子是有主的。当初建房应该有房子的出资人,也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就是一般出租民房,也是有所有权人。作为在此举行寿筵的顾客,死伤的人应该都是自己的亲朋好友,心里本身就非常痛苦。人们还是要以宽容和同情的心态来看待这件事情。

唉,人世间的事情确实难以预料,本身一场高兴的事发生了意外。致使近三十人罹难、近三十人受伤,作为当事人的伤痛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豆腐渣工程害死人。

国家三令五申强调工业产品的质量重要性,不是没有道理的。尤其是建筑材料的质量,工程施工质量事关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来不得半点马糊和粗心大意,工程质量隐患问题是后患无穷的。

近年来一些前期所构建的建筑工程物出现的质量问题屡见报端。楼塌桥断,道路下沉,城市内涝等等可以说屡见不鲜。受损失的还是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所以说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仍不过时。亡羊补牢,警钟长鸣仍然还是需要人们牢记的血的教训。(2020/09/01)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谢小秘书的邀!

8月29日,山西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聚仙饭店,李大爷在过80大寿,家人为他请了戏班,参加的人大约有五六十人。李大爷称,本来是第二天生日,为送孩子上学便将生日提前到一天,没想会出事,老伴被埋抢救出来时满脸是血,不幸遇难。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过寿老人不担责。

其实,本人对有这样的问题,很是不解。

过寿老人明显是这起事件的受害者,他就是去饭店过个生日,他有什么过错?

饭店不就是让人去吃饭的吗?

老人的家人去吃饭,为他祝寿,亦无可厚非。

过寿老人,及老人的亲朋好友,和其他去饭店吃饭的人一样,都是饭店的顾客。

饭店对这些顾客都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现在出了这样的事故,还没有看到有人去指责事故的责任者,去挖掘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确是很多人在质疑老人的过寿。

这是什么样的思维呀?

据了解,发生事故的饭店叫做聚仙饭店,在过去十多年里,这个饭店有过多次加盖、扩建。饭店内的宴会厅,原来是一处院落,后来上方搭盖了屋顶后成为宴会厅,搭建至今已超过十二年。宴会厅上方屋顶是用预制板修建的,又加固了一层水泥。

看看这些,责任人不是一目了然吗。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一位老人过寿,摆酒席。遭遇饭店坍塌,29人遇难。

在这场事故里,老人的老伴也去世了。伤者也是沾亲带故,老人内疚万分,下跪道歉……

有网友怪老人。我想了想。老人还真有错。错在他不是神仙,不能预先知道此饭店是高风险地区,建筑结构不合理。错在他没能拦住儿女的孝心。

至于老人承担责任,可笑!

难不成是老人让主家扩建?还是他是店主背后的人?

我说这么一件事。一辆出租车拉着客人去车站。可是在路上上来个劫匪,一下子把车主和顾客都伤了。

车主可以把顾客当成责任人吗?要不是他要去车站,他也不会受伤呀?

很显然。这不可能,车主和顾客是雇佣关系,他们又都是受害人,该找的是劫匪……

而这个事件中,老人也是受害人。

他唯一不该做的,就是下跪。不知道那些人看到视频,会不会流泪?

老人自责,伤心,但不代表他就承担责任。老板才是负责人,至于房屋结构合不合理。属不属于违建,危房?相关部门会给出答案。

我们只需要听从法律的判定,而不是去谴责无辜的人。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我觉得过寿老人肯定是没必要担责的!

你试想80岁大寿,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是会请亲戚朋友来聚一聚的!是实在话,都80了,还能做几次呢?

所以,老人也说了他原本不想办喜宴的,是身边人劝他做寿,这一点我是相信的。

只不过,已经发生了这样一个悲剧--29人丧生(包括过寿老人的老伴儿),这个绝对不是过寿所希望看到!没有一个人愿意发生这样一件事!

这件事应该算是一场天灾,也是一场“人祸”!(聚仙楼饭店房子涉嫌违规改建)。

过寿老人内心绝对也是愧疚的,上次看到一个采访,老人都在镜头前下跪表达自己的歉意!

下跪对于一个80岁的老人来说,绝对是“最高规格的道歉了”!更何况他也是受害者!往后余生,他都可能会在“愧疚”中度过!

最后,在此次事件中逝去的生命,愿她们安息,也希望过寿老人也不要太过自责!好好活着,才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

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要不要担责?

饭店房屋坍塌,正值某80岁老人过寿,导致29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这是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所幸过寿老人当时有事出来,幸免于难。

后来,舆论导向直至过寿老人,还有的自媒体传播宣扬过寿老人向逝者道歉视频,就好像事故是老人过寿造成的,其实,这个事故是一起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重大死亡事故,和谁开饭店、谁过寿没有一点关系。

那么,这个事故应由谁担责?

因为该事故负面影响较大,具体原因专案组正在调查中,我们不敢妄议。

不知道大家还记得否?今年三月份,泉州某宾馆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9人死亡、42人受伤及财产重大损失。

时间不一样,同样性质的事故导致死亡人数也出奇的一样,都是29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当然也很大。

据调查组认定,该“3·7”坍塌事故是一起主要因违法违规建设、改建和加固施工导致建筑物坍塌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在事故后续追责中,共有49名公职人员被追责,2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果很严重。

自建房坍塌应该由谁担责?

山西某坍塌饭店,是一处民用住宅,经过多次改建、扩建和续建,自开始就没有设计图纸,没有经过荷载验算,没有使用正规的有资质的单位施工。这也是农民自建房的通病,不是哪一家的问题,只不过质量隐患的程度不一样。

农民自建房缺少监管,农民条件有限,也请不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只不过如果出现事故了,追责时,那就跑不掉了,一抓一个准。

目前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管理条例,都没有涵盖自建房,传统的自建房都是私人场所,各种为战,只看个人对房屋质量的重视程度和站位高度。

自建房作为饭店、酒店,造成了事实上的人员聚集,这就是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对消防、安全要求很高,相应的法律法规条款都有要求。如果公共场所违背了这些要求,相关单位经调查后,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

经营场所造成的事故如何追责?

饭店、酒店都属于经营场所,他的经营资质,卫生、消防、安全情况都会有相应的责任单位监管。

在商户经营过程中,如果监管缺失,这些相应单位的主管人员就要承担责任。这就是为什么在事故中那么多公职人员受牵连。

无论如何监管,房屋的质量是关键,因为装修后的房屋,对于监管者来说,都是外表,看不到莫不着,难以发现房屋的建造过程中的技术缺失。

谁是房屋建造质量责任的承担者?

对于自建房,无疑房屋的所有者是其质量责任的承担者,是房屋质量的责任者。

房屋出现由于本质质量导致的坍塌事故,房屋所有者应当首先承担责任。

当然,如果发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事件,如地震、泥石流、海啸等,造成房屋坍塌甚至人员伤亡,房屋主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也就是说可以免责。

结论

由此得出结论,山西饭店坍塌事件,过寿老人不承担责任,事故和他怎样过寿、什么时间过寿没有关系。

作为一个消费者,我们不可能消费之前,还要检查一下饭店的房屋质量,评估一下房屋坍塌的可能性,一般的消费者,也不具备这种能力和技术。

况且,过寿老人还是该事故的受害者,在事故中,他的老伴也因此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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