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最难实施的,莫过于老楼加装电梯。目前全国的这项工作,在一二楼的反对声中,越来越普及开来,很多地方,老楼加装的电梯一年比一年多,比如北京地区,今年计划加装电梯就达200部以上。

老楼加装电梯的进度只所以加快了进度,主要是各地的实施方案都增加了“两个三分之二”的内容。只要有意向加装电梯的门洞,超过2/3业主同意,和该门洞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居住面积达到门洞总建筑面积2/3以上,既可以申请加装电梯。这样一来,原来的所有业主签字同意的条款没有了,降低了加装电梯的阻力。

但是,加装电梯,对于一楼也确实有一些影响,比如影响了采光、增加了噪音、降低了房屋保值率等等,这些一二楼的利益,在实施当中也需要得到顾及。

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做法是 : 只要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其他业主没有明确反对意见,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当业主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后,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始重新征求全体业主的意见,并组织所有业主进行表决,当同意的业主比例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的基本原则时,既可以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由业主选定施工主体,由实施主体编写施工方案,包括设计、筹资、后期运维等具体内容,对于每户居民要承担的具体金额,也要写清楚。然后由街道牵头到市里相关部门报批。

通过上面的过程可以看出,只要是同意加装电梯的人数和面积达到了“两个三分之二”,这事就得到了基本确认,剩下的就等着开工了。

那么,另外1/3怎么办?这就牵涉到“没有明确反对意见”这一条了。当电梯的实施方案报批下来后,需要在小区和相关门洞公示7天,在这7天里,如果没有提出异议的,就是“没有明确反对意见”,电梯既可以施工。

不过,现在有些地方,已经将其他1/3“没有明确反对意见”这一条去掉了,甚至上海地区还将“两个三分之二”,改成了“两个二分之一”,即50%业主同意,即可施工。这样一来,这项工作就会更加顺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谢谢头条回答问题的邀请。在回答问题之前,首先说明我回答问题的基本点是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的老旧小区。其次讲明的是“三分之二”表决的方式是一个什么形式应用的方式?所谓“三分之二”表决方式?实际上就是一个量化的“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管理原则,他是有局限性的、受法律约束的一种组织管理原则。这种组织原则只适用一个组织内部的共同事物的管理,所管理集体表决的事项内容不能突破所管理的对象为原则,其内容不涉及任何个人私有物权的任何处分管理内容。因为、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设立与处分是法定的原则。所以,用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同意加梯是不行的,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因为多层商品步梯房是经政府登记的合法私有财产及住房秩序,业主共同管理的对象是多层步梯房范围内的共同事项的管理内容,电梯不是步梯房的管理事项,加梯行为是突破步梯房管理规则秩序的行为,是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是不能用表决的办法来实现其目的的,加梯是部分人在他人既有物权上设立新增物权的获利行为,“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获利”这一普世的法律格言加梯人是应该明白的,任何公民的私有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法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综上只是个人回答问题的观点,敬请指正!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第一,加装电梯政策是政府出台的倡议性文件,它不具备刚性的必须。否则可以规定老旧小区除安全隐患外全部必须加装电梯,反对加装电梯就是违法!第二,加装电梯必然涉及私权领域,私权一致性才是必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必然会造成对私权的侵权。第三,如果以一定多数比例强行加装电梯,造成事实上对私权侵权的合法化,那么国家社会的法律体系将被颠覆,人民的合法私权将无法保障。

我们要注意的是加装电梯是一部分人的利益诉求,它不是天然的利益。而相邻权是既有的合法私权。诉求利益在未征得私权拥有者同意,以行为去实现诉求,侵犯了私权是违法的行为。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牵扯到私有不动产的权益,必须尊重一票否决权。要公证,要法制,要良知。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三分之二同意是程序性,不是实体性,是对公共事务的议事规则或选举规则,而不是加装电梯的实体权利。加装电梯是特定部分人的个人上下楼梯便利欲望的私利索取,并不在三分之二票决权限的范围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票决方式强制加装电梯,以多欺少,以减损部分人合法权益来满足另一部分人私利十分荒唐,依法无据,违宪违法。

以民法典278条为加梯的法理依据是站不住脚的,因为278条是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271条)‘如何使用的规定规范,是个程序性的权力使用,并不是加梯的实体权力。加梯行为过去丶现在丶将来都不构成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何来表决之说。何况加梯是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丶诚信原则丶契约精神等等,侵犯公民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利丶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就行吗?

强盗逻辑!就是楼上人需要安装,楼下人必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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