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错换人生28年,姚策去世前已经回归于生父母,并且杜新枝回应会和姚策的老婆一起抚养亲孙子,那么。在法律上,郭威对养父母和生父母还有着怎么样的赡养义务呢?

姚策,稀里糊涂的走了,可以说,姚策的一生都是稀里糊涂的。

稀里糊涂28年的姚策离世了,临走前,身边只有他的生身父母和自己的妻子。而含辛茹苦养育他28年的养母许敏,却没有见最后一面。

一,从法律角度来说,郭威面对养父母和亲生父母,应该赡养哪一方

姚策虽然已经去世了,但是有些事情才刚刚开始。

杜新枝可能认为,自己的官司打赢了,也获得了赔偿,事情该结束了。 她表示,自己会和姚策的妻子一起抚养自己的亲孙子,可谓是皆大欢喜。

其实,这不过是杜新枝一厢情愿罢了,许敏始终在坚持要查清事件的真相,到底是“错换”,还是“偷换”,一字之差,性质就完全变了。

在目前的形势下,要说郭威到底应该赡养哪一方,还为时过早,一是因为两方面岁数都不大,还谈不上赡养的问题。最关键的是,事情的真相远远还没有搞清楚。

二,法律对赡养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民典法》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赡养范围包括有老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有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女婿。

根据上面的规定以及既有事实,郭威的生身父母是许敏和她的丈夫。姚策的生身父母是杜新枝和她的丈夫。不过,现在姚策不在了,郭威面对养父母和生身父母,他到底具有赡养哪一方面的义务?

1,郭威和杜新枝两口子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子关系,可能有人会说,他们虽然不是亲生的,但是毕竟抚养了28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下面我们再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权利和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取消。而自1992年4月1日之后未经登记不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2,郭威和许敏两口子是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因为郭威和养父母的收养关系无效,而与许敏两口子的亲子关系却是有效的。因此,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郭威具有赡养许敏两口子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对于他们的遗产也有继承的权利。

3,郭威虽然与杜新枝他们没有成为法律上的养父母的关系,但是,他们毕竟抚养了郭威28年,如果郭威弃他们而去,他们的老年生活将无人赡养。不过,这不是法律问题,充其量是一个道德与感情的问题。

一边是养育自己28年的养父母,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郭威到底会做出怎样的决定,我们也会拭目以待。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杜新枝都回应了:“将会与姚策的妻子熊磊一起把孙子养大”,现在熊磊与杜新枝亲的很呐,况且她身上还有一大笔钱,让她去养不就行了吗?郭威应该意识到自己是被人利用了,及时的醒悟。法律上的郭威与养父母之间有收养关系吗?很显然是没有的!没有收养关系,那又哪来的赡养义务?

只能说今后各位是否会赡养杜新枝,这就要看郭威做何选择了,法律上又没有强制性的关系。现在警方都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如果说郭威得知了当年的真相,虽说还没有具体的公布真相,但是大家从细节当中也应该能够看的出来,到底有何猫腻。真相公布之后,他还会赡养杜新枝吗?

很显然是不可能的!自己原本非常好的人生轨迹,被人完全篡改,估计到时候只有恨吧!可是说到底,郭威这个人又比较忠厚、老实,说他有恨,还真的不一定。书都没有读完,文化水平又低,讲话的思维方式比她的养父母还差劲,这从小被洗脑,就算真相如大家想的一样,郭威这个人估计在杜新枝的赡养问题上也会出一份力。

这并不是贬低郭威,而是说郭威这个人的性格就是如此。

假如人生没有“错换”

郭威如果从小是生活在许敏家里,家境条件殷实,这是不争的事实!许敏家的经济条件较好,每年过生日,他的爸妈都会给他买蛋糕,一有时间就带他出去玩。从小到大都只会是上最好的学校,毕业之后家里面还会给他买房子结婚,还能重点培育他找到一份好工作。

再加上郭威身体比较健康,这原本是一个非常幸福的家庭,可这一切就被这么残忍的打破了,实在让人看不下去。

而反观郭威现状,难免会让人唏嘘!中学毕业就去读了职校,职校还没读完就得辍学回家照顾有病的姐姐,后来还摊上一个患有肝癌的“母亲”。

靠着自己的努力,终于成为了一名辅警,过着底层人的生活。其实这一切不该出现在姚威(该改名了!)的人生轨迹当中,他原本也可以有豪车,可以在九江最繁华的街头,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而不像如今,杜新枝家有四套房子,其中三套在郭希宽那里,还有一套在他姐那,唯独就是郭威身上没有。这实在是荒唐,可笑,如果说过微还没有结婚生子,这倒也说得过去,不必那么着急,把房子过户给他。可问题就是郭威已经结婚,并且有孩子,家里面有几套房子,一套都不给儿子,这正常吗?很显然是不正常的!

法律上的赡养关系

郭威是许敏的亲生儿子,必定是需要承担赡养许敏的责任,与其说是责任,倒不如说是义务!虽说前28年,许敏没有养过郭威,但这也是迫不得已“遭人所害”。郭威心里应该要清楚,原本姚策有过的东西都是他该拥有的。赡养自己的亲妈,这是个毫无疑问的问题!

其次也就是说有关于杜新枝的赡养问题,我们旁人看来,针对此事,这大可不必。

如果说是像其他的一些不幸家庭的意外遭遇一样,确确实实双方都是受害者,那么我相信作为当事人之一,肯定是会选择同时赡养双方。这样的事情发生过不少,我们作为旁人也是支持,同样是认为这个孩子有责任心,应该这么做!

可关于这起“错换事件”,很明显的就是朝着阴谋论的方向发展。如果在28年前是有人为非作歹导致今日的局面出现,那郭威也要及时醒悟才行,没有必要继续眷恋。

想想在你长大的这28年过程当中,你的养父母是怎么对你的?郭威的心里应该是非常清楚。有能力,有条件让孩子读书,咋的就让他辍学?看来杜新枝家里面是“重女轻男”啊!

我看上面的这张图片,发现姚策跟他的生母杜新枝长的还真一个样,极其神似!

郭威会做出什么选择?

之前有关于郭威这个人,咱们从媒体的采访以及相关的信息就可以看的出来,郭威其实是此次事件当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人。只不过说现在前面一阶段的事情过去了,姚策离世(这个就不过多的评论,逝者为大)。现在剩下来的焦点也就对准了郭威,他又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我猜想,没有真相的情况下,郭威必然是会继续为他的养母杜新枝赡养问题出一份力。

如大家所说的那样,郭威身体里面流淌的血液就继承了这样的基因。

只有等真相公布,打破郭威最后仅存的一丝幻想,这或许才能够让他真正的意识到自己人生被篡改的残酷性,让他能够醒悟过来。

除此之外,别无他法!总结来说的话也就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基于真相与否的基础上产生的。

要么就是有真相的情况下,郭威直接回到许敏家,与之相反!

为什么说如果没有真相的话,郭威会继续选择留在驻马店那边呢?因为郭威现在被很多现实的情况直接给圈在了驻马店,比如说有着较为稳定的社交圈、工作圈,他不是一个交际能力那么广的人,一时间是很难做出这样的抉择,要么就是给他足够的时间才行!

写在最后

既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生母是许敏,还是一个愿意割肝救子的母亲,是时候回到她身边了!

其实许敏为姚策所做的一切,就等于是为你郭威而作啊!这一点应该想的,明白吧……

郭威的人生本该是一帆风顺,却被篡改成如此坎坷模样,再结合自己的经历,难道他一点都没有怀疑过吗?

到底是生恩大还是养恩大?其实这就要看生与养的目的和性质是如何。如果是正常的情况下,大家也就不可能像这样这么关注这件事情,一定要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言尽于此、静待真相公布,让受伤的人能够得到丝丝安慰就行了!


看到这里,说明你认真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欢迎发表见解,共同探讨

感谢阅读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在法律上郭威只对许妈夫妻有赡养义务!因为法律上河南两位没有收养手续,郭威不是孤儿与河南两位不能有收养关系,所以对河南两位没有赡养义务。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姚策郭威事件在网上炒的沸沸扬扬,看得人心里很累,甚至出现这两个名字的消息就想把它屏蔽掉。为什么会这样?因为心里感到憋气。如果两个孩子单纯是错换,那么在28年后真相大白的那一刻,如果妥善处理,两个家庭可以同时拥有两个儿子,也不失为一个美好的结局。然而随着这件事的不断发酵,事件由“错换”变成了“偷换”,舆论的倒向也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虽然这件事还没有最后的定论,但种种迹象表明,这是一场蓄意的偷换。目前最应该站出来表明态度的就是郭威,他应该回到他的亲生父母身边。至于对他的那位杜妈妈一家是否应该继续尽赡养义务,也完全取决于郭威的主观意愿。赡养是道义,不养也不应产生异议,毕竟杜新芝有错在先。

假如我是郭威,我会毫不犹豫的选择离开养父母,不为别的,只因为他们对他的偏爱有些过火。即没有给他良好的教育,也没有给他属于自己的房产,所以郭威的愚孝毫无意义。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如果现在大家所称的养父母确实与郭威之间成立收养关系,那么郭威在法律上应该赡养养父母,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要按照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关系来处理,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解除。

不过,郭威与杜新枝夫妇(所谓养父母)之间并不能成立收养关系。

下面我展开讲讲吧。

一、什么情况下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我国的《收养法》是在1992年4月1日才施行的,在此之前对于如何收养、收养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只要双方成立事实收养就可以认定收养关系。

但《收养法》施行后,对收养人的范围、被收养人的范围、如何成立收养关系都有着严格的规定。

此时的《收养法》对收养关系的成立根据情况不同,有着不同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其他情况,需要送养人和收养人之间签订送养协议或者办理送养公证。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进行了修改,规定所有的收养都必须办理登记,没有办理登记的不成立收养关系。

一些人根据《收养法》的出台时间,提出郭威出生在1992年6月,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所以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不成立收养关系。

这个理由是存在问题的。

因为在《收养法》出台之后,1999年4月1日修改之前,虽然法律规定收养要办理相关手续,但各部门都通过一系列规定,明确对社会公认以收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按收养关系对待。也就是认可事实收养。直到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之后,才彻底否认事实收养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4月1日之间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但成立事实收养,那么法律仍然认可双方成立收养关系。

所以,如果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成立事实收养,那么虽然当时收养法要求办理收养手续,但仍然可以成立收养关系。

不过,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并不能成立事实收养,因为要成立事实收养,需要杜新枝夫妇明确知晓其是收养郭威,具有收养的意愿。但按杜新枝夫妇的陈述,其是因为误认为郭威是自己的孩子而抚养的,而不是为了收养而抚养,所以双方之间无法成立收养关系。

二、不成立收养关系的后果

如果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不成立收养收养关系,那么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就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无义务赡养杜新枝夫妇了,将来也无权继承杜新枝夫妇的遗产。

同样的,由于郭威与杜新枝夫妇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他与生父母许敏夫妇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解除。那么郭威有义务赡养许敏夫妇,将来也有权继承许敏夫妇的遗产。

不过,如果将来郭威自愿赡养杜新枝夫妇,法律并不禁止。而郭威如果将来对杜新枝夫妇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将来也可以分得杜新枝夫妇适当的遗产。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常识。

错换人生,郭威在法律上对生父母和养父母的赡养义务分别是怎样?

这是一个法律的模糊地带。

首先,郭威与养父母的领养关系不成立。1.收养条件要求: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 无子女……”;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收养程序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所以,根据最新的《民法典》、《收养法》规定,郭威与养父母之间没有法律保护的赡养关系,只有亲生父母的赡养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样姚策也是这样。

这也是导致姚策养母在姚策病危之际,带着律师,闯进病房,让姚策签房产转移协议。因为如果不签该协议,姚策去世后,与养父母领养关系不成立,他名下的财产按法律上应当由亲生父母继承,不属于养父母。

这种利己的行为确实让姚策寒心离世,姚策妻子也愤怒至极。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