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某公积金中心因为要求法院公务人员排队叫号,被处罚30万,你怎么看?
8月15日,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向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送达了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处罚理由是,执行干警公积金中心办理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业务,被要求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该办事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
法院的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即公积金中心因拒不履行执行协助义务被罚款。这里的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是指法院提出过要求,且该要求是合法的,毕竟执行公务不是办私事。根据上文推断,法院应当是提出过要求,且遭到公积金中心的拒绝。据此,法院的处罚应当是合法的。
从合理性上看,诸如扣划、查封等执行事务,往往情况较为紧急,“迟则生变”,稍有延迟,可能导致执行不成功。如果换作是救护车走应急车道,抓捕逃犯闯红灯,就好理解和接受了。
法院执行公务及其公积金被处罚,应该程序上符合法律条文,但公众不理解认为法院人员利用公权力故意报复之,因不懂法律的有关条款,也不能全怪感情看事的人们。
有些事情自己未经历过,没有摊到自己头上,站着说话不腰疼,假如是自己或者是自己家中人钱财被骗,巴不能法院立刻把对方的所有财产和户头全部查封冻结,立刻讨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所以他与他的家人对法院在公积金的遭遇十万分理解,对法院对公税金处的处罚,一万个举双手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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