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观点: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等于小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都是正常的。

利润表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二者存在关系,但是不一致也是正常的。其本质原因是,二者的计算遵循不同的规定。利润表销售收入,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来确认的,也就是说利润表销售收入是一个会计问题;而增值税的申报收入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的,也就是说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税法问题。如果存在增值税视同销售或者二者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二者不一致也是合理的。

1.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不作为收入

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该移送行为属于视同销售(虽然没有销售,但是要视同销售,否则会侵蚀增值税的税基),需要缴纳增值税,记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但无偿赠送行为,因其不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不会作为利润表销售收入,会计上是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该种情况下会出现“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理论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均会造成“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增值税作为收入,利润表也作为收入

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情况,例如,A公司销售商品,货物已发出,并且收到了购货方支付的款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该笔收入需要作为“增值税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同时,该销售行为符合会计上收入确认原则,需要作为利润表的销售收入。该种情况下“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3.增值税不作为收入,利润表作为收入

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机器设备、飞机等货物,会计上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如果2022年9月30日,会计上根据完工进度确认了10%的收入,但是因未收到预收款或者未到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增值税不作为收入。该种情况下,因为确认收入时间不一致,“增值税收入”<“利润表收入”。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首先提问有点小问题,不知道你提的利润表销售收入是否含营业外收入,这里回答假设你是不含的。如果不含销售收入规范讲在利润表指营业收入。

1.一般而言,增值税申报表销售收入与利润表营业收入在大中型企业中不相同是非常常见的现象,而且往往会前者大于后者。因为增值税申报表的销售额确认依据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利润表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按企业会计核算收入准则规定确认的,收入确认以控制权的转移是否为判断标准,这是两者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

比如,只要你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不征税发票除外) 即使货物的控制权没有发生转移,也要确认纳税义务,也就要申报销售额。比如你处置固定资产,即使是营业外支出,但你收取的处置价款就要确认销售额。

2.小型商贸企业、服务企业一般情况下两者大多数情况下是相等的。因为这类企业一般除了主业不会有多少其他特殊收入,也一般不会提前开票。

3.无论是什么类型企业,如果两者数量差额过大 ,一定要查明原因 。分析原因是否合法,如果存在问题应及时更正,避免带来税收风险。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合理,一切的存在都是合理的!利润表销售收入,准确点说应该叫“营业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准确点说应该叫“销售额”。

营业收入大于销售额,其实只要仔细看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就懂形成的原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中税跟销售额是分开列示的,“销售额”在上,“税款计算”及“税款缴纳”在下!一般企业只有其中的“(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主表的销售额并不是手工填写的,而是要根据纳税申报表附表(一)自动生成的!

销售额填写的来源有四项,即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其他发票;
  • 未开具发票;
  • 纳税检查调整;
前面两项好理解,不是开专票就是普票,并且不是手工操作的,而是根据一个月的开票数据自动生成的。第四项一般不常见,所以问题的重点就在第三项,这是往往财务人员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容易忽略的或者说约定俗成不申报的项目。财务上确认收入并不是以开具发票作为依据的,发票只是多数时候恰巧是交易完成最有力的证明而已。生产的商品已经运输到对方厂区,并且经过对方确认验收了,实际上就可以确认收入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会产生已确认收入未开票的情况,这块如果填写到纳税审报表上其实挺麻烦的。这个月确认了100万未开票收入,可能是几十笔业务,到下个月对其中部分业务进行开票,一般是很难划分出来的到底是那几笔。别看单个月具有可操作性,但是企业运营滚动起来,规模越来越大的时候,分得太细,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而且会越理越乱!所以对未开票销售额一般企业都不会申报!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一般情况下,利润表营业收入会小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但如果利润表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差异过大,还是需要查找原因,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也就是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企业收到销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据的当天。即购销双方书面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完成的当天或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另外,如果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先开具发票的,那么按照开具发票的当天来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2、利润表的营业收入的确认,为企业履行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也就是客户在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而商品控制权,是客户有权使用该商品并从中获得全部的经济利益,同时包括客户有能力阻止其他方使用该商品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也就是说,只要客户取得了对商品的控制权,企业就需要确认收入。

3、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确认原则,执行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而利润表营业收入的确认,是按照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规定。二者执行不同的政策规定,那么存在差异是正常的。

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金额一般会大于利润表的营业收入,比如,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处理上是不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再比如,商品的控制权还没有完全转移,即没有收到货款,也没有将货物发出,但客户要求先开具增值税发票,此时会计处理不会确认收入,但由于开具了发票,就需要确认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正常情况下,利润表的营业收入不会大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如果只是略有差异问题不大,但如果差异较大,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有未确认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因此还是应该查找原因,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涉税风险。

总之,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但如果利润表的营业收入大于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金额很大,存在风险,还有应该查找原因,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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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7日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一般来说利润表中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是有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的。但如果出现了利润表的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的情况,需要查明具体原因,看是是否存在税收的风险。

  1. 出现不一致的原因

两者出现不一致,只要是因为会计上确认收入和增值税上会存在口径的不同。

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是根据会计准则来进行确认和是计量的,新的收入准则,很多企业还没有执行。企业确认收入,应当是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候确认收入。

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收入,我们一般按照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进行确定。

通常是收到销售款项或者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如果先开票,那么就是开具发票的当天。

有时候企业先开具了发票,但是并没有发货或者提供相关的服务,那么可能并不满足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条件,但由于收了款开了票,在增值税上是需要进行申报的。

并且,有时候增值税中还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视同销售等,所以二者之间并不一定是一致的。

2. 出现不一致,需要寻找差异的原因

虽然说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当出现不一致的时候,企业还是需要仔细分析原因,查看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风险。如果出现了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情况还是需要予以关注,因为一般来说,增值税的销售额的确认范围比会计上的销售收入是要广泛的。因此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没有及时确认的情况。

所以,总的来说利润表上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收入是可能存在不一致的,但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特别是利润表的销售收入大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的时候,需要仔细分析原因,排除税收风险。

利润表销售收入大于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是否合理?

这种情况是有可能存在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根本的原因是利润表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与增值税收入的口径不一样

用一句古诗来形容的话,就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利润表的销售收入既有可能大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也有可能小于增值税应税收入。

利润表的收入是会计上的统计口径。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财务报表,利润的最简单计算公式,就是收入减成本。

利润表的收入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时间内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会计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根据这个定义,企业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合同赔偿收入,都属于收入的范畴。

增值税的收入是根据税法确认的口径。

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的规定,只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就要确认纳税义务。同时,出于反避税和堵塞征管漏洞的需要,增值税还规定了一些视同销售行为,这些都与会计上对于收入的确认大相径庭。

例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发放给企业员工作为福利,在会计上并不确认为收入,一般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并且根据实际情况确认为管理费用等科目。但是这种行为在增值税上却确认为收入。

所以,同一种行为却有两种不同的口径,当然会造成最后的结果大相径庭。

总结:

假如企业有很多收入,却并不是增值税应税范围,就会产生利润表上的收入大于增值税销售收入的情况,这也是正常的。并不能说明企业少申报了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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