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首先,要明确“税收年度核算”的真名或者法言法语叫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其次,你辞职后,因为在辞职所在年度,原公司是你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在代扣代缴个税这件事情上是一种代理关系。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你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会通过他的代理人(也就是原公司)提醒你进行汇算清缴。例如,如果你去年在多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可能多个单位都会通知你。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属于你本人的义务,单位只是提醒你。你可以选择三种方式:
(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
具体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你自己进行判断。
下面,我详细介绍一下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什么是年度汇算清缴
年度汇算清缴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年度汇算清缴是与预扣预缴相对而言的。是指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
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红利。例如,纳税人在预扣预缴时,未申报扣除或者未足额扣除或者预扣预缴不能申报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主要包括:
1. 预扣预缴时未申报表或者未足额扣除: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2.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只能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
3. 纳税人年度内没有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时暂不能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待年度汇算清缴时再申报扣除。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地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做到应征尽征。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文优化了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对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简便优化: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完善调整了年度中间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
优化内容详见本公众号文章《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之累计预扣法》的案例1,案例2,案例3。
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例如,纳税人离职后,在另一家单位重新入职。扣缴义务人扣除“累计减除费用”只与“当年任职的本单位有关”,而与“当年曾任职的其他单位无关”,由此造成预扣预缴金额与汇算清缴不一致,也需要汇算清缴。
详见本公众号文章《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之累计预扣法》的案例4。
◆汇算清缴的主体
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汇算清缴的范围
年度汇算的范围包括: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1.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2.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3.已预缴税额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
4.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但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对特定的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免于汇算清缴义务,实际上就是对于原本需要补税的情形进行了豁免,相当于进一步给予纳税人税款优惠。豁免的情形包括上述第一种情形和第二种情形。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上述“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中的12万,指得的是收入,不是正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采用的收入额。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上述“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
举例来说,2021年度张三、李四、王五、刘二麻子4位居民个人的年收入均已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2021年度四位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分别为10元、11.99万元、113万元、230万元。经计算,张三需要补税300元,李四需要补税500元、王五需要补税300元、刘二麻子需要补税500元。那么,由于张三和李四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需要汇算清缴。王五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也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这样,只有刘二麻子需要就其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满足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办理汇算可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退税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补税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上述回复,希望能帮到你。
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我国现执行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标准线应为个人每月工资类收入剔除专项扣缴如社保金缴纳费用等项目后,仍大于5千元以上的工资收入部分应征个调税。
但公司当地税务部门征收的时间安排也要按公司规模的大小和性质而定,其中既有以月为单位清缴,也有以年度汇算清缴的二种方法。
那么题中所说你的老单位是选择执行以全年汇算统一缴纳个调税的一种,而你虽然离职了,但个调税上缴问题当年还并未履行清算。
因此原来公司年终叫你回公司履行汇算个调税的缴费,也是合情合理和责无旁贷的应尽义务。
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一般无特殊扣减可理解为薪金收入超12万元),应当依法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基于以上规定,您虽然已经离职,但如果您上年度在他们单位的薪酬收入超1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仍会通过原单位提醒您来做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原单位有义务协助您做上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当然您也可以选择自行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完成汇算清缴工作。
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关于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1.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间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因为你上年度在离职公司,因此离职公司才会提醒你。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是个人所得税法赋予公民的法定义务,除非你满足免于汇算清缴条件。
2.离职后原来的公司找你,很可能是税务机关通知原单位协助提醒你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义务。既然原单位通知了你,说明你应该不属于免于申报义务的自然人,建议你积极主动依法完成申报义务,否则未来会影响你的个人纳税信用。对你未来办理各类涉税事项可能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未来会影响银行贷款等其他事项的办理。
3.实务中会遇到极少数不愿意主动配合税务机关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义务的纳税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一些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因为逾期申报少缴的税款必须要规定缴纳滞纳金,按日计算是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年利息将近18%,应该说是很高的。因此故意拖延是不值得的。
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哪种所得需要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有两种所得需要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一是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二是经营所得。
哪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一、需要进行综合所得个税的汇算清缴
(一)退税。平常预缴多了,需要退税。依法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权利不享受,大多时候没人管,但义务不履行,会有人管的。对于权利,纳税人可以选择享受或者不享受。纳税人如果不需要退税这个权利,则不用进行汇算清缴。除非税局,找你来,要求你退税。现实情况下,这种情况近年来也多有存在,因为要求所有税收优惠都要落到实处。
(二)补税。平常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但以下两种情况则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一是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是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上述两种情况不需要汇算清缴是有个前提的,这个前提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预扣预缴税款了。如果未依法预扣预缴个税,上述两种情况则应当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主要是包括获得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
对于除上述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其他个人获得的经营所得不需要个税的汇算清缴,其经营所得,一般称“临时经营所得”。现实中,上述的投资者很多不去汇算清缴,甚至工商登记后,也没有去税务登记或进行税种核定。此类,以后是有涉税风险隐患的。
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为3.1-6.30,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为1.1-3.31,在这个期间均为汇算上年所得。
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你这个是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人认为这是税局的要求,要求个税汇算清缴的必须达到某一个比例,如果达不到,则税局要求企业的员工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而不论该员工是否符合必须进行汇算清缴的条件。
2021年汇算清缴期间,注册地税务局就来公司所在的办公楼扫楼了,先提前打电话,到了公司后,和财务部门的人座谈,总之一句话,就是要求上年度申报的员工全员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离职的也要通知。
来的时候是5月份,也挺热的,也不容易,而且也专门找了法定代表人,包括财务都表态,无论是否达到汇算清缴的条件,都要通知和要求进行汇算清缴。
座谈了有半个小时,然后又去了下一家企业。干啥都不容易啊!公司打电话给离职的人员时,离职的人员都很痛快,下载APP,立马就汇算清缴完了。现在,个税的汇算清缴已不是什么难事了。
个人觉得税局催促进行个税的汇算清缴,可能有三个意思:一是该退的税退了,享受该有的权利;二是该补的税补了,履行纳税义务;三是要培养纳税人的汇算清缴习惯,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我已经辞职,为什么原来公司还要我做个税收年度核算?
这个应该叫“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1、6月份的时候,财务部会计找到人事部门同事,要求联系一下19年已经辞职的几个人,通知他们在6月30日前在个税APP上进行“个税汇算清缴”。
2、原来,税务局通知的这几人还没做个税汇算,因为他们19年在我们公司领工资,所以税务局会通知到他的服务单位。更有甚者,其中有一个人一年内在4家单位有收入,所以,四家单位都接到了这个通知,要求这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3、简单点说,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4、挨个打电话、发微信,联系他们,当事人都觉得奇怪,都不在公司工作了还管这个干嘛?不过经过做工作解释,还是都进行了操作,也算圆满解决了这事。
5、如果不做,或者不配合,可能会影响公司的信用评分,会计有责任通知到本人。另外,对于个人也会影响到个人信用评分,最终可能会影响个人坐飞机、高铁、住酒店等,得不偿失。所以,还是按照要求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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