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女装大佬竟然去“卖淫”?

本着负责任的态度,老穆查了一下相关新闻,果有其事!

据“龙眼直播”报道,3月16日,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民警在扫黄现场抓获一对卖淫嫖娼违法分子

可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卖淫女竟然是女装大佬,也就是男扮女。

据女装大佬透露,他是为了找刺激,所以女扮男装去卖淫。

据说,这位女装大佬已多次扮女装卖淫,但都没有被发现,直到这一次被查到。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竟然还有这样的事情发生,真的让人感到意外。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两名男子均已被行政拘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惩处。

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对此的惩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两位男子肯定要被行政拘留,目前已执行。

至于拘留多少天,罚多少钱,则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判罚了。

或许有人会说,那个是男的,不是女的,还能算嫖娼吗?

老穆想说,算!

老穆查了一下相关法律,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有这样的规定: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老穆认为,作为中国公民,我们要遵纪守法,坚决不做违法事情,不给国家添乱。

卖淫与嫖娼是可耻行为,对社会具有较强的危害性,对个人也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不论是人身安全,还是健康安全,都具有较大的隐患。

最后,老穆想说,作为男人,我们要有阳刚之气,做一个顶天立地的男子汉,为何要女扮男装呢?

女扮男装也就算了,关键还去做违法事情,这就是不应该的。

老穆真诚地希望女装大佬与嫖娼男能够痛改前非,洗心革面,重新做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朋友们,你们对此有何看法?欢迎大家在下方的评论区留言!

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谢谢邀请!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男男之间的“口交、手淫、肛交”也属卖淫嫖娼的精神,男男之间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一般要受行政拘留5一10天左右的治安拘留和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治安罚款处罚。

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扫黄的意义在于促进民众的性健康,减少甚至阻止因性问题引起的犯罪行为,阻止性传播疾病的途径,清理或减少激起性着迷或性沉溺患者的性亵渎行为。 因此,扫黄是非常必要的,必须继续这样做,而且不能停止。但在市场经济中,供应需求越大,供给的动力就越大。对于黄来说,基本的生理需求占多数,这种供给关系将永远存在,不会消失。因此,即使每天,仍然有人卷入涉黄。太重的惩罚也会引起社会问题,毕竟,人们不能禁欲,不惩罚就会产生道德舆论。

目前,对于扫黄,只能是时松时紧,才能达到社会的平衡 一般自然人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通常的处罚为10-15日行政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视情节轻重会适当调整。如果参与了组织,策划,指挥卖淫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阻止、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构成该罪的一般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罚更重。卖淫嫖娼很容易被认定,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这个新闻前几天看到我也感觉到大跌眼镜,男的竟然男扮女装去当“小姐”,被抓后,旁边的男子都惊呆了,根本不相信自己的眼睛。

这名男子42岁,他自己说在横店当反串演员,因为工作原因,自己很擅长画女妆,也能熟练模仿女声。男扮女装的男子为张某,他本人有特殊癖好,喜欢同性,但是又无法寻找到同伴,于是想到了通过男扮女装的方法来寻求刺激,顺便还能捞点外快,据张某自己说已经成功多次。

在年初因为涉嫌卖淫被警方处罚过,之后听朋友说武义帅哥很多,张某又不思悔改大老远跑去寻求刺激,最终张某跟嫖客涉嫌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一般我们认为卖淫嫖娼通常是女性给男性提供服务,男性给男性提供服务还是非常少见,不过也涉及到非法交易活动,这种现象属于治安违法行为。

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之间,这种行为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根据法律法规,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一次就从轻处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嫖娼男子如果是初次犯错,会从轻处罚,处5日以内行政拘留。不过这名男扮女装的张某,是长期从事卖淫活动,这种属于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

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警:“拿出来,垫的东西,头发摘掉!你为什么要这样穿呢?”

女装大佬:“就觉得好刺激,然后就想摸一下(男人),就觉得心里很高兴很开心”;

警:“对方是什么时候发现你是男的?”

女装大佬:“他没有发现”!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以上对话是3月16日浙江省武义县公安局扫黄现场,抓获一对涉嫌卖淫嫖娼人员后,对“女方”的审讯对话。

让人出奇意外的是,当“女方”取出胸部底垫、摘掉秀美的长发之后,这分明不是女儿身,而是男扮女装的“抠脚大汉”……

让人更呼意外的是,两人之前就曾交易过多次,但对方并未发现与之交易的居然是个男人。

目前双方均已被警方采取了行政拘留的措施。

那么对于这种一方以欺骗的手段“男扮女装”,一方毫不知情而与其发生关系并给予金钱作为“报酬”的行为,双方应当各负什么法律责任呢?

首先,对于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虽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包括对双方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拘留和罚款可以一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来看,关于“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并未规定性别: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卖淫嫖娼的构成要素,无论是男女之间、男性和男性之间、女性和女性之间,均可以以卖淫嫖娼行为论处。

有人可能会表示不服,男性和男性之间凭什么构成“卖淫嫖娼”?

其实法律条文的规定是很严谨的,不会多一个字也不会少一个字,如果同性之间的一些行为区别于异性之间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或违法,那么法律条文中必然会明确说明,比如:

1,比如对“强奸罪”的释义中,《刑法》第236条中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强奸妇女的,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就明确规定了构成“强奸罪”的基本要素,那就是针对性别为女性的受害者,倘若受害人是男性,则不成强奸,而是强制猥亵或者故意伤害等其他;

2,再比如《民法典》第1046条中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这一条也对登记结婚的双方性别作出了规定,即必须是男性和女性,其他诸如男性和男性、女性和女性之间不能登记结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

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用词来看,既然“卖淫嫖娼”未规定双方的性别,那么也包括同性在内,并非一定是异性之间才构成卖淫嫖娼。

另外,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来看:

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因此,虽然观念越来越开放了,但这并不是违法乱纪的借口,同性之间的一些苟且行为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从以上规定来分析,在本案例中,两人必将都会被以“卖淫嫖娼”行为惩处;

此外,鉴于双方之前曾多次发生交易,情节较为恶劣,恐将被处顶格处罚,即行政拘留15天,同时并处5000元罚款。

其实同性之间这类行为之所以会被打击,不止是违背社会道德、破坏家庭关系,从健康角度而言,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之间,诸如此类的苟且行为都可能会伴随着疾病的传播,这也是对该类行为进行打击的另一原因所在。

在这里也奉劝大家,平时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洁身自爱,切不可逾越法律,既是为家庭、为家人负责,也是为自己和配偶的健康负责!

对此,大家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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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黄现场,抓到“卖淫女”竟是女装大佬!双方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先了解一下嫖娼的定义,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不包括推油等按摩服务)(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处罚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是法律方面规定的,我对本事件八卦一下,这嫖客知道真相以后会有什么感受?兴奋呢?还是恶心呢?哈哈,大千世界,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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