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在中国古代,女人地位卑下,《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也就是从礼制和宗法上界定了女子的从属地位。比如在婚姻方面,男人可以三妻四妾,不如意可以休掉,而女子则必须从一而终。

(孔子)

休妻现象自古皆有,比如春秋时代的孔子即曾休妻。史载,“孔氏三世出妻”,即孔子、其子孔鲤、其孙孔伋都有过休妻的记录。当时,休妻虽也有约定俗成的章法,但并不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政府并没有具体规定在什么条情况下可以休妻,休妻没有制度化。

到了唐代,《唐律》才正式规定,以下七种情况可以出妻,即:不孝,无子,淫佚,妒忌,恶疾,盗窃,口舌。这也就是人们所说的“七出”。

不孝,被古代定性为伦理第一宗罪。媳妇不孝舅姑,理所当然地被视为出妻之首款条例。

无子,古人由于医学条件限制,并不知道不孕不育是由男女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以为不能生育,或不能生养儿子只是妇女的责任,与丈夫无关。比如班固妻子久婚不孕,其妻自请丈夫休掉自己。南宋诗人陆游的母亲,就是嫌弃陆妻唐婉未能生育,找理由逼迫陆游休妻的。

(陆游与唐婉)

淫佚。自古女子淫乱都可入罪,更莫说被休掉了。汉代朱买臣早年贫穷,妻子崔氏不守本份,与一位木匠私通,被朱休掉。后来朱买臣发迹,崔氏哀求前夫想再续前缘。朱端起一盆水泼于地上,对崔氏道:你能把这盆水收上来,我就答应娶你。崔氏羞愧难当,这就是“覆水难收”的故事。

妒忌。古代富裕人家往往有妻有妾,数女共事一夫,往往产生互相争风吃醋之事,妒忌会使家庭矛盾激化,甚至釀成祸事。

恶疾。主要是指恶性传染病,比如霍乱,出血热等。

盗窃。俗话说家贼难防,监守自盗,会造成家业糜失,当然不可纵容。

口舌。搬弄是非,向来为人所厌恶。

所谓“七出”,是完全站在男权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女人凡有触犯,丈夫一纸休书,妻子就必须接受被抛弃的命运。可以想象,患了恶疾的女人一旦被丈夫赶出家门,其下场必然异常凄惨。

更有甚者,有的女子本来夫妻感情甚笃,却不受公婆待见,纵然没有触犯“七出”条例,也可以被休。《礼记》云: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者去。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与爱妻刘兰芝双双自尽的历史悲剧,就是焦母的恶意挑剔所至。

是不是女人只要触犯了“七出”条例,就一定会被休掉呢?

不是的!古人在制订了男人休妻的条件时,还同时规定了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不可去妻,即三不去:

妻守孝三年。公婆去世时,儿媳能够安守孝道三年者,不得去妻。

夫先穷后富。嫁过来时夫家一无所有,衣食无忧之后抛弃糟糠之妻,自不被允许。

有所取无所归。妻子娘家已无亲人,回去无所依靠,不可被休。

另外,如果妇人犯有“淫佚”之恶,不受“三不出”保护之列。

(姜子牙)

女人犯错就要被休,如果男人犯错,女人可不可以提出离婚呢?

古代注重“纲常伦理”,夫为妻纲。民告官、妻告夫、子告父皆坐罪。到了唐代,《唐律》中有这样的法律补充: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意思是夫妻感情破裂者,妻子可以提出和离,不用坐罪。

可是,家庭或者丈夫无论多么不堪,古代妇女提出和离者仍风毛麟角。《封神演义》中姜子牙的妻子马氏,嫌弃姜无能而逼他休掉自己,被后人编排上了天庭,成为能招来祸患的“扫把星”。由此可以着出,妇女提出离婚,还是被古代主流所排斥的。

(李清照)

宋代词人李清照,在赵明诚去世后曾改嫁张汝舟。张在婚后暴露出他卑劣的本性,对李经常漫骂甚至殴打,李清照忍无可忍,把张平时所犯的欺君等罪给告了。结果虽然是离了婚,张被发配,无任何过错的李清照却也被判刑三年,罪名就是妻子告夫。

总的来说,在封建体制下,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礼法纲常,做为女人,始终都是男人的附属品。所谓的“七出”也只不过是一些“”卫道士”们给男权社会制造的借口而已。

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古代是封建男权社会,妇女地位低下,婚姻决定权掌握在男人手里,当然男人也是不可以随便提出离婚的,任何社会人的行为都具有约束性的,要是出嫁的女儿能随便被离婚,谁家的闺女敢出嫁,所以古代离婚也是制定了一个规则标准,也是古代男人离婚的理由,民间俗称休妻,女人犯了七出就可能被丈夫离婚,七出的依据《大戴礼记·本命》妇有七出: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公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出的情况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如犯恶疾及奸者,即使有三不出的条件,仍可径行出之,不受上面的规定限制。

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古代妇女地位低下,一旦嫁人即成为男人的附属品,几乎没有自己想离婚的可能。离婚常常取决于男方的态度,这里所说的离婚理由,也是指男方在那几种情况下可以离婚的理由。

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离婚)规定了七种理由,也就是所谓的“七出”。根据《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下面就一一介绍如下:

一、不顺父母

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我们知道,婆媳关系好坏,不都是媳妇的原因,但过去作为媳妇的在婆婆面前只能顺从,即使婆婆有错,也敢怒不敢言的。

二、无子

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现在人都知道,生男生女不只取决于妻子,将无子的过错都归咎妻子,毫无道理可言。

三、淫

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古时后,男人三妻四妾,花天酒地都合理合法,女人红杏出墙,就成了丈夫抛妻理由,多么不公。

四、妒忌

妒忌,在古时候,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名正言顺地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就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哪有这种道理!

五、恶疾

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夫妻本该互敬互爱,女方有病更该多多照顾才是,怎能一休了之,让一个孤女子无依无靠,何以为生?

六、多言

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可见旧社会女性地位多么低下,连说话发表意见的权利都没有,夫家关系不和,难道是妻子挑拨的?

七、窃盗

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总之,古代社会男尊女卑,所有的法规和制度都是为维护男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妇女命运悲惨,可怜可叹!

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古代离婚的具体七种理由到底是什么原因就不太确切的回答了,只知道古时只有男的休妻,没有女人提出离婚,古代男人地位一直就比较高,可以三妾四妻,而女人地位卑贱要一直守妇道,守贞节,否则男人就修了妻子,女人根本就没有权力提出离婚!

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夫妻离异而中断婚姻关系,最早叫做“绝婚”,而不是离婚。离婚一词最早见于《晋书.刑法志》,但唐朝以前并不常用,唐朝时期社会上才普遍出现离婚的说法。

古代中国,父权、夫权、男权至上,女子在某种程度上仅作为男性的附属物而存在,地位可谓相当低下。妻子是属于夫家所有的,夫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妻子弃去,即婚姻中断的实质是丈夫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与丈夫离异的可能。再加上封建家长制度,连结婚都需要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结婚的主婚权操控在家长甚至家族手中,离婚自然也由家长决定,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选择权,比如《孔雀东南飞》主人公焦仲卿和刘兰芝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就是因为焦母不喜欢刘兰芝,进而要求焦仲卿休妻,导致夫妻二人双双殉情的悲剧。

因而,在妇女没有离婚权力,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的古代社会,所谓的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是完全不能与现在的离婚制度相比拟的。

那么弃妻或离婚的理由是什么?

  • 先秦时期,抛弃妻子是不需要理由的,出妻很随意,方式也很简单,仅由媒氏记录下来,叫作“书之于版”,然后,请个人到女方家去告知一声,离异的事就算成立了。

简单粗暴,不需要任何理由,仅男方一句话就把本该严肃的婚姻终止了,这种随意、自由的出妻行为给当时的女子带去了莫大的苦难。《诗经》中多有记载这类女子的怨诘之语:“士也罔极,二三其德”、“有女仳离,嘅其叹矣”......

  • 到了汉代,出妻的理由逐渐归纳为七条,做妻子的只要触及其中一条,就可能被丈夫“合法”抛弃掉,这就是封建社会有名的“七出”,也叫“七去”。其基本内容如下:

1、无子。在“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思想背景下,不能生育自然就会成为休妻的首要原因。

2、女子淫佚。古代社会,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可以寻花问柳,但女子不能,女子若有出格行为,往往会被视为大逆不道,有时甚至没有此行为,而仅仅只是丈夫的多疑就可以随时被休掉。

3、不顺父母。孝敬公婆是出嫁女子的本分,如果被认为没有做到这一点,便称此女子是无德的,是万不能留下来的,因而女子嫁人若是遇到一个刁蛮婆婆,是难免不被休掉的。

4、口舌是非。古人认为女子话多容易招惹是非,因而话多的女人也容易遭遗弃。

5、“盗窃”。古代女子是没有财产权力的,包括嫁妆和她自身都归夫家所有,作为妻子如若未经允许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则被视为盗窃行为。有的家族想休掉一个媳妇,往往藉以盗窃之名,就可以合理合法地出妻。

6、妒忌。古时男子三妻四妾的,作为妻子,就得自觉维护后院和平,并绝对不可以妨碍丈夫对其他女子产生染指的欲望,否则就是不贤惠,完全有理由休了她。

7、恶疾。妻子患有严重的疾病特别是传染病,而不能主持家庭饮食和对祖宗的祭祀,此时这样的妻子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当必去之而后快。

七出制度反映了包办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私有物,是片面强加给妇女的枷锁,是靠牺牲妇女利益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保全宗法孝道,保证男权统治。尽管有看似出于人道主义的“三不去”(一是无所归不去,即娘家没人了可以不去;二是与更三年丧不去,即与丈夫一起守丧三年的可以不去;三是先贫贱后富贵不去,贫贱时娶妻,富贵时不能去,为的是不悖德行),也无法掩盖封建制度吃人的事实。

  • 唐朝时期仍然沿袭了汉以来的“七出”和“三不去”的规定,并完完整整地纳入《唐令》之中,赋予了法律效力,
  • 宋、元、明、清的法律也都规定“七出”和“三不去”,其内容都是一致的。元、明、清的“三不去”与唐、宋稍微有点差别,唐宋规定有两种情况必去,一是恶疾必去;二是犯奸必去;元明清的必去,仅有一种情况,即犯奸必去。从而可以看出古时对妇女的贞操看得尤为重要。

其实,除了以上“七出”和“三不去”外,中国古代的离婚理由还有很多,比如因悔婚或妄冒等违反婚约行为、违反一夫一妻制或婚姻违法等都可以作为解除婚约的理由。

但不管哪一种的离婚形式、哪一种理由,其归根结底都是在弃妻。

古代可以离婚的七种理由是什么?

古代男性休妻的七种标准理由叫“七出”(即妻子所犯七种过错),分别为:无子、淫、不顺公婆、口舌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与此相对应的,还有三种不可以休妻的理由,叫“三不去”,分别为: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七出三不去”制度源于西周,是我国古代最重要的离婚制度。

无子

即生不出儿子。在古代,婚姻的目的就是“传宗接代,延续香火”(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礼记.昏义》)。生不出儿子即为“绝嗣”,使这段婚姻没有了意义,因此男性可以单方面休妻,但到了唐朝,对这一条加了限制,“以无子休妻者,必须妻年满五十以上”。

这个比较好理解,指的是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关系,败坏道德,破坏伦常。古人对女性贞操要求极高,特别是大家族,如果妻子有外遇一般不是休妻这么简单,往往还会有“浸猪笼”的风险。

不顺公婆

古代的婆媳矛盾往往没有现代如此尖锐,因为在古代媳妇必须顺从婆婆,“孝”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工具,凡是违背孝道的,均为“逆德”,将受到极其严重的处罚,如果胆敢打骂公婆,甚至有杀头的风险。

口舌多言

指妻子爱说闲话,俗称“老婆舌”,在传统中国家庭中,女性尤其是辈分低的女性,被认为不应当多发表意见,而妻子作为一个从家族外进来的成员,口舌多言就被认为有离间家族和睦的可能。

盗窃

即偷婆家东西,这在古人看来是比较严重的道德问题,不能继续留在家中。

妒忌

一般是指妻子对于丈夫纳妾的妒忌,古人认为妻子的凶悍妒忌会造成家庭不和,以及“夫为妻纲”的理想夫妻关系的混乱,更有害于家族的延续。

恶疾

指妻子换了严重的疾病,特别是传染病。

三不去

上述其中情形是法定男性单方面休妻理由,但如果妻子有以下三种情形,即便犯“七出”之一,丈夫也不得休妻,这几种情形也比较好理解:有所娶无所归(妻子家人已逝,没有归宿)、与更三年丧(曾同丈夫为公婆守丧三年)、前贫贱后富贵(同丈夫白手起家,丈夫不能富贵后休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所创制度,到唐律有所完善,除“无子休妻者必须妻年五十以上”外,还有“妻若犯恶疾及奸罪者,虽有三不去之理由,仍可休之” “妻无七出之状而休弃者,丈夫徒一年半” “妻有三不去之由而休弃者,丈夫杖一百”等等。

唐律中另外还规定了强制离婚的情形,称为“义绝”即双方家族间殴杀,伦理之义已经断绝。具体为:

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2.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 缌麻以上亲,若妻通奸及欲害夫者。

3.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者。

此种情况,即便夫妻感情甚好,也必须离婚,如果不离婚,将处以“徒刑”(“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徒一年之罪。”)

古代女性地位卑下,婚姻中对女性诸多限制,但“三不去”制度却值得现代婚姻立法借鉴,保护女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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