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主动取消交易,依然构成嫖娼吗?

虽然男子有嫖娼意图,但由于他主动取消交易,不会构成嫖娼违法,嫖娼,是以实际行动的结果而判断,不能以意识去认定,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男子虽然曾经有过想嫖娼的意图,但他并没有实施,从法理上讲,意识并不能认定犯罪。

我们每个人都有某种意识,就像平常见到美女帅哥一样,心里想,如果能和他,她结婚同床共枕该有多好啊,其实,这也是一种意图,因此并不能认定有什么问题。

凡是犯罪的意图在实施前中止,没有实施和伤害,都不能认定有罪,在《刑法》中也没有这种意图属于犯罪,但是,如果男子有嫖娼的意图,并且这样做了,那就属于嫖娼违法。

单纯的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但如果是有组织的卖淫嫖娼,或者容留女性,特别是未成年的女孩卖淫,在网上或其他方式招揽嫖客,这些都属于犯罪,将受到法律严惩。

一个人最好是不要有这种意图,有时候往往不受自身控制,就会犯法,虽然嫖娼不是犯罪,但这种不耻的行为,对社会,家庭,以及自己都会有影响,目前,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和处罚力度,对卖淫嫖娼者,将处15日以下拘留,并且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轻的,拘留5日以下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卖淫嫖娼一旦被抓,虽然不属于犯罪,在公安机关也不会留有犯罪案底,但留有个人的嫖娼违法材料,如果个人今后考公务员,在政审时,必须到当地派出所出具一张个人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如果曾有过嫖娼被抓,在政审时这一关就过不了。

洁身自爱是每一个公民的美德,对社会和家庭,或个人都有好处,嫖娼不但自己的名誉被损,连家人,老婆孩子的面都被丢光,男子嫖娼犯法,这是人生的污点,轻者被别人瞧不起,重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一教训是深刻的,做人不能贪图一时的快乐,而毁掉自己的前程和家庭。

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主动取消交易,依然构成嫖娼吗?

真人真事儿!男子深夜找“包小姐”,最后嫌上门的小姐姐太丑主动取消交易,最后却不料遭威胁后报警,大家猜一猜结局是什么样的呢?

刘某是一个销售经理,因为经常在外出差,所以陪伴妻子的时间较少。一天晚上入住宾馆以后,打开门却发现地上有一些小卡片,仔细一看卡片上都是青春靓丽的小姐姐。刘某一时没忍住空虚寂寞冷,就拨打了卡片上面的电话。

很快电话就接通了,接线的也是个声音很有磁性的小姐姐。两个人很快商讨了细节以后,对方表示很快将会安排人上门服务。

没有想到的是,刘某预约的是大学生,上门的却是一个将近40岁的阿姨,厚厚的妆容依旧掩盖不了深深的鱼尾纹。

刘某顿时暴跳如雷,当场就拒绝并表示了反悔,想要终止一切。

阿姨却不乐意了,表示自己已经提供了上门服务,是刘某不守约定拒绝了服务,因此必须要给全款。

刘某当场赶走了阿姨,不料很快,阿姨这边居然纠结了一群社会青年,敲响了刘某的房门,想要讨的说法。

刘某隔着猫眼一看,当场吓了一大跳,于是当即选择了报警。民警很快就赶到了,将所有人都带了回去。

毫无疑问,上门的那群人因为组织卖淫以及寻衅滋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但是,关于刘某的行为,也很快引起了争议。

民警认为,刘某的行为,属于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务,尚未实施性行为的,虽然情节较轻,但依旧构成了卖淫嫖娼,给予罚款的处罚。

刘某不服,很快,就提出了上诉。后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刘某看见上门女以后,就主动想要放弃卖淫嫖娼的行为,该行为属于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

因此,最后认定,虽然刘某的行为依旧是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但是因为情节特别轻微,又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因此不予处罚。

所以,明白了吧?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又主动取消了交易,这从法律上来讲,依旧构成了卖淫嫖娼。但是,因为情节轻微又主动放弃,很有可能会不予处罚。

最后,也提醒大家一句,做人一定要洁身自好,做人一定要清清白白,卖淫嫖娼的行为不仅违法,也容易造成家庭的矛盾以及一些疾病传播的隐患,大家一定要坚决抵制哟!

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主动取消交易,依然构成嫖娼吗?

给大家讲一个真实的案例。王某由于工作的原因经常天南地北的跑。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慢慢的夫妻感情也淡了。每次出差回来夫妻因一点儿鸡毛蒜皮的小事都吵架。

这天王某和妻子吵完架就出来拉着朋友在外面喝酒。他在酒桌上向朋友大吐苦水。说他的辛苦,说他们夫妻那点儿事儿.。说他现在如何憋屈。他朋友对着他不怀好意的笑了笑。从口袋里掏出一张名片递给他。

他拿起那张名片看了看,只见上边印着一个年轻漂亮的女人,他马上明白了他朋友的意思。

他朋友走后,他越想越和他妻子过着没意思。就打电话约了明片上的美女。并谈好了价格。

他在酒店订了房间,在那里等着那位漂亮的女人上门服务。

可等到人来了之后,,他又反悔了,他感觉这样做有点儿对不住自己的妻子。并且这女人也没有照片上的女人好看。

于是就告诉女人,他家里临时有点儿事儿,要赶紧回去。可女人却不愿意了。我都人都来了,那不行,如果真要走,把钱留下来。

王某当然不愿意,我什么都没有干凭什么给你钱。二人争执不下。女人报了警。

那么,王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吗?

首先,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关系的行为,即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关系。

并且嫖娼在中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在此次事件中,经过警方的调查和相关条例,王某的此次嫖娼罪名并不成立。

那么,为何王某的嫖娼罪名并不成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观上已经就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付了钱的。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按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支付钱的,也按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从表面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使王某没有支付费用,也没有与对方发生关系,但还是有构成嫖娼罪的可能的。

但要注意一点儿,虽没有支付费用也没有发生关系,却还是构成了嫖娼罪的前提,从王某的主观意识上他还是想嫖娼的。只是由于各况没有达成,想取消。因此,经过警方调查,王某的嫖娼罪名不成立。

不知大家好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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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主动取消交易,依然构成嫖娼吗?

主动取消了,不构成嫖娼。

男子有嫖娼意图,感觉不安全,主动取消交易,依然构成嫖娼吗?

这样仍然属于犯罪既遂,是否就嫖娼而言,既遂的产生在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达成一致之时,主动取消交易,说明取消之前交易已经形成了。

犯罪行为的既遂判定在于是否已经对相关法益产生了实际侵害,这个和强奸不一样,强奸侵犯的是受害人的权益,只要没发生关系,相关权益就没有受到侵害。但嫖娼危害性在于对于嫖娼市场的助长,危害的是公共社会秩序,而不是卖淫女的身体,危害性和肉体是不是实际进入没什么关系。

类似的还有扰乱市场秩序类的一些罪名,比如销售者通过虚假广告、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且已经和大量消费者签订了购买合同,哪怕在一件产品都没卖出去一分钱都还没收的情况下主动中止了,也已经犯罪既遂了,因为相关法益已经被侵害成功了。

贩卖毒品罪也有类似之处,舆论届对于既遂的判定也是有契约达成和交付达成的分歧,但是有一点是比较确定的,就是为了转卖毒品而购买毒品的,在购买毒品而还没有卖出去的时候,就已经构成了贩卖毒品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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