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视同缴费年限主要指的是国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已经参加工作的职工,按照原先的退休制度可以认定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原先退休制度,主要指的是国发1978年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这两个制度实际上最早可以追溯到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以及1957年和1958年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

有关制度规定,主要是根据个人年龄以及连续工龄来确定我们是否具备退休领取退休费的条件。1978年国发104号文件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连续工龄满10年的,才可以领取退休费。

实际上鉴于当时的条件,连续工龄的认定都是依据职工档案认定,没有什么统一的管理系统的。而且当时实际上是没有社会保险缴费这一说了(劳动保险基金的缴费1969年停止)。所有的退休费待遇都是由企业在行政方支付或者有财政承担。

后来我国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后,个人也开始缴费。社会保险法第13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可能很多人就认为事业单位人员离开单位以后,所应该缴纳的社保费还是由政府承担。实际上,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只会在退休时才实际缴纳,离开单位不会影响社保缴费。

而且大家要知道,老办法要按照老规定处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国有企业职工,只要有连续工龄,但是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连续工龄会被清零的。根据以前的老文件规定,刑满释放重新就业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如果没有判刑,像是个人辞职等情况,视同缴费年限还是可以认可的。不过,只要离开了机关事业单位,在计算养老金的时候,要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并计算养老金。

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因本人曾经从事过多年的人员惩戒工作,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在体制内单位工作的任何人,一旦被开除,肯定会丧失几乎所有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还要求原单位补视同缴费年限,当然是绝对不可能的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是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专门聘用的,都实行严格的事业编制管理,绝大多数由政府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既是财政供养人员,当然又是体制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法定职责是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因此,国家早就制定了专门的事业单位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教育、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目前,事业单位的综合管理法规是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对于违法违纪的事业人员的处分,政策依据是人社部、原监察部联合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这是部门规章;还有去年正式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法律,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同样要遵守这部法律。

第二、看一下法律法规对开除的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必须给予处分;给予的处分,要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不能畸轻畸重;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也就是说:被开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彻底地丧失了被重新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人员的法律资格,从此永远与体制内的公职人员无缘。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就必须解除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聘用合同终止执行,完全丧失了公职人员的身份和资格,一切的工资福利待遇彻底停止发放。

第三、正确地认识开除处分。开除是最为严厉的惩处措施,是对工作人员最彻底的否定性评价。其最直接的后果是:本人立即丧失了公职人员身份,并从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停发工资,从此成为了失业人员,导致多年奋斗积累起来的资历、资格、工资福利待遇等等,都被彻底地予以剥夺,成了一无所有的失业人员。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工作人员被开除,肯定是以本人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为最基本的前提,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经过管理机关调查属实之后,才可以做出开除决定。因此,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不仅是对本人的致命打击,还会对单位造成严重后果,如:分管或主管领导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者政务处分;或者在年度考核时,整个单位还会被取消评优资格、减少优秀等次的名额。当然是一项极为严肃的事情,也只有违法违纪行为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才不得不按照国家政策的规定开除工作人员。

第四、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给予工作人员开除处分之后,不仅本人彻底失去了以后报考公职人员岗位的资格,即使有条件重新就业,工龄也必须从零开始重新计算;原来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所享有的视同缴费年限也会被彻底清零,只剩下从2014年10月1日起的实际缴费年限继续有效,截至目前仅有6-7年。在此情况下,如果本人年龄尚不大,还可以继续缴费参保,在达到累计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之后,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基本养老金肯定会大幅度地降低。如果年龄已经比较大,累计缴费年限无法满足15年的最低要求,或许唯一的出路是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转移接续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水平很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老年生活处于贫困状态是必然的结果。因此,体制内工作人员被开除,后果肯定是极为严重的,几乎等同于自己作死的自杀未遂,仅可苟延残喘而已

第五、回答题组提出的问题: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综上所述,正是由于本人犯有严重的违法违纪违行为,才被监察机关决定开除。开除的后果是:本人与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被彻底解除,视同缴费年限被依法清零,以后也无权报考体制内工作岗位。原单位当然不承认有这么一个人,更无须对其再负任何的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开除的人肯定无权要求原单位补什么视同缴费年限。何况,视同缴费年限仅仅是一种法定资格,根本不存在什么补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开除之后,本人不再是原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清零的法律根据,其实就是监察机关给予开除处分的监察决定。因此,题主提出的这样一个问题,令人十分奇怪和困惑。

为此,我认真地从各个角度想了一下。唯一有可能性的是:当时给予的开除处分错了,被监察机关依法撤销。只有在此情况下,本人就必须恢复公职,自然也肯定能享受视同缴费年限。即使如此,也根本没有任何的必要,要求原单位补所谓的视同缴费年限,这压根儿就不需要。

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不能计算,可要求原单位补缴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吗?当然是不能补的。开除处分是所有的处分中最为严重的一种,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受到开除的人大部分都是触犯了刑法,没有触犯刑法很少有被开除处分的,最多就是就是辞退或是解除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分为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四种形式,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单位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按照这个规定,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都是有期限的,到了规定的期限的,这些处分是可以解除的。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和撤职的期限是24个月,唯有开除处分要背一辈子,永远记在在个人人事档案中,也算人生中一个最大的污点。

按照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解除人事关系或是劳动关系以后,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开除处分之前的工龄不计算连续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但之前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以与重新就业之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之后,由于连续工龄已经中断,不能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是属于事业的单位还没有实施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你要去找原单位补缴之前的缴费年限这也是无法补缴的。养老保险的补缴,只有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后,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是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的情形才可以补缴。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之后才开始执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属于2014年10月之后参加工作,2014年10月之后才被开除的,如果属于2014年10月之后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没有为工作人员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在这种情形下,即使工作人员被开除了,但是养老保险还是必须要补缴的,补缴以后的缴费年限就可以和以前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以后,由于开除处分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中最高等级的处分,没有解除处分的期限,开除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也不再视同为缴费年限,但是实际缴费年限要计算。视同缴费年限这是不能补也是无法用实际缴费年限来补缴的。

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谢谢邀请,很高兴能回答你的问题。看到你的问题我就在想:被开除?为啥被开除?是触犯了法律被判刑吗?还是因为你违反厂规,不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

你只要不触犯国家法律,只是单纯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你之前在单位工作过年限都还是存在的,是不会消失的。

视同缴费年限,是91年以前没有交过社保的年限。你若想让社保局承认你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你必须是86年以前参加工作,是劳动局统一招入单位的正式工。反之你86年以前工作的临时工,或你是8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工,那你现在就没有社保视同缴费这一说。

你要是到了该退休的年纪,想让社保局来认定91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你必须先找到当年的档案,也就是当年的招工表。还有当年工作时的工资表,工资表是上半年一张、下半年一张、复印、单位主管签字并盖章 。最后还要带上你与单位解除你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保缴费手册,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把这些交到社保局就可以进行审核了。

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事业单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视同工龄的交费如何处理?

一:如果你是因为触犯了国法,被判刑而蹲狱、因此而开除公职的,你的视同工龄回零、不可能有任何的补偿;你社保账户的“统筹资金”、也与你没有关系,只保留你自己交费的社保账户资金、保留你自己交费的工龄(有效年限);

二:如果犯了罪,缓刑、监外服刑、没有重新犯罪与再犯新罪的,你的视同工龄、实际交费年限、仍然有放;但是,你获得的是普通职工的待遇、不是原职务、原职称的待遇;

三:如果你没有被刑事处分、只是单纯被开除厂籍,你的视同工龄、实际交费年限、应该继续有放;是否能按原职务、原职称的待遇,公安、司法、财政、社保部门、企业有权决定;

四:无论是机关、事业、企业人员,视同工龄的交费的资金、是有国家财政直接支付;于企业无关;如果你判过刑、服过刑,想得到视同工龄的待遇、必须得到公安、司法、财政、社保、企业的共同认可;

事业单位被开除视同缴费年限可要求原单位补吗?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反事业单位纪律,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即不再具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也随之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开除后,其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14年9月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工龄)取消,只保留2014年10月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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