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一般来说,单位不认可,社保认可就可以。但是,具体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纠纷很麻烦。#理财大赛第三季#

我国过去实行的是国家保险制度,个人无需缴费,直接根据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退休金待遇。所有的待遇,一般是有国有企业的行政方或者国家财政予以承担。这种情况下,就给国家和企业带来很大的压力。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必须建立起社会化养老的模式。像私营、外资企业,国家不可能像国有企业一样给他们加码,要求他们永远不能倒闭,还要承担职工永远的养老责任。

尤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用工制度是固定、临时工制度,主要是按照国家制定的工资计划使用工人。因此也就有了计划内、计划外之说。相应工人的工作记录都是以职工档案为准。

当时只有连续工龄才可以计算退休金。为了推动国有企业改制,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对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统一实施劳动合同制。对于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有合同制,工人和企业共同缴纳。职工本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所有的缴费记录都要记载到《劳动手册》中。

劳动保险基金实际上就是我们养老保险基金的前身。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这时候国家才规定全部的企业职工都应当参加社会保险。也就是说像私营、外资企业的职工,1991年以前没有参加养老保险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说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缴费,这当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应当予以补缴。

但是,由于时间已经过去很久,职工在具体维权方面可能会遇到问题。一方面是劳动监察的维权有效期是两年,超出之后不再查处,另一方面是企业可能由于改制、破产等原因不复存在。

按照社会保险管理的政策,欠缴的社会保险费都是应当征缴的,并没有时间限定。一般来说,只要有人负担这笔钱,社会保险的可以缴纳上。不过各地的政策有可能有一定的不同。

按照2017年,人社部对人大代表的有关答复指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超过劳动保障监察两年追溯有效期的投诉以后,一般也应按程序进行处理。对于能够提供佐证材料的,应尽量满足参保者的要求,予以解决。毕竟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侵害了参保人员的权益。

一般来说,由于八九十年代我们的社会平均工资很低,即使补缴的话负担也不重,有的人会选择自己承担社会保险费的方式缴纳。毕竟多一年工龄会多一年养老金待遇,尤其是当地建立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以前的工龄都是额外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补缴上之后非常划算。

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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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事业单位90年到93年计划内的临时工有合同,但是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该怎么办?单位这个社保实际上是从2014年才开始缴纳的,所以说1990年到1993年肯定是没有交社保,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即便是你有这种临时工的合同,但是他没有给你交社保也是很正常,因为本身事业单位它就是补缴社保的。

那么如果说有相关的文件可以补交,你通过原工作单位看看怎么样来进行补交,这个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工作单位如果明确拒绝补交的话,那么你要询问清楚是什么原因拒绝补交,所以说依法享受这个社保待遇,要根据相关的规定来享受,毕竟作为临时工他没有合同约束的话,实际上维权起来相对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它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而且1990年到1993年不,但是事业单位没有社保正常交费的情形,就连企业单位很多地区,它也是在1994年甚至是1996年以后才建立养老保险的正常交费,所以说这段时间之内只能够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不能够补缴社保待遇,所以说只要能够认定你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计算退休金的过程中一定可以计算你退休金的待遇,所以这一点是可以放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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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事业单位的90年--93年的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对于90年到93年的临时工,不管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由于当时很多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都还没有正式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你那时作为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也没有要求单位必须要缴纳社会保险。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个人观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1)33号文件,是从1991年6月3日发布的,该决定第一次明确了企业职工必须要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缴费的范畴。根据这个决定精神,全国很多地方是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9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即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这个通知下发以后,从1996年开始,全国基本上全部纳入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1997年国务院发出了(1997)2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制度的决定,从缴费比例、统筹层次,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建立等进行了规范,标志着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你从1990年到1993年期间,在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由于当时临时工和现在一样,都涉及到财政的预算和开支问题,所以都需要报经当时的人社部门备案,这就是你所说的计划内。当时的编办已经成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虽然没有现在管理这么严格,但也是有编制的,临时工由于没有纳入编制范围,所以临时工的工龄按照当时或是现在的政策,都不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因此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只有你在93年左右在该事业单位转为正式的工作的人员,那么你在该单位90年到93年从事临时工的工龄才能属于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或是工作年限,也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无法视同为缴费年限,那么是否能够补缴呢?由于当时还没有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所以按照现在的政策标准去衡量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现在的政策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属于违法行为,由于用人的过错导致应该缴纳而没有缴纳的,是可以补缴的。但1990年到1993年的情况比较特殊,由于没有要求用人单位需要为单位的临时工或是合同工缴纳社保,也没有强制性的要求,所以单位是无法给你出具任何文件的。你所说的有文件可以补缴,关键是当时没有文件也是不会认可的。是否能够补缴,关键还是要看当地社保部门的理解,我认为至少可以从1992年开始补缴,毕竟1991年国务院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企业单位也从1992年开始缴纳了养老保险,所以从1992年开始补缴,这是有文件依据的,也就是国发(1991)33号文件。

综上所述,你1990年至1993年在事业单位从事临时工,由于1990年到1993年之间,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还处于改革的初期阶段,不属于强制性缴纳的范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从国发(1991)33号文件开始执行的,所以你的养老保险费用,如果从1992年开始补缴应该属于合法的范围。

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你好你说的事业单位的90--到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但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缴,单位不认可怎么办的问题回答如下----------可以补缴先搞清楚是个人补缴还是让单位帮你补交这个概念,如果是个人补缴就很简单,拿钱交就是了。毕竟在单位交会享受一定的福利,个人的比例很少仅占8个百分点。政策咨询清楚,要拿出有说服力的文件,如果单位托词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进行申诉,要求进行仲裁,如果要求合理多数单一个人都会得到保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你则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毕竟我们都会一天天老去,如果将来老了没有生活保障,是很尴尬的事情,到时候没有劳动能力,生活质量会和别人相差很大的。建议你尽快解决这件事情,毕竟这件事对我们个人不是小事,宜早不宜晚。最坏的结果如果单位不交你看能不能自己交,这样会免去将来的一切尴尬。真不行退一万步,都交不了,也要尽早做打算,自己储备一定数额的养老金,这样才会老而无忧。你说呢?一句话,自己不哭----眼里没泪呀!但愿我的回答能帮到你,谢谢,也希望你工作愉快,事事顺心!

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事业单位90至93年内招有合同,但没有给缴纳社保以后单位不承认,合同工与招工是有很大区别的,内招只限于本单位局部招工是不受社会所所保障的,合同工和合同制又有区别,合同制是由合同工转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转正,合同工虽然也受劳动法保护但企业单位効益不好,可随时裁员或到期辞退。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初期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是,一九八六年十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即然已经实行了养老保险90至93年单位沒给交纳养老保险,这肯定不属于合同制工人一栏,即使国家有政策到退休时能补缴养老保险,这也是一大问题,正常办理退休是有档案的,合同工不具有立档资格,只有转工或正式工才有档案可查,档案的建立本人出生年月何时参加工作,劳动部准许招工表格一式四份,入档,企业,本人和存根,退休时核准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款准与退休,谢谢

事业单位的90-93年计划内临时工,有合同,没有交社保,有文件可以补交,单位不认可怎么办?

1.不必纠结于临时工,只要是全日制用工,就是劳动关系,就应该交社保,不光是文件规定,更重要的是法律规定。

2.拖欠社保,只能投诉要求追缴,补缴。

3.确实无法补办社保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社保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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