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不管什么情况,一个企业的经营必须依法依规,这样才能够长久。#理财大赛第三季#

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分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缴费基数。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应当是等于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均值

职工的工资总额很多人可能不理解,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际上主要包括六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实际上,大家很多人认为缴费基数是每个月的应发工资或者实发工资,这些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包含了奖金,加班费等待遇。这些待遇还是包含的社保、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等个人负担费用的全部工资待遇,正常来说要比我们每月的实发工资高得多。

个人所得税申报的工资基数一般都是每月的应发工资,真正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其相应纳税还应扣除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虽然我们一直说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实际上经过扣除一系列费用以后,一些人每月工资过万元都不一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社保缴费基数的核定,一般是由企业自主申报,社保部门进行抽查。由于2019年开始推动税务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一些地区要求统一缴费工资和个人所得税工资申报这也是必然结果。特别是税务部门在审核企业账目时会更加专业,能够有效规避企业糊弄社保部门的行为。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没有如实申报,这样会牵扯到偷税漏税问题,性质就不一样了。

另外,劳动者也可以向有关社保稽核部门、税务部门、劳动监察部门申请维权,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部门没有发现,也会按照劳动者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真实的基数缴费,查实后进行社会保险补缴的话,会从欠缴之日起每日承担5/10000的滞纳金,相当于年化18.25%,相对而言,负担成本更高。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呢?一般来说,通过劳务合作或者劳务派遣都无法避免

确定劳动关系,需要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保障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销售公司,主要工作就是销售,肯定是无法避免劳动关系确定的,也就无法规避给职工缴纳保险的规定。

劳务派遣要求只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工作岗位,而且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数的10%,所以这种情况一样是违法行为。

真正规避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要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同认可。如果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双重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的违规行为。可以由一个用人单位支付劳务费的方式,另一个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发展工资的方式参保了。或者说,劳动者自己参加了灵活就业人员保险,用人单位就无法给职工参保了。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国家对于社保类的制度政策越来越完善,对企业不按规定额缴纳社保的行为零容忍,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不一致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方法建议

1.有些地区的企业有优惠政策,可以再这些有优惠政策的地区注册公司,外包员工,建立员工关系或达成合作。不过总的来说是权宜之计存在一定风险,节税方式最终要规范化。

2、灵活用工或者第三方平台也可以了解一下,主要思想是将基础工资和业务提成分开发放。在本部缴纳员工的基础工资在本部交,提然后第三方公司发放成和奖励通过,签订兼职协议或灵活用工协议,以此达到节税的目的。

无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降低员工社保相当于是降低员工工资,这样降低人工成本减少支出的方法投机取巧最后只会降低公司的生存能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是长久之道,虽然人工成本大大增加,但完善经营制度,改变经营方向求得开源节流,只试图节流确实难以长久。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这个事情以后是没有任何漏洞可钻,但是也有一些可以去宽限和容忍的政策扶持,要善于利用起来。我给大家分析一下:

1.其实按照法规,从2019年开始,社保个税就已经并轨了,统一由税务局系统来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过去的个税如实报,社保按照企业自己定的基数报的历史也就一去不复返了。也就是说拿多少工资,缴纳多少个税,也就必须按照工资数来去报社保基数。这就叫基数统一。

2.而过去很多企业都是按照实际工资去缴纳个税,但是按照公司制定的社保基数去缴纳社保,一般来说社保会缴的少一些。举个例子,假如以前公司为1万元,可能会以1万元为纳税基数来去计算个税,但是会以5000元为社保基数去缴纳社保。那么并轨之后,社保缴纳的数额就会越来越大。

3.过去计算过,社保对于公司的负担是挺大的。假如一个员工税后工资想得到1万元,企业整体负担大约是14,000多元。多出了4000元就是代扣代缴的个税以及企业承担的社保部分。那么为什么企业之前要按不同的缴费基数去办呢?主要是从风险角度考虑,因为少缴纳个税,企业和法人是有着刑事风险。而少交纳社保,一般来说企业和法人最多是被行政罚款。那么很多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就采取了两个基础的做法。

4.在2019年由税务局进行系统统一之后,其实很多民营企业都有点成本受不了。所以国家暂停了系统合一的步伐,此次又因为疫情的缘故,那肯定又是暂缓了。但在未来早晚是要并轨的,那么并轨之后就不可能企业出现两个缴费基数。企业成本将避无可避。

5.在此情况下,其实企业还能有一些小的办法。多去当地税务部门和社保部门了解相关的政策。例如针对一些小微企业以及民营企业以及园区企业等等,是不是还可以有暂缓、折扣或者补贴等等的政策。如果有,那么把它利用起来,也也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补贴一下企业成本了。

不要去逃避法规的监管,也不要去正面对抗法规,而是要看有哪些政策还可以利用起来,进行适当的扶持,这才是企业经营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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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人社局和税务局应该联合起来,制定如下政策:

1.员工社保单位交纳部分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

2.员工社保个人部分纳入个税抵扣。

可以实现

1.避免重复征税和计税

2.真正为企业减负,促进企业发展!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根据本地的消息,如果是5个人以上的规模企业,必须缴纳社保,所以如果还是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就是一个死结,无法解开。同时也因为社保移交到税务,和工资挂钩,从而让社保费转税,成为一个公司无法规避的话题。未来除了税务筹划,应该还多 一项筹划,用工筹划。

对工资进行筹划

销售型公司,人工是主要的成本,所以可以对工资进行适当的筹划。要明白的是,虽然都是发给员工的钱,但有些钱可以不是工资,而作为职工福利费发放的。比如交通补贴,话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费等,虽然都是发给员工的,但他们的名称是职工福利费。这样就可以按照合同上规定的工资数计算缴费基数,进行社保费的缴纳。因为各地社保政策各有不同,所以这个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看。

改变经营模式

如果这个办法行不通,那可以改变下经营模式。比如主要的销售员,可以跟他们签订销售合同,让他们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这样劳动关系就变成业务关系,不是员工,就不用给他们缴纳社保了。对于业务员来说,以工资薪金方式取得收入,可能面临缴纳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注册成为个体户,同样也是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加上自己的经营费用,工资薪金的话,就没有减除经营费用的说法了。

当然,两种模式有利也有弊,正所谓尺有所短,寸有所长,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取长补短,找到一个适合自己的模式。不过社保和工资挂钩是大趋势,这一趋势,会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用工筹划。

人社局要求社保、工资、个税基数保持一致,但公司是销售型公司,用人成本大大增加,该如何解决这种问题?

这种问题只能据实申报了,毕竟下一步社保移交税务是必然趋势,而且就算暂时数据还没有真正对接完毕,但政务数据核查只要想查一定是能查到的,别想钻这种空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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