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1986年10月,国家开始率先在国营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从此以后,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的职工包括临时工、季节工,都要实施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另一大特点就是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形成退休养老基金。

不过,当时实行的是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并行的模式。

1991年,国家推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要求所有职工都需要缴纳养老保险。

1995年,《劳动法》实施,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固定工工作是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固定工不会被解除下岗。如果固定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也是会被辞退或者除名的。

关于职工下岗,确实也是很我国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减轻国企负担,让国企轻车上路的一个做法。当时国企拥有大量的富余职工,为了妥善处理安置这些职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明确企业可以对富余职工实行待岗和转业培训,可以对职工实施有限期的放假。距离退休不足五年的职工,可以经本人申请退出工作岗位休养,也就是内退。下岗职工的一项重要特点就是本单位仍然给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只是没有工作岗位而已。

当时大量的职工下岗,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自谋职业,也激活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199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下岗工人可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三年的基本生活,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期满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解除托管关系,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两年;领完失业金以后,仍然没有实现就业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其实关于下岗确实是有国家政策的,是至于究竟谁该下岗谁不该下岗?这里边确实没有统一标准。

后来,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后,加上社会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们已经不再有下岗一说。如果说企业因为生产经营困难,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制度,已经成为了替代下岗的一种方式。如果用来单位经营情况实在不好,需要重组、破产清算的情况,需要裁减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也要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相应的社会保险不得拖欠。

所以,相对而言下岗已经是老概念了。如果一个职工不适合岗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以再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以后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双方的这种关系就彻底解决了。

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谢邀请: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按照当时国家的运行机制、形势、时代背景而制定的,都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像建国初期,“五年计划、八字方针,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全国人民学习解放军。”等等都是根据国际、国内大环境、大气候下制定的。

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政策也不例外,也是在国家宪法指导下应运而生的。是国家推行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种大胆实践和尝试,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

至于在推行当中,某些地方出现了一些或左或右的过激行为,那是执行者对政策理解的问题。再说了,国家政策是允许在执行中有所失误的。各项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也在不断地修改、完善。其中,实践证明,“摸着石头过河……”就足以说明这种做法是合理、合法的。

改革开放40年来不论是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还是国际空间、科学领域合作项目,都有大幅度的提高,井喷式的发展。各行各业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成就,毋庸置疑,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特殊时期的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由于法制本身也需要一个完备的过程,现在来谈全面合同制实施前的下岗是否合法,其实没啥实际意义。因此,我们应该理的看待和分析这个问题。

《劳动法》是95年才颁布实施,在这以前很多劳资关系都没有一个规范的处理方式。

这在那个时侯来说,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问题,因为根本就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它。后来,随着劳务市场的规范,各种法规的颁布,此时我们再用法规去看以前所做的事情。难免就会出现这种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现象。

这就象我们拿现代的尺子去丈量古代的长度单位一样,我们绝不能说古代的长度单位不好,有啥问题,因为在当时来说,它就是这样一种现状。

如果我们真要判断这个事情是否合法,就应该在相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后,才能据此来判断它是否合法。

因此准确的来说,提出的这个问题不能用合不合法来评论,应该是说当初国企的这种做法有它的局限性和不足之处。

所以我们应该理性的看待我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

也正是由于我们通过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我们才会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然后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从而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好,让我们的生活也越来越好。

如果是在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之后,那么国企肯定会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在那些劳动法规颁布之前,即使国企想给你补偿,但是也找不到一个正常的理由和依据。

不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党和国家一定会为这一些人考虑的,这一点我们必须要充满着信心和希望。

当然我们也不能被动的等待,应该积极的参与就业,努力改变我们自己的现实生活。幸福生活是靠勤劳奋斗来的,不是靠等来的,即使国家能够给我们这部分人有一些照顾和倾斜,但更多的依然要靠我们自己去努力工作。

与其在这里讨论这一个是否合法而被动的等待,还不如自己积极的行动起来,努力工作改变自己的现状,来的更加的直接有效。

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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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全员劳动合同制,是国家推行劳动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与实施目标之一。它的实施范围是全面与全员的,这既包括改制以前的固定工,也包括1986年国企单位开始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

很显然,在国企推行改革改制工作,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包括企业领导与高层在内所有员工,即为企业以前的所有固定工,甚或用人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应该一律都在改制操作的人员范围之内,任何人也不能、也决不允许例外。从理论上、政策上的解释与回答就是如此,只能如此,概末能外。

回到本题目所询问,甚或可视为质疑的这个现实问题,我的回答很直接与简单:全员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也在政革改制的人员范围之列。至于能否下岗分流,离岗合适与否,这要视企业的现实需要与具体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决定。改革改制,大势所趋,一部分富余员工下岗分流不可被免,这应视为正常现象,不足为怪!

但是,下岗分流,减人增效,是企业顺应市场改革取向,减负提效,走出困境的无奈之举。对于被迫下岗分流的员工,他们曾为企业努力工作过,企业的发展与生存,他们做出过自已的贡献,要妥善对待安排好他们的生活。要按时足额发给他们下岗生活费用,要按时足额为他们缴纳“五险一金”,要对他们履行政策法律所规定的职责义务,绝不能对他们另眼看待。同时,也要为他们以后再就业提供必要的协助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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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以前的地主,资本家也要问,没收了的资产合理吗?[呲牙][呲牙]

全面合同制实施前工作的国企员工被下岗合法吗?

合不合法在劳动法里都有,这个问题有点像,你杀了一个人,只是岁数小了点,让大家来讨论合不合法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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