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这些日子,“江苏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12万,被判赔偿公司1.8万”引发热议。人民日报也发表文章《拒绝加班被判赔1.8万,法学专家:荒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专家王天玉认为“法院的判决值得商榷。”依据《劳动法》加班需要有个必要条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对于专家的这番话,是我们真的应该好好追本溯源的分析一下。

《劳动法》关于加班是如何规定的?

很多人在讨论加班的时候使用的是《劳动法》第41条。第41条是如何规定的呢?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43条也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的三类特殊情形,主要是: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很多人表示单位要想安排加班,必须要经过工会和劳动者商议,经劳动者同意后才可以安排加班。其实,这种想法是没有仔细甄别延长工作时间是不是属于加班的问题?延长工作时间真的属于加班吗?不是的!

虽然我们平时认为加班就是延长工作时间,因为我们发放的工资待遇一般都称为加班费,但实际上加班和延长工作时间是两个概念。

《劳动法》第44条规定了加班费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其实,第44条规定没有任何一处提及加班乃至加班费的概念。在《劳动法》中的表述都是工资报酬。尤其是第1项,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就是150%工资标准。

根据1999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职工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依据规定,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虽然说《劳动法》在有关工资报酬的支付规定中,都指的是加班加点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确实可以分开来看。加班,是指的在休息日额外增加上班的班次,也就是指的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情况。加点,指的就是延长工作时间了。

因此,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不应该等同。

延长工作时间保户的是职工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强调了每日不超过三小时的规定。加班指的是增加班次,《劳动法》第38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样的保障,也突出了加班和加点的不同。

为什么要突出这样的区别?

原则上用人单位有安排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工作的自主权,是为了保障企业的合法用工权益。

用人单位不一定安排劳动者一定要遵守周一到周五休息的时间规定,可以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并予以调休,也可以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给予300%的工资报酬,这应当是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连安排职工上班时间的权力都得不到保障,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怎么维持下去?

同样的例子也出现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面,其第5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休假,而不是职工什么时候休假都可以。当职工本人意愿和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有冲突时,应当遵守单位的生产、工作具体情况。

所以,安排职工加班或者调休甚至年休假,确实是企业的权力,如果这点也要经职工同意,真的企业就没法管理了。

法院可能考虑到这些情况才判决职工赔偿1.8万元的吧。所以,职工参加工作确实也不应当任性,可以在劳动法的合理条件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说延长工作时间可以拒绝,但是加班和休息还是应当按照企业规定来的好。

当然,所有的加班必须要在职工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如果职工有病假条或者其他证明,自己是由于客观情况无法参与单位的加班,那么要求职工赔偿就不对了。

被判赔偿的两名职工,对于法院的判决不满可以上诉,也让我们看一下法院究竟是如何判决吧。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2名员工因为拒绝加班,造成公司损失,被法院判决赔偿1.8万元。这件事儿一直在网上议论纷纷,终于引来中央及媒体的关注。人民日报引用了法律专家的评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作为中央级媒体,《人民日报》终于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为《人民日报》点赞。

01.事情焦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同意后方可安排加班。在有紧急生产任务的时候,劳动者不能拒绝加班。而是否属于紧急任务,不应该由企业来判定,法官的判定也不应该草率。

该企业当时的情况是有一批产品需要质检,不加班会耽误出厂时间,形成违约,要赔偿购买方的违约金。但是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紧急任务,法官在判定时候出于什么样的考虑,适用的什么法律条款或者司法解释,这些都是值得商榷的事儿。

02.人民日报观点

《人民日报》梳理了网友质疑的观点,让大伙看到了问题的焦点:一是紧急任务并非企业定义,不属于法律规定可强制加班的紧急任务员工拒绝不过是行使合法权益,而且,真因为合同期将满,不再顾忌公司压力自然有底气维护合法权益拒绝加班;二是损失如何认定完全为两名员工拒绝加班造成?

人民日报官方账号最后发表评论:常态化加班的职场文化是不健康的,是不值得倡导的,法律也不是悬空的,应当结合现实情况,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每一位凭借自己的劳动合法赚取报酬的劳动者,都值得更有尊严的对待。

03.结语:

《人民日报》引用法律专家的评论,并且在全文中为劳动者维护权益而发声,展示了一个主流媒体的担当。经此一事,劳动者拒绝加班的事儿,再一次被送上了风口浪尖,而判罚该案件的扬州市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庭长瞿森斌,也火了起来。

《人民日报》的发声,不知道会不会引起审理该案的法官和法院的重视,还需拭目以待。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的相互关系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加班在很多单位已经形成常态,希望通过这件事儿,能够受到广泛关注,让劳动者维权不再艰难。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职场饭的回答】何止荒唐,简直就是在践踏《劳动法》。起因就让人不解,结果更是让人咋舌。两人以拒绝加班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导致公司违约赔偿12万元,法院判决员企业有紧急任务员工无权拒绝加班,罚款1万8千。

如果两人如此重要,怎么需要以拒绝加班为要挟续签合同?如果两人不重要,怎么会因两人拒绝加班,公司就违约了?

如果两人的工作内容很重要,专业性很强,怎么需要用拒绝加班来要挟公司续签合同,公司又怎么会即不想续约又不储备人才。

单单因为两人拒绝加班,就造成公司违约,可见岗位的重要性。这么重要的岗位,公司竟然没有储备人才。就算平时没有储备人才,都已经打算换人了,还不招替补人员,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公司有紧急任务不得拒绝加班。

先承认员工有权拒绝加班,接着来个一百八十度的大反转,难道判决依据也需要戏剧性?

紧急任务,说实话公司有不紧急的任务么?如何定义紧急任务,是不是只要不加班公司就可能违约赔款的都算紧急任务?若是公司人数不够,导致不加班就完不成任务,这样的算不算紧急任务?如果该条合法,恐怕以后很多公司都会人为制造“紧急任务”来节约人工成本,合法压榨企业员工了。

职场中更多的是被企业压榨的员工。

估计很多人也是第一次听说以拒绝加班来要挟企业续签合同。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频繁加班表忠心来换取企业的留用。如果不是两人对自己专业技能和短时间内的不可替代性有自信,就是企业捏造事实了。

之所以被压榨的员工绝大多数选择沉默,是因为虽然有《劳动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但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很多人来说耗时长、成本高、举证困难。

总结

若是该案就此结束,那么员工维权将更加困难,996将实行到更多行业,未来将有更多的人被合法的被压榨。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可以说能和“不是你推的,你干嘛扶她!”齐名的名言了。

你之前同意加班了,就得后面也得遵守。

我才不管这是不是的权力和义务,你前面同意了,后面就不能拒绝。

常学红、石纪美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毫无半点主人翁意识,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这句话最逗了,她俩凭什么啊?

庄亚婷连多付3倍的工资都不干,就只给调休,你一个法院的管起来一个企业hr的事情来了,要求打工的给资本家有主人翁精神……

我的天啊!

其实,这个案例是扬州市人大会期间,扬州中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宣传下的,区级基层法院的工作报告宣传内容之一。扬州市提出了10大劳动争议案件,邗江区就搞了五大典型劳动争议。

这该是“最出彩”的案例吧。

由于透露的信息太少了,我按照2018年5月13日这个信息,查了邗江区人民法院的所有文书,有9个公开信息,5个刑案,4个民事,没有一个对的上的。

所以只能按照上面这个报道来了。同样的报道,我在pc上《界面》的已经打不开了。

在邗江区法院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李某系扬州某公司检验部主要检验人员,所有公司产品必须经二人检验并加盖检验章后方能出厂。2018 年 5 月 13 日,王某、李某在明知当日下午如不完成全部产品的检验,公司将会面临高额赔偿的情况下,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要求公司与其二人续签为由,故意拒绝下午继续加班完成检验工作,最终导致交货迟延。该公司也因逾期交货向客户公司赔偿违约金 12 万元。后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材料不齐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19 年,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李某承担该 12 万元违约金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主要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但考虑到王某、李某作为按时履行交货义务必须的检验工作人员,在原告生产任务紧迫且可以通过安排调休等方式维护两被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两被告依然拒绝加班,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风险听之任之,其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王某、李某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的管理疏漏以及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判决由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即 18000 元。法官介绍,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且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对价即劳动报酬与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具有不对等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同时、用人单位的每一项工作都由不同的劳动者来完成,如果严格要求劳动者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须赔偿。

2。我对法院的经办人看法

请大家仔细看我加粗的部分,我个人认为法院经办人绝对清楚,这是用人单位在耍无赖,无法交付这归属于经营风险里的一项责任,这是出来开企业都心里清楚的。用句俗语来说,欲戴王冠必承其重。

可是,他们不这么判的依据就是,王某、李某"明知"这个点上。作为民事纠纷,应该是谁主张谁举证,这个就需要用人单位来证明了。我觉得智商正常的人都知道这个很难对吧?

咱也不清楚这个是咋证明的。

在没有任何法理的支持下给定了个15%的赔偿责任。

3. 劳动者有没有权力拒绝加班?

很多人之前和我提的都是《劳动法》第四章的部分,说的是关于对加班时长的限制问题,我个人认为这不够准确,因为很简单,《劳动法》对加班时长的限制给的是封顶限制,不是最低无拒绝权限制。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协商和平等的意思应该很清楚了,就是不高于第41条,劳动者一样有权拒绝加班。

那么什么情况下你无法拒绝呢?

4. 劳动纪律明言在前的情况下

再强调一句,即使是事先协商好的也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要求框架。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纪律,才是这个企业的“救命”法宝。这也是我之前说的那个《劳动手册》。

可惜,多数企业都没有这个对吧?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这是劳动合同法,不是劳动法。这部法律其实对你更有帮助,因为他对劳动关系的生效,义务,合法解除都有很详细的规定保障你的利益。

第九十条 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这条法律规定很清楚明白的写清楚了,劳动者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很清楚。就是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而这条生效的前提是你离职后他们有付给你补偿,签了竞业限制合同,而对方没给你付钱,还是没用。

至于劳动者单方合法解除合同还真挺简单的。

综合一下,如果我是当事人可以抓三个地方打:

  1. 这是企业经营风险,应该由经营者自行承担,与劳动者无关;
  2. 劳动纪律没有说,这种情况下我必须加班;
  3. 我不知道这样有多大的风险;

只要抓住一个打,这个企业都没理。最好的一点就是,你开企业不认赔,往我质检员身上赖,你生不出儿子也是我的责任吗?

这业务水平庭长也敢出来露脸?

1.“明知”这个点就是明显偏听偏信了,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个庭长预先就设立了偏帮资本主义的立场,这问题很大啊,尤其是在我国。

2. 企业的一个义务就是在员工伊始工作之初,就定立清楚你的紧急任务情况是如何的,员工要如何做。尤其是要注意的在于,必须清晰明白的讲清楚什么情况下才是紧急任务;订立这个同时也要说清楚会付出什么样的代价给劳方;并且,劳方签字同意才能生效。

这些东西不能写进劳动合同哦,必须以劳动手册的形式存在哦!要到劳动部备案的,也不准CEO、厂长和流水线人员的不一样哦!

拿不出这个来庭长吧啦吧啦的说这么多,算啥?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不得不说,江苏省的法院就是法律界的奇葩,相信彭宇案,大家还都有印象吧,2006年彭宇因为扶摔倒的老太太徐寿兰,反被徐寿兰指责为其撞倒她,最终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的双方徐寿兰和彭宇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彭宇对受害人徐寿兰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主审法官判决彭宇给付徐寿兰损失的 40% ,共人民币45876.6元。

这件事在全国上引起了极大的舆论风波,因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没有确凿的证据下,依然按照“逻辑”判处彭宇4万余元的赔偿,法院“你不误伤她,就不会送她上医院”的判决,被称作对社会良知的一次毁灭性打击。这件事之后本案的主审官王浩也被调离了鼓楼区法院,从此以后,扶老人成为一件人见人怕的事情。

彭宇案,让广大的民众不敢扶老人,而这次扬州市法院的判决极其有可能导致很多普通人再也不敢拒绝老板要求的免费加班了,因为一旦你不加班,老板可以按照你给公司造成损失,要求你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这个判决真的是相当的荒谬,我实在不知道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法官的,甚至我怀疑这个法官与企业之前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如果说老板给予加班费也就算了,关键没有,现实中很多私营企业老板为了节约人力成本,尽量压缩招聘的人员,让现有的员工加班成为一种常态,甚至996都变得习以为常,本来义务加班就很让人反感,结果发现不加工还要倒赔老板,是否很可笑?给我1000元的工资,我凭什么要做10000元的活?明知道任务多,为什么不多招聘点人手?老板为了自身的利益,不顾员工的权益,为什么不判决老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显然老板违法了,但这个扬州市的邗江法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的庭长翟森斌竟然对老板违反合同法视而不见,而要求员工赔偿老板?试问这种人是怎么做上法院的庭长的?

总结

公司可以避免损失吗?可以,在两人拒绝加班时,公司就应该预料到了,但是公司老板明显不管不问,否则怎么会放任下去,致使合同违约?所以这损失根本不能认定给两个不加班的员工,此次事件会导致一个非常坏的影响,员工不敢拒绝接班,这个影响堪比当年的扶老太太的案件了,江苏的法院系统真的应该整顿一下了,怎么尽出这些奇葩。

拒绝加班被罚1万8,遭网友热议,人民日报发声:这种行为简直荒唐!你如何评价?

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要为企业损失“买单”,还被法院庭长振振有词数落“教育”一番,这种判决不仅奇葩少见而且荒唐不堪。

那么,这种弱势群体利益不时受到伤害,连人民日报都看不下去的“乌龙审判”,为何会屡见不鲜?

原因之一,在一些地方创造税收、与政绩挂钩的企业(老板),受到了超出法治框架之外的“额外关照”。

不妨推究一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链条:员工拒绝加班→无法完成产品订单→企业产值减少→地方税收、GDP受影响→影响有关人员政绩。

尤其是一些招商引资过来的优势企业(香饽饽),更是地方重点关照的重点对象,因此员工拒绝加班居然被判要为企业损失“买单”,也就见怪不怪了。

原因之二,部分劳动管理部门对长期加班、薪酬过低、有损劳动者利益的案例,熟视无睹,视为常态。

甚至在其眼里,员工加班仿佛天经地义,不加班反而不正常。遇到员工类似劳动争议投诉,常常推诿扯皮,睁只眼闭只眼,不为弱势群体撑腰壮胆,无形之间纵容了这种违背《劳动法》的不良风气。

原因之三,地方媒体对此现象罕有大张旗鼓正面报道之举,让员工没有胆量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这种间接漠视劳动者权益的不作为,也令不少利益受损的员工忍气吞声,只好在不合理的薪酬下,继续加班加点,来不得一点牢骚怨言。

不过,令人欣慰的是,作为中央及知名媒体,《人民日报》挺身而出,又一次为普通劳动者发声壮胆鸣不平,让吃瓜群众看到了问题解决的希望曙光。

真心希望,企业管理者以此为鉴,认真遵守《劳动法》,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动员工工作生产积极性,不断做大做强实体企业,努力实现企业员工利益双赢的大好局面。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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