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事情的经过:

扬州某公司的职工李某和王某,因为要逼迫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单位安排的加班,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完成任务,损失12万元。单位将两名职工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这两名职工赔偿单位1.8万元”。

这个事情,我认为是判决不对的。《劳动法》中确实有加班的规定,规定了加班应当履行的程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实施,根据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关于加班是这么说: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因此,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劳动者加班,肯定是要按照劳动法第41条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是《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产品检验员,所承担的产品检验工作也不符合上述规定,理论上不适用强制加班的规定。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这个文件规定,一样是要求必须协商的。

根据法官介绍《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双向选择权,员工虽然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如果企业遇到紧急生产任务,要求劳动者加班时必须服从。

法官说的从道义上确实有道理,但是这一原则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因为每一次加班,用人单位都是说紧急生产任务。

目前,似乎没有见到法律法规规定什么是企业的紧急生产任务?为什么劳动者必须服从?

还是希望有关法官将有关依据公布于众,大家口服心服。

劳动者有继续上诉的权利,希望他们依法依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首先我有点搞不明白,这家公司真的寒酸到没有一个多余的劳动力了吗?真的就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动弹不得了吗?要是这样,那这家公司的管理也太失败了。人家打仗都知道要留有预备队呢。这两个人拒绝加班,那你可以找其他人顶上去嘛。

其次,从媒体报道说,这两个人拒绝加班,是因为想逼公司和他们续签合同。从这报道来看,公司是有和他们解除劳动关系的意向的。他们为了保住饭碗,才用拒绝加班的方法倒逼公司和他们续签。既然你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的意向都有了,那你公司肯定是做好了“没有他们怎么办”的准备了。既然你做好了,那拿出应对预案来就是了。如果你没做好“没有他们怎么办”的准备,就萌生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那我也只能说你这公司的管理人员蠢到家了。而且从媒体报道来看,他们的岗位就是检验产品是否合格。从这报道来看,他们的岗位还是挺重要的。因为他们拒绝加班,所以导致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损失了12万元。可看到这我又有点不明白了。因为他们拒绝加班,就导致公司生产的产品不合格,就导致公司损失了12万元,那说明他们在公司应该是属于不可或缺的人啊!这么重要的岗位在没找到可替代之人之前,公司怎么可能跟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呢?是公司管理人员昏了头吗?另外,你公司生产的产品,总有统一的规格,对吧?即便质检员不在,但只要其他岗位的人按照之前的产品规格进行生产,也不至于会出现这么多不合格的产品啊!除非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全都是新手了。但这有可能吗?有哪家公司会统一安排新手上岗,没有一个老员工帮带的?

有了这些疑问,别怪我提出一个阴谋论了:比方说我是某个厂的领导,我想炒两个人的鱿鱼。可如果我无缘无故的炒他们的鱿鱼,可能我需要赔偿他们一大笔钱。但如果是他们自己主动提出离职,又或者是犯错误被开除,那我就可以省下这笔钱了。象棋中有招丢车保帅,我如果能用12万不合格产品这个车,来保住巨额赔偿这个帅,那我何乐而不为呢?第一,我将他们炒掉了;第二,我不用赔偿他们了,反而还可以到法院告他们,要他们赔偿我;最后,我可以杀一儆百,告诉手底下的人,你们都给我听话点!你看看,一箭三雕,一举多得啊,多划算!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先介绍一下这个新闻事件的背景:扬州某企业,看两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了,想辞退他俩。但是,还继续安排他俩加班。两个人希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不愿意。正好公司安排两人去加班,两人就说,给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我就去加班,不续签劳动合同,我们拒绝加班。

结果呢,这家公司认为: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导致产品不能出厂,造成损失12万元。于是打官司告这两个员工。更奇葩的是法官居然判两位员工倒赔公司1.8万元。两位员工真是冤啊,工作丢了不说,还倒赔公司1.8万元。真是又惨又气,雪上加霜。

这家公司真的没有人性,本来就要“卸磨杀驴”了,还逼着两人去加班。两人正好讨价还价,你续签劳动合同,我们就去。这个官司就是一个报复打击员工的事情,并不单纯是一起纠纷。因为两位员工关键时候拿公司一把,让公司恼羞成怒,让你吃苦果。

那么,法官为什么判两位员工赔偿公司1.8万元呢?理由是:劳动法规定员工可以拒绝加班,但是在四种条件下,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件、特殊抢维修、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员工不能拒绝加班,但加班后要给予补偿。

法官认为,公司赶“出厂进度”就是紧急任务。公司因为“紧急任务”,让员工加班,员工不能拒绝。所以,以这个理由,判员工赔公司。

看似合理,但是仔细一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公司自己解读的紧急任务吗?如果这个判决成立,是不是以后公司可以自定义“紧急任务”,就可以强迫员工加班了,员工不能拒绝,如果拒绝就告得你倾家荡产?

这是一个坏的开头?谁来界定公司的紧急任务是不可抗拒的,员工是不能拒绝加班的。总不能说,公司说什么是紧急任务就是紧急任务吧。这个界定,没有法理依据。

那么,反过头来,按照公司这个逻辑标准,员工因为家庭事务不能上班,也说这是员工的紧急任务,不去上班,公司照发工资吗?

这个判决,就是典型的双重标准,对员工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他们开了一个坏头。希望有关单位给予关注,希望这两位员工继续申诉,相信法律还他们一个公道。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大家气愤企业的无耻,更气愤的是法官判案的无耻的,可是法官说:我好冤啊!

昨天,相信很多人都看了视频,法官的一席话,引起了很大的舆论,网友纷纷议论:

“大家猜法官收了多少钱?”

“都是这样的法官,就没有劳动者权益了;”

“这法官可能是外国聘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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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事情的真相是什么呢?

原来,判决对劳动者还是有利的,判决实际上是2个案子,而网友都被爆出的视频牵着走了!

第1个案子:

公司违约赔偿客户12万元后,公司将两个没有加班的员工开除了,结果员工起诉违规开除,员工胜诉,获得4万多赔偿,法院不支持公司强硬加班。

第2个案子:

公司输了第1个案子,不服,上诉,要求员工共同赔偿12万损失,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两位员工赔偿企业15%,也就是1.8万;企业再次不服,上诉,法院认为企业违约属于经营风险,理应由企业自行承担。只是可惜,两人没有上诉,结果就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就是整个事件的全貌!

现在的疑点就是为什么一审判1.8万员工赔偿?

我猜想,如果两个人也上诉,那,估计连12万的15%,也就是1.8万都不用赔偿了。这是后话。

可,这1.8万的员工赔偿,按照法院的说法,那12万是企业运营的风险,理应企业承担,员工承担的依据是什么,难道就因为有损失吗?

员工不是企业股东,何须承担损失,最多也是按企业制度处罚金啊!况且这个罚金也需要企业有制度依据。

另外,企业的管理也是乱七八糟,两人不愿意加班,为了不违约客户,完全可以安排其他人加班,而为什么没有这么做呢?只有一个解释,企业不得人心。

【写在最后】

企业“犯罪”污染了和谐的劳动环境。

我们还是应该相信劳动法,劳动法既维护企业,也维护劳动者,是企业和员工之间的一根护栏。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判决等同于强迫劳动,不符合法理。具体分析如下:加班需协商,职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

  •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该权利也不得通过劳动合同加以限制。
  • 根据法理,员工投入工作的行为需要一定的技能与体力与产品结合,该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性。可能除了监狱外,不得强迫劳动,否则需要承担强迫劳动罪。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法定的。
  • 劳动者仅两个事项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 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因职工拒绝加班的损失,应由单位自己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真有因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裁判人员至少已不适合劳动类的裁决岗位。

如何评价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偿公司1万8?

对这件事我很了解,我认为当事员工和这家公司的管理层智商都不在线,导致出现双输!

许多人枪口一致的讨伐该公司,认为法庭判决有失公允,乃至于自身心有戚戚,那是因为这些人把自己代入进去了:倘使以后我拒绝加班?会不会也要赔偿公司?

其实这完全是两码事,根本不必担心。话说回来,只要你拒绝加班的理由是合理、正当的,当然可以不必赔偿。

我倒以为,法庭的判决没啥大问题,法庭庭长说的非常清楚:这两名员工是在明知紧急交付的情况下,仍然拒绝加班,直接给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赔偿给客户12万块钱,而这两个员工只是承担其中的15%,也就是18000块钱。

看明白了吧,一共要赔偿12万元,其中企业承担102000元,当事员工承担18000块钱。

关键的问题在于,这笔损失明明是可以避免的。

但是,就因为员工拒绝加班很可笑的理由,就因为管理层缺乏备选预案,仍然坚持用不合适的人加班,两相作用,才发生了这种可笑的事,导致双方都要赔偿,这不就是双输嘛!

企业的担心无非是:如果每到关键时刻,岗位员工就撂挑子不加班怎么办?根本没法管啊,所以要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而当事员工的担心则是: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如果企业不给我们续签怎么办?是不是趁要求加班的机会提条件。

于是,这样的担心加上各不让步,就只能“一条道走到黑”,眼睁睁看着要赔偿却无动于衷,也没有任何举措,这不就是蠢吗?

对于当时员工来说,你可以拒绝加班,但是你拒绝加班的理由要充分、正当。如果把续签劳动合同当做筹码,甚至当做拒绝加班的理由,显然打错了算盘,这样的理由不仅没有正当合理性,而且具有“要挟”意味——你不给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就拒绝加班,事实上也是这么做的。

而这家公司管理层的蠢则体现在明明知道不想给这两个人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让员工都知道了),仍然还安排这二人加班,就不考虑风险因素吗?就不考虑有预案和两手准备吗?可见这个公司的管理很不到位,管理者的履职能力也很让人怀疑,尤其是当事员工的直接主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不管怎么说,这个事情有一定的典型性,但是没有必要过度解读。

作者:喻派职言,今日头条签约作者,关注我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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