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遇到工伤,应当如何维权?是否职工本人也要承担责任。

有的人可能确实不了解法律法规,觉得自己在工作中受伤了,可能是自己原因造成的,因此自己就不了了之了。比如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中,都会划分谁的责任多、谁的责任少,工伤是这样的吗?

工伤究竟是什么?

“工伤”是我们口头的一个说法,是不是工伤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我们万一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应当抓紧下工伤保险认定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结论书才具有法律效力。

实际上,工伤既包括因工受伤,也包括职业病。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七大类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是我们大家最熟悉的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很多人可能不明白,实际上我们进入工作场所以后,为了工作准备换件衣服被砸到脚都有可能是工伤。只要是必须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都可以。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比如,劝阻顾客的一些不良行为遭到暴力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千万不要对职业病有误解,认为我们长期看电脑引发的颈椎病就属于职业病。实际上职业病是指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像销售人员、入户维修人员,主要还是工作原因,导致的事故伤害。这一条并不限定工作场所,比如安装空调的工作人员。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一点有一条非常重要的信息,就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为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了工伤,还有视同工伤。

实际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有三类情况可以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认定为视同工伤。即使是职工本身就具有的疾病,跟工作没有关系。一般可以理解为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所以,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49小时死亡算不算?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即使不是你的工作,只要你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比如,制止小偷、匪徒受的伤害就属于工伤,这种行为可能很多人想不到。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一点没的说,照顾革命伤残军人是应该做的。

结论

工伤是一种状态,只要认定了工伤就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如果不够条件,就认定不上工伤。

相关工伤认定条件中跟本人责任有关系的一条,是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所以,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抓紧去申请认定吧。只要认定上工伤,就可以享受到工伤报销待遇以及其他后续待遇了。

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工伤是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的,也就是说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主要有两个阶段的待遇,你都可以进行主张:

1、工伤治疗及康复期间:首先,工伤的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社保工伤基金支付,社保无法报销的有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则所有医疗费用和后期赔付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埋单。其次,伙食费,按照70元每天(各地根据各地的标准)计算,停工留薪待遇,按工伤条例规定,工伤期间,原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之前多少钱一月,受伤后还是多少钱一月;工伤期间住院和休息了几个月,就要给几个月。另外,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单位安排,或者由单位支付护理费。待伤情稳定后,你可以申请工伤康复,工伤康复期间也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同样支付。康复结束后就要及时去申请伤残鉴定。

2、工伤鉴定后的待遇,包括三个一次性金,结合你的伤残等级,具体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X个月(评残后社保按缴费基数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Y个月(离职时社保按缴费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Z个月(离职时单位按前12个月工资为基数计算)。提示:因为缴费基数和实际工资一般不符,会导致社保支付得两笔待遇和实际应享受的待遇有差额,这个需要单位来补足。 具体的计算参照三个因素,一是你所在地的工伤赔偿标准,二是你的伤残等级,三是你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超过21天的月份计算平均值,不足当地社平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社平工资的300%的按300%计算)。

以上是对此问题的回答,希望能帮到您!

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需要明确的是,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只要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应该依法赔偿,不需要考虑劳动者过错,劳动者自己不需要承担责任。

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受了工伤,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要从工伤遵循的承担责任的原则说

工伤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侵权有“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四种损害的归责原则。

根据国际通行做法,我国对工伤也是实行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只要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 无过错的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通俗的说: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经规定了职工工伤的具体情形,因此职工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受伤,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单位是否无过错,单位都需要对职工是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举例来说:职工李某在工作时违反操作规程,导致自己手指受伤,单位认为李某违反操作规程,属于违规操作,对自己的受伤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基于工伤“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即使真的违反操作规程,存在过错,但因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李某的受伤的情况属于工伤,因此单位仍然要全额赔偿李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作中受伤,需要自己担责的情况

具体来说,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需要自己对自己的伤害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故意犯罪导致的工作中受伤; 职工在醉酒或者吸毒导致的工作中受伤; 职工因自残或者自杀在工作中受伤。除此之外,只要是符合“三工”因素导致的受伤,应该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不需要自己承担责任。

工伤认定中担责举证

作为工伤“无过错责任”的直接体现,在职工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职工认为是工伤但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那么举证责任(是否有劳动关系、是否属于不认定工伤的情形等)应当由单位承担。

结论

只要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符合工伤的情形的,无论职工是否有过错,职工都不需要承担责任。

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你要确定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如果满足以上工伤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可以提交材料认定工伤。认定是不是工伤不是公司说了算,而是由专门的认定机构。

其次,如果认定为工伤,按照公司工伤认定赔偿程序走就行。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是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的,也就是说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就算是你违反操作规程导致的工伤,也最多由公司根据公司的管理规定对你进行考核处罚,而公司不能因为你违反操作规程而把本应属于你的工伤赔偿扣除。

最后,如果出现有第三方单位人员导致的工伤,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判定,但并不会让你承担责任。

如果导致工伤的过程中存在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就会存在责任判定的过程。这个过程只是公司对公司的行为。比如导致工伤判定各自单位承担50%,你自己公司也不能直接让你承担50%,也应该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保险的程序进行赔偿。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用,如果还有疑问可以进行沟通交流。

受了工伤,自己需要承担责任吗?

一、《工伤保险》的精神工伤是遵循“劳动者无过错原则,就是说只要经行政机关认定为工伤,你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相反,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能认定工作由你自己承担责任。只要认定为工伤你自己不是承担责任的,单位交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中心赔偿,单位末交纳工伤保险由单位赔偿。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在这种情况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三、赔偿项目: 1、工伤治疗费、根据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待遇 发放工资, 2、工伤鉴定后的待遇,包括三个一次性金,结合你的伤残等级,具体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社会交费基数和当地企业工资标准确定。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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