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跟小老板干了十年,被无故辞退,无合同有一段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录音,能要其给补偿吗?
如果是劳务关系,确实没有相应的补偿。
虽然我们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关于经济补偿赔偿的法律规定,一切都是建立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只要不是劳动关系,这一切都不适用。
劳务关系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节,一般在签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的时候就约定了报酬,不会再有其他的待遇享受。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劳务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简单工作。比如我们请零工市场的零工,给我们搬个家具,这种劳务合作的形式非常普遍。劳务合作结束是没有任何补偿或者赔偿的。
民工跟小老板干了十年,被无故辞退,无合同有一段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录音,能要其给补偿吗?
你老板名下有没有公司,他在建筑工地有没有以公司的名义承包合同?
如果你老板有公司,而你都是在他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的话,可以请求认定与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方无故辞退,就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要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本来是每年按一个月工资补偿,你十年就是十个月,双倍的是二十个月。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老板没有公司,只是有需要就叫你去干活,没需要就休息的话,那就是劳务关系了,劳务关系只能要求工资等结算清楚。
关于建筑工地的劳动者,劳动部有专门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被拖欠工资、发生工伤赔偿等,可以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但对于其他方面的补偿什么,也没办法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民工跟小老板干了十年,被无故辞退,无合同有一段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录音,能要其给补偿吗?
当然可以,说不给就不给呀,有转账记录,聊天,以前的关于发工资,都可以搞定
民工跟小老板干了十年,被无故辞退,无合同有一段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录音,能要其给补偿吗?
兄弟两倍哦⊙∀⊙!
民工跟小老板干了十年,被无故辞退,无合同有一段能证明劳务关系的录音,能要其给补偿吗?
我觉得应该有补偿,别人该拿的,其它东西没法说,必经是别人的辛苦钱,帮人是情分,不帮是本分。给人留条路,日后好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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