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试用期怀孕被辞退,生育险究竟是否保险?
女员工试用期内被辞退,跟生育保险没有关系。
我们所说的保险的意思,并不是说保险不会失业,而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报销以及生育津贴待遇。
如果女职工生育孩子之后,生育保险基金会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给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工资待遇。
如果因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原因,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的,那么用人单位才发放职工工资,并保障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变。
关于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的。
相关文件的第5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虽然,用人单位肯定会打着其他的理由。实际上用人单位只要签订了劳动合同,不管有没有试用期,不管女职工是事前怀孕还事后怀孕,都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了。
但问题在于生育津贴的享受。一般来讲,要想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需要生育保险连续正常缴费满一年以上(青岛市规定),如果是养老保险正常接续上没有中断或补缴的话,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
如果是中断或者补缴,造成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责任就不是用人单位了,那么我们只能享受生育报销待遇。
生育保险的享受也是需要符合一定条件,保障怀孕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生育保险没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了劳动关系,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赔偿。
女员工试用期怀孕被辞退,生育险究竟是否保险?
生育险不能保障员工是否被辞退,它只能保证员工生育期间的福利和待遇享受,而真正保证女员工是否不被辞退的是《劳动合同法》。
生育险对女员工的最大保障意义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怀孕及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报销。
第二、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补给,相当于工资补贴。
单位为员工缴纳生育险的意义也就在此,可不能把生育险的保障意义扩大到劳动维权上,没那么神。
那女员工怀孕期间被辞退,这到底合理吗?
单纯就试用期怀孕这件事来说,公司肯定没有任何道理辞退女员工。但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女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且能举出实际案例,那么公司辞退就会有理有据,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范。
但作为公司来说,想要证明女员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是很容易的,怎么样也会找到方法和理由,这点上劳动者在公司面前确实处于弱势,毕竟一个新入职的人,只要公司刻意地去整顿,很容易就让员工达不到录用条件。
就算公司不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女员工,而是采取直接辞退女员工的方式,这种方式也比继续留用女员工的损失要小,因为辞退试用期的女员工,就算按违法辞退补偿双倍经济补偿金来计算,因为试用期期限短,最多也就赔员工1个月经济补偿金。
而如果公司不辞退女员工,就要给女员工缴纳怀孕到生育后6个月期间长达15个月的社保公积金,还要给她发工资,在公司眼中,女员工一旦怀孕,心思就不在工作上,动不动请假,最后还要休长假,对公司没有任何贡献,对于公司来说,只有投入没有收获,自然就不想继续留用女员工。
1个月经济补偿金 VS 15个月的工资、社保公积金,公司当然选前者。
公司都是逐利的,也只能看到短期的利益,别以为它是慈善机构,试用期怀孕被辞退的女员工,最终也只能选择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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