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三,确实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首先,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法院不便干涉。
第二,如果是行政执法部门确认无法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的话,由于劳动者受到了损失,那么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有人认为这种案子可能不存在。实际上确实会存在。
因为社会保险费补缴,必须要有相应的工资会计材料和招用登记手续作为凭证。如果没有,就无法进行补交。
但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如果对有关劳动关系存续确认无误的话,可以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缴纳社保,但是又缴纳不上,肯定会造成养老金损失。
这种情况下,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会进行调解,一般会有三种方案:
第一,以双方约定的赔偿数额作为调节的结果,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就可以了。
第二,法院按照养老金计算公式,计算出的养老金损失,判定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相应的养老金差额。
第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法院一般会按照一次性赔付的方式,一次性结算一定月份的养老金。一般是120个月左右。
所以,这个事情实际上是很复杂的,并不是简单的养老金计算或者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关于经济补偿金,如果我们到达退休年龄,单位没有给我们解除的话,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职工可以主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索要经济补偿金。
也就是说,距离退休不足一年时,可以提前一个月,解除劳动关系,并索要15年的经济补偿金。这种做法可能有些不道德,谁叫用人单位不给交保险的呢?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每工作一年发放一个月应发工资的标准。15年是15个月。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国家有规定是不得超过12个月。实施以后就没有这一限制。中间的衔接是这样计算:如果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金累计年月超过12个月了,那么按照12个月执行。然后从2008年开始,如果劳动关系继续存续,每过一年增加一个月,比如2009年1月1日就是13个月了。到2019年1月1日应该最长23个月。
希望我们劳动者能够善加利用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知识,对自己进行保护,这是我最希望看到的。

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这个问题涉及到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既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也涉及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还涉及到社保法,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可能比较麻烦的。
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没有缴纳养老保险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如果参保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继续缴费,直到缴费至满15年为止。这个缴费前提条件就是参保人已经是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之前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只不过是还没有缴费至满15年,所以这种情形下,只要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补缴,这是可以补缴的,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也是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这一条的解释来看,其实信息量非常大,一是有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但是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二是社保部门无法补办,社保部门无法补办只有这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已经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但还没有社保的缴费账户,也就是说从来没有缴纳过社会保险,这种情况下社保部门才是无法办理的;三是不能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问题,究竟该如何赔偿,所以这个自由裁量权就只能交到各个法院审理的法官的来裁定,但对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该如何赔偿,按什么标准赔偿,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文件或是法律法规。
如果按照这种方式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要知道的主要诉求是什么,然后按照相关诉求来查找适应的法律法规。我们在起诉时,可以根据自己今后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所以总体上只能是要求赔偿相应的养老金损失。对于养老金损失在提出诉求时,既要考虑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要兼顾具体的事实。
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最好的赔偿方式就是责成用人单位为职工进行补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补缴。但解释三的原意,就是以社保机构不予补办为前提的,那么赔偿责任肯定是要有企业来承担。但是赔偿的年限究竟该怎么计算呢?从各地审理这类案件的实际例子来分析,如果员工从入职就在用人单位工作,连续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间为15年,而且已经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由于用人单位的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导致其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属于养老部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参照同一个社保统筹区同类型退休人员的待遇负责基本养老金的赔偿,至于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公布的城镇职工人均寿命来计算一次性支付,按照这种方式提出诉求可能是最好的一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按照离职赔偿金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情形主要是指职工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没有达到15年,由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不能补缴社会保险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果属于这种情形,我认为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职工离职赔偿金的办法来执行,实际这也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离职的情形差不多,但是直接的后果还是职工无法补缴养老保险,也无法再办理养老保险,实际上也是一种履行赔偿责任,所以在应当按照职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按照本人的工资标准的二倍作为赔偿金,让职工离职以后,通过办理商业保险等,达到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遗憾。
综上所述,按照最高法劳动争议解释三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办理补办导致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至于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怎么判决赔偿事宜,由于各地的规定不同,还是只能按照法院的判决来执行。
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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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如果你在退休之前没有达到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的话,那么是不能够直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当然如果你的这个个人养老账户都是一个连续的缴费年限,没有出现任何的中断年限的话,那么就不能够进行补交了。
如果你想要工龄赔偿的话,实际上这个工龄赔偿需要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工龄赔偿。 假设你是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并不是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一个情形。因为你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所以说你的这个劳动合同是自动解除的,所以说双方各不承担责任,那么你是享受不到这个工龄赔偿金的。
但是如果你确确实实是公司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那么就要按照你实际的一个工龄,也就是你说的15年的工龄,享受一年左右的一个工资待遇。15年的工龄是可以享受12个月的工资待遇,因为最长享受到的这个公司赔偿待遇是不超过12个月的,所以说你应当能够享受12个月的工资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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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对此问题,“南京说法”收集了相关的规定和案例,供提问者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损失计算的方法,所以要看各地的规定。先说一下咱们江苏省的规定。2011年11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其中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
如果提问者的劳动关系不在江苏省,显然不能直接适用江苏的规定。如果提问者劳动关系所在地没有规定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可以主张参照江苏的规定。“南京说法”再提供海南省的相关规定和案例。在“昌江欣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潘雪娟及第三人海南海钢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琼97民终30号】中,海南二中院引用了《海南省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用人单位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规定,导致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能享受应当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业人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一次性补偿计算至75周岁。”,认为劳动者潘雪娟的养老金损失可参照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上年度(即2004年度)昌江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水平,结合劳动者潘雪娟的工作年限以及本区域人口平均寿命,确定其养老金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不一定能够全部作为上述江苏规定中计算养老保险一次性赔偿待遇的工作年限,这是怎么回事呢?在“张夕华与江苏永达电力电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审理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案号:(2017)苏06民终2617号】中,南通中院并未从张夕华入职用人单位的时间即2002年4月开始计算赔偿年限,而是从2007年9月1日开始计算。该院认为: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在江苏省范围内首次对城镇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进行强制规范,但社保覆盖范围有限。2007年8月10日发布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明确全省所有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的施行日期为2007年9月1日。本案用人单位属于私营企业,在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张某2002年4月进入公司工作,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应缴未缴”相关社会保险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1日江苏省内推行全面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违法,故公司应当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担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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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解释,退休年龄时不能够补交,那么15年的工龄,该怎么样计算赔偿呢?这个计算赔偿的待遇,我们在社保方面是没有的,主要是根据你的工作年限,那么作为工作单位来讲,他只要单方面解除你的个人劳动合同,是依法可以得到相应的赔偿待遇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
但至于你说的这个社保赔偿,虽然说15年的工龄是不能够在退休之前一次性补缴完成15年的费用,但是如果说企业单位原因造成社保待遇中断的情形,那么由企业单位出面是可以完全进行补缴的,因为企业单位是有责任和义务来给予正常的进行补交,作为我们个人来讲是不能够进行补缴的。所以这里面有个概念,它不要混淆。
当然如果说你确实是企业单位单方面解除你的劳动合同的话,是可以享受到经济补偿待遇的,经济补偿待遇是根据你所在这个工作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比方说你的工作时间在15年,那么你就可以享受到15个月的全额工资。同时在劳动合同关系期间,自己的个人社保都是需要由原工作单位来正常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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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高院劳动争议解释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未达退休年龄,15年工龄该怎么计算赔偿?
1.《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再与职工续签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到期后,只要单位不再续签,就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可见,即使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则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如果系由用人单位的过错原因,由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下,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外,还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月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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