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这个被别人收养的亲生儿子拒绝赡养父母,从法理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
虽然依据《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是毕竟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子女长大的义务,在没有履行这种扶养义务时,再要求子女赡养,确实也说不过去。
为了更好的形成社会的公序良俗,尊重合法的收养关系,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又作了明确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也就是养父母,只要和养子女确立收养关系,就应当尽抚养子女的义务。而抚养的子女,成年待养父母老后,应当承担赡养的义务,不能推辞。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随着收养关系成立而解除。也就是血缘关系法律无法改变,但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改变。
生父母可以不抚养已经被其他人领养的子女,而该子女也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可是,人是一种感情动物,即使没有抚养过,毕竟血缘关系割不断的。我们对社会上其他一些可怜的人都有动恻隐之心的时候,何况是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呢?一般还是建议通过合理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爱心援助吧。不方便抛头露面,可以通过亲戚朋友或者民政部门进行定向援助吧。

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如果我是这个妈妈,不管落到什么地步都没脸找他,真亏她做的出来这种事,儿子没错,没有扶养哪来的赡养
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我们村有户人家,特穷那种,一个老娘,弟兄两个,弟弟是个傻子,老大娶个老婆精神不太正常,在80年初,像这种家庭能娶到媳妇就不错了,连着生了四个孩子,计划生育都管不了他,女的精神不正常,一着气就犯病,家里穷的叮当响,没什么可罚的,土房子,冬天没农活的时候他老娘就去别的村走街串户的去要饭,每天也能讨回一点干馒头和一些粮食,孩子都正常,我们隔壁村有一户想要他一个孩子,说给他盖四间瓦房,他们也没把孩子送人,以他的话说拉棍要饭也会把孩子养大,现在孩子都大了,都很有出息,!现在我们村最气派的两栋别墅就是他们家的,最讨厌的就是有些父母把孩子送人,还哭着说当初没办法,怎么怎么的,恶心至极。
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很简单,从法律层面来说被送走的小儿子没有义务去帮你。
计划生育下交不起罚款只能送走,也许是一个家庭的作无奈,我见过为了生儿子,公职丢了,90年大罚了8000千块,真的那家已经陷入了绝境,后来兄弟姐妹凑的钱交了罚款。
这种事其实根本不应该放大到媒体上来讨论,
一种帮,毕竟曾经给了他生命得人,真有那实力,无可厚非,毕竟即使不是自己父母可能你也可能会去帮。
第二种不帮,很简单你能生我,怎么就没想好养。
其实帮与不帮,他都陷入了一种道德困境,帮了以后可能会有像很多人担心的人心不足。不帮可能会来自于很多道德压力,社会的指责。
所以这事感觉不易讨论,因为没有必要,帮是情,不帮也无所谓,因为他也没有义务,无论怎么样,其实你我讨论只会给他带去更多的困扰,而非帮助。
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儿子做的对。不管什么理由,她只生了你,没有尽到父母的责任,而把你送人了。34年后来诉求,你们形同陌路,你不恨他们就行了,其它的一切与你无关。
送养儿子的年薪有55万,生母34年后求助送养儿子遭拒绝,你怎么看?
就本案来讲双方只存在生物学母子关系,法律不存在母子关系及权利义务了!儿子拒绝生母要求合情合理合法!
王女士生有三个儿子,因为小儿子属于超生,所以在他一岁时,被抱走送养。王女士现在身体不好,老伴也去世得早。而自己抚养的两个儿子生意上失败,生活比较拮据。于是想到了小时候被抱养的小儿子小张。为什么会30多年过去了想到这个小儿子呢,除了前面说的原因重点恐怕是:小张大学毕业后出来工作已经有十来年了,现在年薪55万!
她打电话联系小张想要其“孝敬”自己,可多次联系对方一直不肯接她的电话,所以她就求助于媒体来曝光这个“不孝子”!估计老人想的是“55万一年,凭什么不分些钱给我!”
我看这件事儿记者采访一位律师说如果办了正规收养手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就解除了,但如果没办正规收养手续,这事儿法律上就不太清晰了,建议双方坐下来协商和平解决!杨律对这个观点不认可!
我估计大概率当年是没办正规的收养登记手续的,如果真办了估计这位母亲也不会提出现在这样的要求,可能正是因为她觉得当初没办收养登记,只是私下送养,所以现在才有机会要争取些利益!毕竟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但这种想法在法律上其实是不对的!据介绍这三儿子现年35岁,1岁时被送人,也就是34年前,那还是80年代。而现行《收养法》是1992年才实施的,明确确立“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规矩,则是在1999年《收养法》修改后。
针对1992年《收养法》实施前发生的收养行为,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认为,“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
所以,当年送养时即使没办正式收养手续,实际送养这么多年也应该认定收养关系成立了。现在这个事件中所谓亲生母亲与儿子的关系也仅限于生物学角度的母子了,从社会学角度和法律角度来说,双方并无母子关系!这位“三儿子”的法律上的父母应该是他的养父母!他完全有权拒绝与“亲母”有任何沟通!更别谈什么“孝敬”了!
至于法律以外的因素,这种当年被送养或遗弃的孩子,同那种被人拐卖的孩子不同,亲生父母当年是主动放弃了孩子,也就是说当年是亲生父母对不起孩子,孩子成年人后愿意认亲生父母那是情分,孩子不愿意认亲生父母那也无可厚非,不该受任何指责和道德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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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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