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何时才能按政策,法律办理退养?

最初,国家对民办教师设定的身份是农民,是没有退休制度一说的。退休只是对工人和国家干部才有的特殊照顾。

后来随着民办教师制度和政策的不断完善,1988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算是建立了国家的民办教师退养制度。

能够办理退养的条件是男同志60岁,女同志55岁,连续任教15年以上。失去劳动能力,也可以提前五年退养,因公致残也可以提前退养。

至于因各种原因没有到达年龄,被辞退的民办教师是没有相应的生活补助费的。

尤其是1997年国家下发了《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提出了关停民办教师制度的要求。同时对民办教师通过采取转为公办教师或者招录师范学院民办教师班过渡为公办教师的方式,当然也有一部分实施了提前退养,剩余几十万民办教师被辞退了。

1997年的文件中,国家提出要对退养教师,参照公办教师的一定标准来发放退休待遇。要求在不少省份被落实了。山东省离岗退养教师是按照80%到100%的公办教师标准进行发放退休待遇。内蒙古按照80%,云南,河南,贵州等地是执行2/3的标准左右,黑龙江只剩1/2,湖南不到1/3。青海省是按照800元、1200元和1600元进行执行。

2011年,国家在解决代课教师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提出要将以前被辞退的民办教师纳入养老和医疗保障。但是全国各地并没有参照退养教师的标准执行,而是参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每年教龄发放10到20元的养老补助,进行养老补偿。

不过各地在当年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要参照经济社会发展,不停的提高标准。这已经过去好多年了,一些地区已经过去5~6年了,希望有关部门切实提升标准。能够参照离岗教师的标准,甚至是公办教师的标准,来发放养老待遇就好了。如果能达到,每年教龄100到200元,大家就没有意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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