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按灵活就业标准交社保,合理吗?对此你怎么看?

这种情况当然是不合理的了。企业职工就应该由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要不干吗还要分类处理呢?

一、实际上这个问题凸显了我们社会保险征缴的矛盾。

全国多数地区为了照顾灵活就业人员,都会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费时设定一定的单独优惠。比如青岛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是8%+18%,合计26%的缴费比例,而灵活就业人员只有20%,很多地区都是这样。

一些企业对职工声称将企业负担的部分发给职工工资里,要求职工自己交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感觉是两赢,实际上这是逃避责任的一种方式,职工还是被忽悠了。

二、灵活就业保险只包含养老和医疗两种保险,没有生育,失业,工伤保险。这样职工的保障就不全面,一旦发生工伤甚至工亡,赔偿标准是非常重的。生育和失业也有相应的保障。

不过国家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还是在不断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尤其是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办法,针对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给职工支付相应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职工在鉴定是工伤之后,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防止有关工伤待遇落空。

生育保险未来会跟医疗保险合并,国家已有八个地区先行试点。包括我们的医疗保险保障局的建立,生育保险属于医疗保障局的职能。

实际上,职工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倒是不影响养老待遇 。烟台等一些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保险没有医保个人账户,这样对于职工也不利。

三、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就不可以再要求单位补缴了,因为后期通过法院维权等方式要求企业补缴都不会被支持了。

四、我们如果自己缴纳社保,跟企业形成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这样我们被企业辞退或离职的话,就没有经济补偿金。

所以,由企业交纳社保代表着一系列劳动保障的合法权益,自己交纳灵活就业人员保险会吃亏不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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