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辞职,要求补社保,不然仲裁,现在怎么办?

朋友去年开了个公司,一直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可今年有两个员工提出辞职,并要求把去年的社保补上。我朋友不同意,员工说要仲裁。请问律师:现在我朋友愿意给他们补2018年三个月的社保,可以吗?

一直没有给职工缴纳社保,职工提出辞职并要求补缴保险。如果没有其他要求,这个职工已经是够仁慈的了。

因为按照我们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签订合同,交纳保险违法行为是非常多的,需要作出很多赔偿。

第一条当然是给职工补交养老保险,补交的时间从建立劳动关系开始。也就是说,职工入职开始。不过,大家要知道,养老保险不是说补交就补交的,没有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还要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是欠缴社会保险额度的每日万分之五。

第二条,补交养老保险仅仅是开始,我们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给职工交纳社保的,职工有权提出离职。而且,对于这种离职的情形,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放。

第三条,不交养老保险,说实话,基本也没签劳动合同吧?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自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至满一年为止。满一年之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至少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吧。双倍工资貌似没有主动支付的。一般都是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劳动监察维权得来。

不过相对来说,劳动仲裁不会受理相应案件。应该受理的是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保稽核部门。

他们会调取用人单位的会计凭证,招用人员登记材料等信息,对单位的整体规划情况进行检查。

不给职工交保险,劳动监察部门会要求用人单位对所有职工补缴。

所以,对于这样的违法企业,还是赶快给所有职工缴纳上保险,才是最妥当的。

一直没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提出辞职,要求补社保,不然仲裁,现在怎么办?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并且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劳动监察投诉,要求补缴社保。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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