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2005年,我被借调去了民政局,在此期间,我配合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参与过一场执行死刑的任务。
当时,民政局因为人事变动需要,我被借调过去后临时负责管理殡仪馆的日常工作。
9月底的一天,我们接到上级通知,让我们派一辆殡葬车和工作人员数人,于次日配合法院等部门完成一场死刑执行任务。
这场任务,简单说就是收尸。
第二天一大早,我和三名殡仪馆的工作人员开着车准时到了市第一看守所。
因为刑场是保密的,所以我们被通知在市第一看守所门口集合,届时跟着行刑队伍走就行。
我们到的时候,医院的救护车也到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上的同志们比我们先到了一步。
六点正,法警通知看守所的值班民警说“提人”。
不多时,一个光头,戴着手铐和脚镣的死刑犯被押进了值班室,法警向他宣读完最高法的核准执行死刑决定书后,他被命令坐在了椅子上。
然后,看守所的民警拿来了榔头等工具,取下了脚镣上的铆钉。
拿掉脚镣后,法警又在他的两条腿上绑了一根绳子,据说那绳子有两个作用,一是可以预防犯人乱蹦乱跳,二是可以防止执行过程中犯人的排泄物流出来。
犯人手上的手铐也被拿掉了,拿掉手铐后,两名训练有素的法警迅速上前,扭过犯人的两条胳膊,用一根拇指粗细的麻绳在眨眼之间就给他来了个五花大绑,拽绳子的时候弓着腰的犯人“哎哟”了一声,其中一个法警对另一个说“稍微拽松点”。
绳子稍微被放松了一点后,犯人这才直起了腰。
以前在公判大会上我见过死刑犯,离这么近,还是第一次见,整个过程严肃而又紧张,但却有条不紊。
那是个三十多岁的年轻男子,是个毒贩,据法院的人说,按照他贩卖毒品的数量,他可以死好几回。
他没有反抗,看得出是尽量在配合,我觉得他算是个识时务的人,如果这个时候稍有不配合的话只会多受一份罪。
他的眼神空洞而又迷茫,额头上全是密密麻麻的汗珠子,他极力想作出一副镇定的姿态,但是能看得出他的双腿在微微发抖。
他问法警能不能给他一根烟?
那个法警说他不吸烟,另外那个法警掏出烟给他嘴里塞了一支,点着后他皱着眉头“吧嗒吧嗒”吸了起来。
看着眼前这条即将陨落的生命,说实话我确实对他产生了同情心,我在想,假如法律在此刻能给他一次活着的机会,他一定会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
在那一刻,我切实感受到了“活着真好”这句话的分量。
然而,同情归同情,现实归现实,眼前这个人的命运已经注定是无法改变的了。
后来,在法警的押解,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他被押到会见室跟亲人做最后诀别去了。
十多分钟后,在其家属的哭泣声中,他被押出了会见室,出来的时候,他原本空洞的眼神此时浸满了泪花,我这是见他第一次流泪,也是唯一一次流泪。
在被押上刑车的一瞬间,他挣扎着扭过头,对抱着孩子的妻子哽咽着嘶吼了一声:“教育好我们的儿子!”
看到这生离死别的一幕,我的心不由得颤抖了一下,瞬间想到了那句老话:早知如此,何必当初!
他的妻子和家人哭得撕心裂肺,而刑车的门早就被关得严严实实,从外面根本看不清里面的状况。
这样的生离死别是个人都无法直视,即便是那些经历过太多这样场景的法警和公安民警们,他们的心里也一定会和我一样不愿意再经历,只是,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法律面前,情感只能让步。
跟着刑车走了十多分钟,最后才知道刑场设在离市区十几公里外的一处山脚下。
在去往刑场的路上,三三两两的晨练的人们,迎着初升的太阳开始了他们新的一天,没有一个人能留意到刚过去的那辆车上,一个年轻人正在走向生命的终点。
短短的十几公里路上,我想了很多,我极力控制着自己不去同情那个死刑犯,因为他的所作所为给无数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包括他的家人在内,他伤害的人太多太多,就像那位警官说的,按照他的贩毒数量,他得死好几回,所以我使自己不去同情他,我知道对他的同情就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我为他那条年轻的生命感到惋惜,从他身上,我看到了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和什么叫悔之已晚。
行刑过后,法医鉴定此人已无生命体征。
随后,法警示意我们可以收尸了。
这个人是被枪决的,一共打了三枪,一枪打的是脑部,子弹从脑后进去,从眉心出来的,子弹进去时的枪眼只有花生米大小,而出来的时候却形成了一个核桃大小,不规则的窟窿。
可能是没有一枪毙命,后来法警又在其后背朝心脏部位补了两枪。
我们解开警绳,把遗体装进裹尸袋,为了防止脑液乱流,用绳子在遗体的颈部勒了一圈,然后清理了一下现场,便把遗体抬上殡葬车运回了殡仪馆。
数小时后,遗体被火化,之后便通知家属领走了骨灰。
从收尸到运输,再到火化,全程有法警在监督,并做了比较完整的相关记录。
总结从提出看守所一直到刑场,甚至在被枪决以后,这个死刑犯的人身自由受到了极其严格的限制,手脚不但被绳子牢牢捆着,而且押解的两名法警分秒不离地控制着他,整个过程中,他连多说一句话的自由都没有,更不要说什么救人了。
他救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别说他救不了别人,在最高院的核准执行死刑命令下达后,任何人也救不了他了。
从看守所到刑场,除了贴身押解他的法警外,外围全是荷枪实弹的法警和公安民警,而且为了保障畅通,通往刑场的每个路口都提前安排了交警负责指挥交通,任何社会车辆和行人都无法靠近行刑车队,在这样的情况下,任何奇迹都不会发生。
所以说,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会不会被减刑这个问题是不能成立的。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你的这个假设不可能成立,死刑犯在执行路上手脚镣铐全部上去,他想救人也心有余而力不足…除非是有一种可能,出现重大立功表现情况下有可能改判,比如提供重大案件线索等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可以。但这不能成为赦免死刑的惟一理由。
曾经介绍过,其实我国一直存在死刑赦免制度,只不过常态是存而不用,亦不废除。
而《刑法》第68条规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死刑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是可能被赦免死刑的。
曾经在其他题目里举过一个例子。由于自然灾害,监狱坍塌,死刑犯把被压在废墟残垣里的狱警救出来了,获得改判死缓。
但是,“重大立功表现”并不是赦免死刑的惟一理由。死刑犯要想获得改判,最关键还在于悔罪态度。要看其对本身所犯的罪行的认识,是否具有足够的悔罪的诚意,用法律名词来讲就叫“社会危害性”。
假如有一个死刑犯,张三,仇杀,被判处极刑,然后有了重大立功表现,这时要先看张三对于自己所犯下的罪行是不是悔过。
假如张三还是说,“我把仇人杀了我很开心”,这叫怙恶不悛,无论有什么样的立功表现,救了多少人,其死刑亦不可改判。
刑法是“最后法”,死刑是“最后刑”。我们的法律一直秉持着慎杀原则,所以才会有死缓。现实中,对于偶犯、初犯,人身危险性、社会危险性不大的人,一般都会判处死缓,以给他们重新做人的机会。换句话说,已经很宽容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者,都是劣行累累、罪恶滔天之流,且不说他们会不会救人,就算救人了,但由于其悔罪不诚,也不会被改判。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能提出这问题,可见你没有见过,并不知道死刑犯是咋执行的。
那天早上九点,在体育场,要先开一场公捕公判大会。
对每个死刑犯,都要宣读政府对他们罪行的判决。
而后,这个判决书,将成为贴到大街小巷的布告,上写罪状和最终处理决定,也就是告诉大家,罪犯已被验明正身,执行死刑了。
而在公捕公判大会上,读到谁的名字,伴着大喇叭严厉的宣读,两个解放军就把谁——一个胸前挂着牌子,牌子上有名字和罪行,名字被打了大大❌的家伙——押到一个临时搭建的高台子上。
人山人海的观众,伸着脖子看着。指指点点,议论纷纷。
这一套弄完,沸腾的人群原地别动。几辆解放牌卡车,缓缓驶入,停在体育场的主席台下。
车上跳下来许多解放军,一车五六个,一车五六个地,把一个个死刑犯往车上装。
死刑犯有男有女,有老有少,胸前挂着牌子,全身五花大绑。特别是往裤腿上看,两个裤腿,不知道何时,已经被麻绳扎得紧紧的,就像戏台上看的绑腿一样。
没看他们要去哪?是去见阎王爷呀,再胆大的,也早吓得屁滚尿流,如果不扎紧裤腿,那就到处污染了。
这一步,是最不容易的。好在,解放军不少,底下的往上推,车上的往上拽。都装上车后,汽车又驶出,缓缓行进,沿途示众。目的地,在江北一处河滩上。
我的同学和邻居,22岁的“白丝猫”,当年被拉去枪毙时,我和他弟弟,站在车队必经的路口等着。
当时,车队从面前经过时,看白丝猫的脸色,已经吓得像砖那样黄。在车上的他,被押得一动不能动。看见我们,也只是活动活动脖子,挣扎了几下而已。
虽然这都是几十年前的见闻,现在即便不再搞公捕公判,程序会有变化,但在他们上路时,一路严加防范,不许乱说乱动,怕是一定会的。
魂飞魄散,甚至屁滚尿流,一动不能动,自身难保,又如何去干救别人的事,而获得减刑呢。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死刑犯会不会减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押送人员肯定会被判刑,不然就是死刑犯用眼神救人
如果一个死刑犯在执行死刑的路上救了一个人,可以减刑吗?
如果不是罪大恶极,犯罪情节不算太恶劣,也就是刚到死刑边缘,这时能救人一命,可以酌情改为无期或是有期徒刑,但我想这也应该发生在被抓之前,律师可以帮助借此帮忙辩护,法官也能留意,在执行的路上救人?这情况除非发生在特殊前提下,就是不可抗拒因素,比如在运送到刑场的路上,车子出了车祸,遇到了地震,山体滑坡,路面坍塌等造成人员伤亡,这时死刑犯能成功救出一人,加上他的犯罪情节不高,可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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