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凡事都讲究一个合情合理合法。本题属专门针对那些通过引诱、迷惑、暴力等违法渠道和手段收养的孩子,应实行买卖同罪的方法予以迎头痛击,直至消灭这一以经济为目的的产业链,还社会一个清朗宁静的环境。

对于违情逆理的拐卖人口的现象古已有之。古代称之为“拍花”,即用糖果等好吃的为引诱,让被引诱的小孩儿产生幻觉而言听计从,直至引诱到脱离熟悉的环境而只好乖乖就范。古时特别讲究顶门立户观念,缺少孩子的家庭一般都会通过收养和过继以解决养老祭祀的问题,好让子孙蕃延代代相传而不致破败成为绝户。但是大部分人家一般也会拒绝来路不明的孩子,担心事有隐情而到头变得鸡飞蛋打一场空,所以只有亲自落实明码标价后才觉得踏实放心。但个别人家求子心切,另外认为小孩儿思想幼稚可塑性强,觉得只要善待长此以往就会安下心来,于是在人贩子巧舌如簧的保证和蛊惑下达成了交易,无意间成了罪恶的帮凶。

现代社会生活条件好了,象之前生活无着被迫插标卖儿卖女的现象几乎绝迹,而想收养孩子以实现传宗接代还有不小的需求,于是经常见到丢失孩子的家庭痛不欲生,给社会制造了不少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矛头直指罪大恶极的人贩子,丢失小孩儿的父母都恨不得食其肉寝其皮。法律也提高了量刑标准,希望用震慑的手段杜绝此类丑恶案件的发生,但依然屡见不鲜没有根绝。究其原因买是一个巨大源头,只有切断源头才能制止因谋利而泛滥成灾,所以坚决支持买卖同罪的建议,让需求不致成为罪恶的策源地。

但是双方志愿并协商支付一定营养费的买家应区别对待。有特殊丧失抚养能力的家庭,获取一定财钱以送人也应另当别论。还有没有结婚怀孕生子又怕风言风语的送出并收取一定辛苦费也不能过分指责。

总之凡是渠道合法收养合理并到户籍所在地注册的情况应予保护,反之应坚决打击。

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没有买方市埸就不会有卖方了,所以必须先堵住买方,买卖同罪才有震慑作用。

只因为有那些人买别人的孩子来养,造成许多家庭破碎,伤心欲绝,也是一种丧天害理的事,应该判重刑。

如果是收养被遗弃的小孩另当别论,但是拐骗来的小孩不应该买,是犯罪,是作孽。别说养大小孩有恩,人家自己会养,用不着别人来养。

国家政策加大宣传力度,对买卖人口不好上户口,没有身份证。一旦发现买卖小孩双方同罪。

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谢邀。对于买受孩子最后一个环节的人来说,如果出于救助的善意动机,旨在将孩子返还丢失孩子的人,或相关国家机关,应该给予支持、表扬和鼓励;如果出于占有的目的,事实上是拐卖儿童犯罪的同案犯,应该同拐卖儿童的犯罪人一并进行严厉打击,否则,必然构成循环往复的犯罪利益链条。至于轻判还是重判,要根据其主观恶意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成程度。

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应该重判,因为那是人不是东西,不能买卖

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首先没有孩子家庭!只要经双方父母同意,手续应该简单一点,不要故意卡这样那样不行,原则是孩子上户口不管亲生还是抱养,必须用基因身份证!一个防止今后孩子长大近亲结婚,另外让孩子长大自愿寻亲,方便文化传承!

对于那些买别人孩子来当自己孩子养的人来说,应不应该重判?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这个问题早有立法应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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