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需要理由?
董事会解聘经理?
首先要说你这个经理是哪一层级的
一般情况下经理的任命是由总经理或者总裁来任命
董事会包括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监视)、总经理(总裁)以及董事
一般的公司章程中,总经理是负责实际运营及人员管理的,董事长是负责战略的
下属人员的聘任、任命等事项是由总经理来实施的
如果董事会自私解聘经理人员(除总经理外)是典型的乱作为现象
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需要理由?
董事会解聘经理无需理由。
第一,董事会与经理之间系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委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解除意思表示到达受托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任免经理是董事会的法定职权,法律并没有给董事会行使该职权设置任何条件。因此,只要董事会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议便可以解聘经理。经理不得以解聘理由不能成立为由请求法院审查董事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董事会解聘经理无需理由,但《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3条规定股东会可以无理由解除董事职务。两者的原理基本是一致的,可以参照适用。
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需要理由?
那是肯定的,解聘任何一个人都要有足够的理由,更何况是经理。
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需要理由?
董事会有权依法解除总经理的职务,解除职务不需要任何理由,从逻辑上来说,当然更不用考虑解除的理由是否成立(此对法律实务的启示是:法律实务者应精通法律,以免画蛇添足,费力不讨巧,更可怕的是不要画虎不成反类犬。本来董事会解除总经理职务不需要理由,不是非要弄出个总经理存在问题不适宜继续担任总经理职务才能解除,最后理由不成立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三条规定的是公司股东会有权依法解除董事的职务,即司法应尊重公司的自治和商业判断,不要轻易介入公司的内部争议。“公司自治是现代公司法的灵魂,也是私法自治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公司自治精神的核心是尊重公司的商业判断,尊重公司、股东、董事依法作出的自主选择。只有当公司自治机制被滥用或失灵时,才能启动司法程序。从公司法的规定看,对公司行为的规制着重体现在程序上,司法原则上不介入公司内部事务,以最大限度赋予公司内部自治的权力。总经理的聘任和解聘关涉到公司日常经营决策的核心和关键,公司董事会基于公司发展需要而调整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是行使公司的自治权。”“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而信任关系属于主观信念的范畴,具有主观任意性,没有严格的判断标准。如果当事人在信任问题上产生疑问或者动摇,即使强行维持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也势必会影响委托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委托合同中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权。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法律性质,董事会可以随时解聘经理,法院也无须审查其解聘事由。
董事会解聘经理是否需要理由?
提出这样的问题,讲到底是因为自己对这个职位认识不情,定位不准。
董事会,是一个公司、一个企业所属权之代表,对公司和企业所有事物都具有不违法的处理决策权。
你一个聘用的经理,董事会发聘书给你,就等于交权让你帮助其运作,你这时就是经理。若是董事会下发一个解除经理通知书,从接到通知起,你就与此公司、企业无关了。
这里当然最好是有个理由,但没有理由同样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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