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别说,这样的公司还真不少。我同事之前就在这样的公司呆过。
他面试的时候,还是比较中规中矩,但是感觉公司有点不一样,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就交个照片,还有身份证复印件,填一张表就入职了,也没有什么培训,就直接上岗了。
上岗了之后,碰到问题,也没有人教你,关键这些问题都不是专业问题,比如,想领办公用品,不知道找谁拿,等等很多问题------
因为公司几十个人,他了解到的,入职都是半个月,一个月的,最老的就是一直和老板在一起的,也不知道多少年,反正和老板关系很好。
奇葩的事情一茬接一茬,刚入职时,到周末的时候老板会没有痕迹地给每个人布置工作,同事是做设计的,老板说,这个需要在周一的时候设计好,同事说,周日安排带孩子去兴趣班,时间上不允许,老板说,我们这里周末休息是建立在工作完成的基础之上的。后来,同事周末没有去公司,在家加班才做完,周一上班的时候,老板直接开骂,说周日怎么不来上班,不和销售对下设计,然后直接让计旷工-----
好不容易熬到发工资,同事才知道工资都是拖延发的,说另一部分是绩效工资,要晚点发,一般是第三个月发-------。可关键是,怎么发工资,在入职的时候也没有听说过啊。
后来,朋友才知道,其实公司很多事情都是不说的,直接就做了,反正怎么对公司有利,就怎么做,从来没有通知,更没有商量。
有些公司明目张胆这么做,他们什么都不怕在他们看来,我就是天,你就是为我打工的,我付你工资就不错了,你还想怎样?
老板可以穿得很潇洒,他们不是付不起工资,就是觉得不想及时付,他们不断地在突破员工的底线。
对付流氓就要用流氓的方式这样的公司,首先要有态度,就是别做了,你多做一天,就多损失一天,及时止损是第一。
其次呢,这样的公司根本不存在什么管理,就是做客户,所以,你就打公司的痛点,哪天有客户来了,找个机会当着客户的面,找自已的家人和朋友来要工资,顺便办理个离职。
再不行,到街道,到劳监去投诉,让他们来公司查,最好是有客户的时候。
温馨提示:拿员工最基本利益来侵犯的公司,老板的为人实在不敢恭维,和他们争论都显得自已掉价,离开是最好的出路。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的30%年底统一发,我现在中途要离职,那30%就没了。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怎么要回我的工资?——网友如是问
看到这个问题,我想大家一定认为,“当然违法,这属于公司无故拖欠公司,直接去劳动仲裁,不仅要回公司,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诚然公司拖欠工资,我们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是我们知道的,公司会不知道?会这么赤裸裸地违法吗?
看到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去年我遇到的一件事,先和大家分享。
扣工资or年终奖?去年的8月份,在一个HR群里,有一位集团公司的招聘HR吐槽,说有位员工把公司给告了——劳动仲裁。原因是这位员工说公司每个月都扣他3000元工资。现在他要离职了,公司要把这笔钱扣了不给他。
听完这位HR说的,我们很多HR就认为赶紧给钱,这属于拖欠工资,公司肯定败诉。现在只用给工资,要是员工操作得当,还得搭进去经济补偿。
这位HR在群里信心满满地说,“他肯定告不赢,就算告到中院也必输无疑。”
这位员工是他招进来的,招聘时双方口头约好工资8000元。入职后,HR才和这位员工讲,这8000元工资分为3000元底薪,2000元绩效,3000元年度奖金。底薪和绩效按月发,年度奖金年底统一发。当时这位新人接受了这一薪酬方案,并签了包括劳动合同在内的各种文件。
说白了,这位员工的月工资就是3000元底薪加2000元绩效,另外的3000元不是扣下来的月工资,是公司奖励给员工的年终奖。年终奖按工作一个月奖励3000元计算,且有个硬性规定,发年终奖时员工必须在职。
听完这位HR的解释,我当时就明白了,这位员工真的告不赢公司。果不其然,几个月后这位HR骄傲地在群里宣布了他的胜利。
回到这位网友的问题:
如果这位网友遇到的问题,和上面说的案例一样,这“30%的工资”是年终奖的话,那基本拿不回了。
但如果这笔钱是按月结算,只是到年底才发的话,可能不仅仅能要回工资,操作得当还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第一,先看劳动合同
仔细看看我们签的《劳动合同》,特别是工资构成这一块。
如果是空白的,那接着看第二点。
如果写了全额工资,公司属于拖欠工资。
如果写了全额工资,又写了要拿一部分年底发,也属于拖欠工资。
如果写了工资,又规定了年终奖,公司不违法。
第二,看公司薪酬制度
看看制度中有没有对年终奖的构成做特别规定,如果没有,公司属于拖欠工资。
如果有,我们就要回忆下,我们是否有签过文件,确认我们已经知晓这一制度。如果公司无证据证明我们知晓该制度,公司这一行为还是属于拖欠工资。
这也是为什么我前面讲的事情中,那位HR强调员工在劳动合同和相关文件上都签了字。
到了这里,如果公司既没有制度,也没有在合同上和我们约好,那么基本可以判定公司属于拖欠工资了。接着,我们该怎么办呢?
第三,收集证据
我们说我们每个月工资1万,公司却每月只给我们发7千,我们怎么证明我们的月薪是1万呢?
如果在劳动合同上写清楚了,那自然最好,可是公司存心这么玩,又怎么可能在合同上写清楚,等着员工去劳动仲裁呢?
这里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去录音,找老总或者人事去套话,比如:
“李总,公司每个月少发的3000元,年底真的会给我们吗?到时候会不会要结合考评分做变动?”
“放心吧,年前一定会发的。”
不过录音虽然比较简单,但是在操作上也有很多要注意的,单凭录音很难作为定案证据。具体可以参考我的专栏文章:劳动仲裁需要什么证据,怎么收集证据?录音可以作为定案证据吗
有了证据,我们可以怎么办?证据是谈判的前提,是谈判的筹码。有了证据,我们才能获得主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3种选择:
1.与公司私下协商
在有证据的情况下,公司也会评估自己的违法风险,确实理亏的话,公司也不会硬刚。事情闹大了,公司也会觉得不好看。
但是如果碰上强硬的老板,我们可能会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都暴露了,后面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我们可能会有点被动。
2.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拖欠工资这种事,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核实情况后,会责令公司支付工资的。一般公司到了这一步也都会妥协。
不过通过这个渠道,我们只能拿到公司拖欠的工资,并不能索要经济补偿。
3.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不仅能要回被扣的工资,还能得到一笔经济补偿。从利益角度,肯定这一招利益最大。
但是弊端也很多,比如仲裁比较费时费力,可能影响在业内的口碑,操作上也比较繁琐。所以要不要仲裁,看经济补偿能有多少,合不合算。
4.什么也不做
有时候放弃也是一种选择。公司在入职的时候已经和我们讲好“工资的发放规则”,作为员工我们也同意了。基于守信原则,我觉得选择放弃也是一种选择。
写在最后作为劳动者,我们对工资的认识可能还停留在“上一天班,挣一天工资”的阶段。但事实上,工资的构成,已经演变得非常复杂。以至于很多人每个月能挣多少钱,为什么挣这么多,自己都算不清。特别是在大企业,这种情况尤为明显。
公司扣工资违不违法?公司扣绩效违不违法?每个月我的工资构成是什么?哪些工资收入可以计入赔偿的计算?劳动维权的一大难点,就是我们对工资构成的不了解。
希望看了这篇文章后,大家可以去了解下自己的工资构成。最后问大家一个小问题,如果是你,你会选择怎么办呢?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你好,我从事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十余年,乍一看这个问题,似乎觉得公司这样做肯定是违法的,肯定不合理!但实际上不一定是这样,既然公司这样做,肯定在一些流程方面做足了功课。那么公司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呢,我们分别来说!(假设100%的工资是1000元)
公司这样处理,那就肯定不合法!如果你的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上约定了工资是1000元,但公司每月只发700元,另外的300元年底发。这种情况下,即便书面上有约定中途辞职,剩余300元拿不到,也是无效的,因为约定了是1000元,但公司只发700元,属于未足额支付工资,对于最近一年内公司少发的30%,是肯定能通过劳动仲裁要到的。
公司这样处理,那就是合法的!如果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上约定的工资是700元,另外300元并没有书面约定,或者约定了年底时候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发放300元*当前出勤月数的年终奖,并说明了条件,如果提前离职,公司有权不发放。如果这一块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那么公司是合理的。
总的来说,关键点就是看劳动合同或书面约定的工资额度是多少,另外的30%的工资有没有约定,另外30%的性质属于什么等等来判定!很多公司是这样玩套路的,比如入职时说月薪1万,入职时就说每月只法7000元,剩余3000元是年终奖。总而言之,自己多注意吧,希望能帮到您!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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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的工作不同,公司性质不的同,继而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办公模式的不同,其实无论公司采取的什么样的政策,又有什么样的制度,只要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是按照正常程序来的,都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对于今天题目中所提到的问题,关于工资发放的规定是否合理一事,在我看来站在不同的角度去分析结果是不一样的。
首先我想说的是,对于这样的问题我还是第一次见到,确实不清楚该公司扣发月工资的30%原因何在,对于这样的问题是经常性的行为还是突然性或者是阶段性的呢?当遇到这样的问题时,不妨先找找原因,分析分析。
一方面如果说我们单纯是按照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来考虑的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章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发生未足额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所以单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公司是不得、也是没有权利克扣员工的工资的,而且对于中途辞职30%工资不给的做法更是错上加错,所以说从这个角度来看,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从另一方面来讲,法律规定是规定,可是公司也有自己的规章制度,法律所规定的也是按照劳动合同法来的,如果有时候自己和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平常只发放月工资的70%,剩余30%年底统一发放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就是合情合理的了。换句话说,企业暂扣的这30%的报酬是属于什么性质的呢?是属于基础工资呢还是奖金之类的呢?举例子讲有的企业是将工资和奖金合并同时按月发放的,也有的公司是把工资和奖金分开来的,平常只是发放70%的工资,而作为奖金的30%年底统一发放,这也是有可能的呀。所以这时候就要考虑自己所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是怎么去规定的了,如果说那30%是平常工资,不是什么奖金之类的,或者说是奖金但是合同中规定了要按月支付,那企业克扣的话就是违法行为了,相反如果没有相关的规定那就是合理的。还有就是如果中途离职30%工资不给的做法也是同样的道理去分析一下,看看合不合理。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有时候我们在考虑事情的时候要考虑的全面一点,国家法律是个大方面,而我们所接受的,所面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大方面下的小方面,在大制度下难免也是会衍生出一些小的制度,也是我们要去接受的,还是那句话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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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30%有浮动工资性质,双方约定清楚可以,不违法。是否合理?很难评判。只有双方均愿意即可。
而每月支付的7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就不限制了。
每月只发工资的70%,剩下30%年底统一发,如果中途辞职,30%均拿不到,是否合理?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工资按月支付,单位扣下30%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将非法扣留的劳动者的收入事实上是用作了“保证金”,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物);
因此用人单位的行为不是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构成双重违法,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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