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可以,但有前提的。

一是,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有法可依

你说员工的学历是假的,作为企业,要优先举证的。

首先假的学历证明确实是这位员工提交的,也就是说,学历证书对应的人确实是这位员工。

其次,作为企业,不仅仅是说说,要进行学历验证,需要到高校学历认证中心去申请认证。如果是2000年前的毕业或大专以下的,需要与学校联系认证才行。

最后,公司当时招聘简章和岗位说明要对该岗位所需学历有进行说明,明确要什么学历。另外,入职手续相关手续也要同时提供。

员工提供假学历这是诚信问题,只有有充分证明证明员工确实提供的是假的证书,并且无法提供其说明的学历情况,公司才能予以惩戒。

二是,员工能力强,企业愿意解雇吗?

这个更麻烦,因为这涉及到公司人才留存问题。

有些公司,对于原则性的错误,是零容忍度,这样的公司,原本就是人才济济,所以敢于对犯错误的人说不。

可大部分公司并非这样,很多公司,在招聘的时候,对学历并非硬性要求,甚至没有要求。即使有要求,在得知学历是假的情况下,还是需要考虑到公司的实承情况。毕竟,好人才难招,如果能力强的人离开,企业是无法承受的,也是不愿意的。

对人才的爱惜,会让企业比较难做,当然也有些企业,还是会遵守制度的,制度面前,一律平等,宁愿损失业绩也要保证公司诚信的氛围。

【总结】

无论怎样,企业在得与舍之间,根据自已的实际情况做出最妥当的的行为,都是可取的。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首先说明一下,公司可以解雇的。

其次这个要分情况说明一下,员工工作能力很强,对应一个公司来说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证明这个员工相对来说可以创造很好的价值。这样就可以分情况来说了;

1.大企业注重员工学历及晋升,那么这个造假的员工就直接辞退了。因为一般企业重视的是做事先做人,一个连诚信都没有的员工,是不能代表企业的,这样有损企业形象。企业规模大了,招聘人才自然是不用发愁的,梧桐树很高了,金凤凰自然不愁,野鸡飞的再高,那也永远是野鸡,不能伴随企业一直成长的;

2.小企业需要人才,学历造假反正只有人事部门指导,老板缺少人才,2年时间好不容易培养企业的人才,现在正好是用人之际,起码目前的发展,这个员工的知识水平是可以的。老板可以把这个小事压下来,让员工私下自学一下成人高考,这样取得的学历后就可以正大光明拿出来说了。后期培养提拔等等名正言顺。而且员工 也会对老板充满感激,忠诚度毋庸置疑了。

最后说一下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解雇的理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辞退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或补偿金。

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1.首先这个位员工交假学历,属欺骗公司行为。一般劳动合同都有约定,欺骗公司行为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如果不想要这个员工,当然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关系,不用付补偿金。

2.如果这位员工平时表现良好,公司又需要他。这时不妨派人力资源部或他的上司找他谈谈。

因为这位员工当时可能怕真正的学历会被人看不起,而交了假学历,说明他的自尊心比较强。

如果他平时对公司忠诚,做事勤恳,能力出众,我觉得通过谈话沟通,将这种不对的行为提示一下他,让他以后要认真忠诚即可,这样一来完全可以留住这位员工。

有时候心结或者说一个问题解决了,双方谈开了,关系更为牢固。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亦是如此。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员工提交假学历,从能不能解雇层面来回答,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解雇。但是工作能力强,就看公司是否真的需要解雇这名员工,这个假学历在他这个岗位的价值占比有多重,我们可以多方面评估一下,然后再做决定。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提交虚假学历证明,导致用人单位据此予以录取,劳动者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已构成欺诈,且有违诚信,导致录用信息不真实,用人单位可以用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与履历的理由主张合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把这些规定,写入《入职申请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这样在东窗事发时,好有依据来解决这类问题,做到防患未然。

其次,用人单位应做好学历审查工作,尤其是关键岗位。

用人单位对于学历审查要把握三个关键点:

1、面试时

2、报到时

3、转正时

面试和报到时都要求面试者提供学历、学位原件及学历、学位验证证明。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资料在学信网上进行验证,以检验真伪。

最后,认真检查当下的工作

最后,学历造假两年后才发现,为什么会这么长时间才发现,这个问题应该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的疏忽呢?还是管理不到位呢?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好好的反思一下,亡羊补牢,为时不晚。

总结:公司是看能力还是看学历?更重要的是看这名员工的岗位价值!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我从下几个方面回答:

一、如果员工能力强,建议给员工一次改过的机会,若再发生欺诈、欺骗的行为,就直接解雇(辞退)员工,为了保险起见,最好让员工写份检讨书,承认错误,若再次发生类似的行为,公司直接解雇。

二、如果公司对于员工交假学历,认为严重违背了公司的管理制度或者价值观,是可以解雇的:

1、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如通过提供虚假资料(例如假文凭、假证件、假就业经历等)骗取用人单位信任,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一经用人单位发现,单位则完全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视为违约。

当用人单位欲以上述理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仲裁或诉讼时,用人单位因规章制度存在问题而导致败诉的典型原因:

1、制定时未经过民主程序即生效实施,仲裁或诉讼时无法提供经过民主程序的证据;

2、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而导致无效;

3、内容不合理、不科学,实际中无法有效实施;

4、未经过有效的公示或告知程序,仲裁或诉讼时无法提供经过的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证据;

5、劳动者的违纪事实及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证据不足。

三、为了避免违法解雇员工,因此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才可以合法解雇:

(一)、制定规章制度有三部曲:内容合理、合法;要有民主程序;制度公示程序。

1、制度合理合法:公司规章制度有没有把提供虚假证书等纳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里面。

2、民主程序:

3、告示程序:

A、员工手册发放(员工签领确认);

B、内部培训法(最好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C、传阅法(主要适用于新制定的制度或修改的制度)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等等方式告知。

备注:制定规章制度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企业会面临败诉。在实操过程中,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参考上述的6大原则和制定技巧,保证内容一定要合理合法。规章制度合适的才是最好的。

(二)、员工违纪事实,比如违纪单员工签字,或者员工检讨书承认虚假证书

(三)、解雇员工。有工会的单位必须告知工会,经工会批准后方可解除。

四、来个案例分析吧。有助于大家消化上面的知识:

《员工学历造假,入职7年后还能辞退吗?》

【案情回顾】 2009年4月27日,王小七入职华广公司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华广公司提供了东某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该县境内没有冠名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名称的学校,“吴本华”也非该县教育类学校的校长。

华广公司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09年王小七入职培训时公司对规章制度部分内容有所涉及。2016年6月,王小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广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2500元。该委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裁决,驳回王小七的申诉请求。王小七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仲裁庭审中王小七对华广公司出具的东某县教育局相关证明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予以反证,故仲裁委对华广公司提供的该证据予以采信,认为王小七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毕业证书,填写了虚假的学历,该认定于法有据,予以确认。

对于解除王小七劳动关系事由,华广公司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依据即《员工手册》、2009年王小七入职时新人训练计划表及新人考核试卷,该组证据可以证明王小七已了解了《员工手册》的内容,故华广公司以王小七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华广公司无需支付王小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王小七认为其完全胜任华广公司处的工作,华广公司却在王小七入职多年后解除劳动合同,但该观点仅系从劳动合同是否存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效力角度所考虑,而本案中,华广公司系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载明员工提供虚假学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在王小七违反该制度的情况下解除的王小七劳动合同,故王小七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信。

【员工上述】事实和理由:

1、华广公司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也未对王小七入职学历真实性尽到严格审查的注意义务。

2、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华广公司在录用王小七7年后再以提供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已超过法定时效。

3、王小七并未因学历真假而使华广公司蒙受损失,也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华广公司录用王小七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醉翁之意不在酒”。

4、华广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2007版员工手册和试卷,王小七未见过该员工手册,而试卷也未涉及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王小七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我国劳动法律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亦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华广公司2007版、2015版《员工手册》均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件的,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王小七在2009年入职时已对2007版《员工手册》进行了学习,后又对2015版《员工手册》签收确认,王小七对华广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理应明知,王小七有关华广公司对于应聘岗位的特定学历要求以及提供虚假学历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均未尽告知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华广公司在2016年4月人事档案抽查中发现王小七学历证件疑点后即行核查,并于当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期间。

至于王小七有关其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华广公司录用王小七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的上诉理由。学历不代表能力,同样,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华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求所招录的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

综上,王小七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华广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华广公司无需支付王小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

【丽莉老师一点通】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入职声明》中写明:“本人保证提供的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

还可以在企业的规章制度中,应当把劳动者提供虚假用工信息的情况,当作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

员工交假学历,但工作能力强,且入职已2年多,公司还能解雇吗?

这就看你在乎什么了,原本招人进来,肯定希望他(她)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为公司解决问题。既然工作能力强,也得到公司的认可,又何必纠结一个假文凭的问题呢?

作为领导,对属下员工的品行道德方面,要综合评判考核,该计较则计较,该大度宽容还是要有灵活性。

更何况事情过去了这么久,也没有产生啥不可挽回的损失,我的意思还是既往不咎网开一面,让对方留下来。毕竟再找一个称心如意的员工也不太容易,你说呢?

当然,如果你一定要解雇,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毕竟假学历也是不可饶恕的。

不知道你有没有看过前不久刚刚热播完的职场剧《安家》,反映的正好是你说到的假学历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房中介房似锦是总部派遣到静宜门店当“卧底”,希望有朝一日取代现有的男店长徐姑姑。房是一个目标感和业务能力相当强的人,声称“没有卖不出去的房子”。她也确实用自己超凡的业务触觉和能力,啃下了一个又一个硬骨头,令到不怀好意的众同事不得不折服,敬佩有加,慢慢地也得到了徐姑姑的认可欣赏。不知不觉中化敌为友,最终两个年轻人走到了一起,成了情投意合、你侬我侬的情侣。

这样一来总部领导翟总就不同意了。明明你是我的人,是我亲自提拔器重你,要你去完成取代原店长的任务的,可你现在倒好,不但不没有完成我的任务,并且对我的批评置若罔闻,竟然还与对方联合起来合伙来对付我,是可忍孰不可忍?

于是,德行本来就不怎么样的姓翟的,决定拿她开刀,故意借助房似锦入职时用假文凭的事情,大动干戈上纲上线,将房似锦和徐姑姑双店长的职务全部开除了,还对房的业务开拓资格一并剥夺,也就是说变相开除了。

这样一个一等一的高手,竟然就被这样险恶的一招顷刻间葬送了,最后还导致两人双双离职,而另立山头去创业,带动手下所有的人“弃暗投明”,你看对公司来说损失有多大?

所以这样来说,得饶人处且饶人。假文凭固然可恶,但人才还更重要,建议还是“刀下留人”吧。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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