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孩子犯罪是怎样接受惩罚的?

清朝对少年犯的处罚让后人记忆深刻的,是对太平天国几个少年的处罚。一个是幼天王洪天贵福。1864年11月18日,登基不到半年的洪天贵福,在南昌被沈葆祯下令凌迟处死,年仅15岁。另一个是石达开的儿子石定忠,也被判了凌迟之刑。然而,由于孩子太小,身上的肉不够剐三千刀,所以清廷做了一件令人发指的事儿,那就是先把孩子养大了,再处以凌迟之刑。但是这种说法后来被质疑,清庭的判决书是这样说的“将石达开极刑处死。其子石定忠现年五岁,例应监禁,俟及岁时照例办理。”人们理解这个“照例办理”就是照样被凌迟。 然而根据《大清律例汇纂大成》卷二十三《刑律·贼盗上》:“反逆案内律应问拟凌迟之犯,其子孙讯明实系不知谋逆情事者,无论己未成丁均解交内务府阉割,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如年在十岁以下者,牢固监禁,俟年届十一岁时再行解交内务府照例办理。内务府大臣遇有解致阉割人犯,即遴派司员认真验看,并出具无弊切结,送交刑部,再行检验。如有情弊,即行奏参。务须查验明确,再交兵部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 所以说,按照大清律,石定忠的命运应该是这样的:监禁在成都监狱,等十一岁(周岁十岁)送到北京内务府阉割,经刑部检验无误,然后发往新疆等处给官兵为奴。历史是有秘密的,最终石定忠的结局是什么已无从查起。

大清朝虽然狠毒,但是也是有法律的。其中,对少年犯罪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大清律例·名例律》有载: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缘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斗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 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其大概意思就是:凡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要不是犯下谋反、忤逆、杀人、强奸、抢劫等罪,都以罚款代替刑罚。如果犯下谋反、忤逆、杀人、强奸、抢劫等罪,仍需像成人那样接受徒刑或死刑;凡七岁以上、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下强奸、抢劫和偷盗等罪行的,以罚款代替刑罚。如果犯下谋反、忤逆、杀人等罪,奏请皇帝裁决,皇帝让无罪释放就无罪释放,让判处死刑就判处死刑;凡七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管犯什么罪都不予处罚,但其教唆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凡以罚款代替刑罚的少年犯,其本人及其监护人没有财产可以充公的,不予以罚款;凡未成年时犯罪,成年后才被抓捕归案的,仍按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决原则进行判决。 这也就是说,少年犯罪大多数是可以“破财免灾“的,那到底要花多少钱呢?大致是家长拿出3两银子,就可以给孩子免除三年劳教。

尽管律例有规定,但是在清朝官员的意志也很重要,碰到一个好官,可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执法就比较理性,如果遇到庸官,少儿犯了罪可能就要倒大霉了。如清代直隶州知州陈其元审理过一件幼杀幼的案子:十五岁的吴三欠十四岁周二的饼钱。后来吴三在外拾柴时,正好碰到周二卖饼回家,于是又赊买了三块剩下的饼,说好第二天再还钱。吴三吃了饼,周二却反悔要他立即付钱。吴三恳求周二和他一起回家取钱。周二不肯,一边破口大骂,一边捡起石头追赶。吴三夺了石头,却被周揪住衣服撞头。吴三企图逃脱,一时情急,用石头砸伤周二的后脑勺而致其死亡。陈其元在审案时,认为死者是十四岁,凶犯十五岁,按照律条上规定的“十四岁”为界,吴三杀死人这件事 属“情实”,应该判处死刑,但从事实出发,吴三打死周二属于孩童之间的普通争斗,最终,吴三被判“缓决”。但另一起案,当事人就没有这么好运了。清代德州境内有两个幼童,一个十二岁,一个十三岁,在私塾里嬉闹玩笑时相互鸡奸,不巧被别人看见了。两家父兄非常羞愧气愤,都到官府状告对方。这时的德州知州是淮安人王毂,他是有名的酷吏。他接到报案后,竟然真的派人去查明案情,当时大清律例上有明文规定:奸淫十二岁以下者,不管是男是女,一律处以死刑;奸淫十二岁以上者,仅按奸罪惩处。 王毂于是就搬来律例,一丝不苟地按法律条文办案,对那十二岁的小孩只是稍加训斥就让他回家了,而对那十三岁的小孩则依法惩处,结果没多久这孩子不幸病死在狱中。几年后,那个十二岁的男孩也因万分羞愧,竟然自杀身亡了。原本是懵懂年龄里的玩笑戏耍,由于王毂天性刻薄,因此害了两家人。

清朝孩子犯罪是怎样接受惩罚的?

古代没有未成年保护法

清朝孩子犯罪是怎样接受惩罚的?

中国人从古到今都差不多吧!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也有溺爱过头的!每个家庭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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