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这里先纠正一下,唐山打人者是一伙人,现一共捉了9人,而非三人。至于他们所犯下的罪行,是不至于死的。因此,你说对了。
不过,从他们手段的残忍,向妇女下杀手,我希望法律判他们死。让社会更安宁和谐。
这几个人无论他们性骚扰女性引发的这件事有多么恶劣,根据受害者的病情情况来看,无论怎么都不构成死罪。
死刑,在我国是最高刑,它是对最大恶极的犯罪嫌疑人的最高处罚。
一般说,没有背负命案,不适用这种极刑。
而唐山打人事件,参与团伙九人,仅仅两天时间,就全部抓获。
从目前情况看,他们很多有前科,首要分子可能还有其它来被发现的犯罪行为,被他殴打伤害的四个女性中,有两人住院,两人未住院,往院的最多构成轻伤到重伤。
我国对死刑的判决十分谨慎,《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一旦宣告缓刑的,只要在缓刑考验期没有重新犯罪,一般都不会执行,会改判无期或有期徒刑,
综合以上情况,首要分子有可能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
这就是说,唐山打人案的犯罪嫌疑人,罪还不至死!
不过,从这伙人的残忍手段来看,我希望法律给他们从重从严处罚,让这些不尊重妇女,不敬畏法律的人,得到应有的下场!
但法律是有法必依,不能感情用事,我们期待公正判决,从严从重打击这伙不法分子,净化社会。
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罪不至死,但就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万死不足以蔽其辜,放在八十年代严打,枪毙几次都够了,依我看有寻衅滋事罪,强奸未遂罪,故意杀人未遂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组织,参与黑社会罪,数罪并罚,最好死在牢里算了,要把这种三观已成,愚昧凶残的人挽救回来。难度估计比训练条狗参加高考过985要高。
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1.唐山案中打人可不止三个人,我完整看完了视频,发现9名犯罪嫌疑人中至少有4人动了手。
这4人分别是挑事的绿衣男子,调戏女子的是他、先下手扇人巴掌的是他、在店外一拳把另外一位受害女子打倒在地的也是他,此人必须重罚。
第二个和第三个动手的人分别是冲入烧烤店的眼镜黑衣男以及白衣胖子男,他们俩人也是“主打手”,这三人是可以说是本次殴打事件里的主犯,并且是100%确定动了手的。
除此之外还有一位红衣男子也动了手,在白衣受害女子被拖出烧烤店的时候这人下手了,到底是徒手打的还是用酒瓶砸的看不清楚但可以肯定动手了。
至于其剩下的5人里有三人(两男一女)应该是没有动手,还有两人(一男一女)不好说,得等待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结果。
2.动手的4个人可能涉嫌触犯了两项罪名。
一是故意伤害罪。
如果在医院里受伤的女子达到轻伤二级以上的话该罪名成立,一般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达到重伤一般判处3-10年有期徒刑。
从网上的受伤女孩照片中能够看到可能达到了轻伤,重伤还不至于。
二是寻衅滋事罪。
我们假设受害人连轻伤都没有达到,那么这4人极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多次寻衅滋事最高可以判到10年有期徒刑。
以上是常规分析,这起案件“不常规”,为什么这么说,我们继续分析。
3.事件的最新通报中提到9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了逮捕。
以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来看,“批准逮捕”几个字意义重大。逮捕已经是刑事强制措施了,被逮捕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如果他们没有罪则会涉及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之后是要司法赔偿的。
因此,一般来说逮捕虽然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已经定罪了(得由法院审判)但基本上可以确定这9人全部触犯了刑法,要受到刑事法律的惩处,只是判得清还是判得重的区别。
前文提过,确定动手的是4个人,3人没有动手,2人不确定,这意味着确定没有动手的3人是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的,要成立寻衅滋事罪也是比较困难的,毕竟没有犯罪行为。
那么问题就来了,这3人为何也被逮捕呢?答案只有一个,他们可能触犯了其它罪名。
比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罪指的是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这个罪名强调组织性,也就是组织中的人哪怕没有直接动手但参与了组织的各类违法活动者也是可以成立这项罪名的。
如果没动手的三人都犯了此罪,剩下的几人必然犯了该项罪名。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的最多处以15年有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最多判3年。
4.了解了以上内容后我们可以分析打人的4位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了。
刑法中有数罪并罚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犯了两种以上的罪名可以将刑罚累加在一起。
有期徒刑最多判处15年,数罪并罚的话最多累加到25年。
结合本案实际与法律条文推测,4位打人者触犯的寻衅滋事罪可能会被顶格判处5年有期徒刑;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刑罚可能在15年以上。
这么来看不仅不会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也达不到。
5.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在侦查过程中发现这几人之前还犯过其它更加严重的罪行。
这不是无端揣测,而是确有可能,根据网友们的深挖,9人中的两人是有案底的,以前触犯过故意伤害罪并被判刑。
假设真的调查出其它罪行,比如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的话要根据这些更加严重的罪行决定处罚结果,那么还真有可能达到死刑标准。
当然,如果没有其它严重的罪行是不可能判到死刑的。
唐山围殴事件性质恶劣,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犯了什么罪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也不会有超出犯罪结果的刑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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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实话说,唐山打人的三名男子如果不被追究前科、不进行并罪处罚的话,单就他们在烧烤店暴打女人这件事,确实也是罪不至死,确实不至于被拉出去崩了。因为,被打的女孩目前也仅仅只是受伤而已,并没有出现生命危险甚至死亡。
可问题是,罪不至死不等于要对他们网开一面,女孩没有出现生命危险也不能成为饶恕他们的理由。
堂堂男子汉,面对女性,居然能够如此毫不留情地大打出手,丝毫没有怜香惜玉之心,甚至丝毫没有羞耻之心,完全跟社会暴徒、流氓无异,不重罚完全不足以平民愤。
所以,这几名打人的男子就算罪不至死,也要用相关的法律对他们进行严厉的惩处,让他们为自己的放纵和肆意妄为付出应有的代价。
与此同时,还要对他们过去的非法行为进行起底,彻底查清楚他们过去到底还干了什么见不得人的勾端,若有,一并查处,不应轻饶。
此外,还要查清楚,他们背后是否存在相关势力、是否存在保护伞,如果有,同样一并查处。
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最多坐牢五年,不过专家表示,如果满足这些条件,最高可判死刑。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事件发生于唐山,但最终的消息是,案件由一百多公里以外的廊坊市公安局督办,足以说明国家对这件事相当重视。
那么,对于打人的几人来说,会得到怎样的判罚,是万千民众最关心的问题,网络上留言最多的就是希望判处主要的三人死刑。
可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还没有达到死刑的标准,不过有专家表示,如果满足特定条件,最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事件回顾:
2022年6月10日凌晨2点40分许,河北唐山某烧烤店发生一起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案件。
通过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屋内行走时,走到几名女子就餐的餐桌前,伸手摸了一下白衣女子的后背,该女子呵斥男子后,男子出手对女子进行了殴打。
这时,同桌的一名穿黑衣服的女子,拿着啤酒瓶对着这个男人的头砸了下去,冲突全面爆发。
最终,和男人一起吃饭的五六个“男人”,对几名女子进行了长达几分钟的殴打,用椅子砸白衣女子,用脚踹白衣女子的头部,整个场面非常暴力且恐怖,几名男子打完后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唐山路北警方第一时间锁定了几名嫌疑人,并于当天晚上10点左右将两名主要的嫌疑人抓获。
该视频一经发布,瞬间引起万千民众的愤怒,恨不得生吃了这几个恶徒。
视频中有一个画面,就是在绿衣男子动手打白衣女子的时候,坐在对面的黑衣女子抡起一个酒瓶,砸在了绿衣男子的头上,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从这一点来看,在面对自己的朋友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黑衣女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同伴不被侵害,用啤酒瓶砸在绿衣男子头上的行为,属于间接性正当防卫,应免于刑事责任。
当然,最终还是以法律的最终审查结果为准。
那么,他们现在最大可能会受到什么样的判罚?又要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判处死刑呢?
目前最大可能按故意伤人罪判罚,坐牢五年左右从视频中可以看出,最初是因白衣女子被绿衣男子动手殴打,随后黑衣女子正当防卫后,绿衣男子的朋友瞬间冲上去对几名女子进行了长达几分钟的殴打。
所以,首先要界定的是,他们这种暴力行为,到底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寻衅滋事罪:
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
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受伤最重的女子伤情鉴定还没有出来,但是初步的结果显示女子的牙齿掉了两颗。
伤残鉴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牙齿被打掉两颗牙的属于轻伤二级,从这一点看,罪犯最大的可能性是按照寻衅滋事处理,也就是会判刑五年左右。
但是,这群人手段恶毒,完全没有人性,短短的五年对他们来说太轻了,对受害者和亿万民众来说不能接受。
有专家表示,如果达到这个条件,三人最高可判死刑。本案涉及的不只是寻衅滋事这一问题,目前还有两个点正在确认,一旦确认后,判刑的力度也是不同的。
上面有说道,一旦被害的女子检查报告得出身体机能失常,本案的性质就会提升到故意伤害的范畴。
针对本次事件,打人者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刑法》中明确规定: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第三条明确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另外,如果确认打人者为团伙作案,按团伙犯罪数罪并罚
团伙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4、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客体。
如果确定几人此前有过多次的团体犯罪活动,那么就会按照团伙犯罪进行判刑。
一旦被定性为团伙犯罪,就要根据其团伙造成的所有恶性事件进行审查,具体的判罚也与事态严重度有所不同。
当然,很多网友评论说,伤人者明显就是杀人未遂,应该按照杀人未遂罪进行判刑,这样的说法成立吗?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杀人未遂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杀人未遂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主观意识本就存在杀人的思想和行动。
这一点在视频中很难确定在男子殴打女人的时候,其心里是否有将对方置于死地的想法。
不过,单单从男人的行为上看,一直凶残的击打女子头部,也可认定为“杀人未遂”,最终还是要以法官对这件事的界定做出定论。
而一旦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的话,会怎么判刑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故意杀人的(含未遂),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无论最终三人会被处以什么样的刑法,就这件事而言,已经对社会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相信在广大正义民众的声讨中,最终会给被害者和所有人一份满意的答卷。
作为我们来说,我们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但是最终三人会得到怎样的判罚,都要以法院的审判书为准,我们要相信法律的公平性。
而如今全世界的目光都看向了唐山和廊坊,这一次,相信会有一个让所有人接受的结果。
当然,三人如果被判死刑,才会让所有人长出一口气。
所以,我们可以高呼:“打人者,严惩不贷,不死不足以平息。”
唐山打人的三个人罪不至死,对吗?
站在理性客观的角度讲,单以该案定罪的话,几名打人者确实罪不至死;
但最终是否有“极刑”出现,关键看最后是如何定性的,以及是否还存在其他罪行等,毕竟该案尚处在侦查阶段,牵连出其他罪行的可能性也不是完全没有。
01:涉嫌参与打人的不是3人,而是9人首先,先纠正一点,打人者应该不止有三人,而是多达9人之多,其中包括7名男性、2名女性。
当然,“9名打人者”是根据现场3分钟的监控视频作出的初步结论,由于现场视频较为模糊,9名“打人者”是否全部参与了动手或者是否还有其他人参与了打人,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的认定,必然是要一帧一帧的仔细研判。
这一点也从广阳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那里看得出来,即:9名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
只所以有“打人者是3人”的论调,是因为其中3人下手尤重,多看几遍视频就能发现,三人分别是最先挑起事端的“绿衣男”、“红帽男”和身着“boy”服饰的男子。
因此,只说这个单案的话,以上三人被处罚的力度大概率会比其他6人更重一些,毕竟量刑的时候要参考主观恶性、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等。
02:以何种罪名提起公诉?可能的刑期是多久?既然案件处在公安机关的侦办阶段,那么就说明罪名还没有定,但我们不妨根据打人情节和给4名被打女子造成的伤害来简单猜测一下:
以下手最重的这三名男子为例,无论是对被打女子造成的伤害还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程度,都是非常恶劣的;
再就是4名女子中有两名入院治疗,白衣女子除了其他部位受到人身伤害之外,还存在牙齿脱落的情况。
虽然4名女子的伤情鉴定尚未出结果,但业内人士更倾向于3名男子构成“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行政责任”。
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是构成“寻衅滋事罪”或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两种罪名都构成:
倘若两项罪名均构成,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最终量刑以刑期更长、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罪:
第一种可能,女子最终的伤情鉴定是“轻伤”,那么此时“寻衅滋事罪”处罚较“故意伤害”更重一些,应当按“寻衅滋事”来论处,最高刑期是有期徒刑5年;
第二种可能,女子最终伤情鉴定为“重伤”或以上,那么“故意伤害罪”处罚更重,最长刑期是有期徒刑10年。
退一步讲,如果仅仅是轻微伤呢?按道理来说,仅仅是轻微伤的话,不构成“犯罪”,而仅仅是行政处罚,即行政拘留+罚款,不会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
但是该案又具有特殊性,特殊就特殊在性质恶劣、影响恶劣、手段残忍、多人参与,在社会上的波及面太大且负面影响较大,因此法官在量刑的时候一定会从重处罚,仅行政处罚的概率基本为0.
再者,按照医院的说法,目前两名住院治疗的女子“病情稳定、无生命危险”,这就说明致残或者致死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无论是以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处罚,确实“罪不至死”。
当然,以上是按照这个个案来分析的,确实是罪不至死:
事实上,事情发酵之后,在媒体深扒后发现,打人者中有几人在之前就有刑事前科,其中几人曾犯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罪行,更有甚者还曾被网上追逃。
要知道,“有前科劣迹、累犯”,有这种情形出现,都是要从重处罚的。
再就是着重说明一点,打人者中不但有几人人有前科,而且互相之间应该大概率是认识的,毕竟坐在一张桌子上吃饭,所以是否“有组织性”?
当然,即便“有组织性”,依然罪不至死,《刑法》第294条规定: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在现有掌握的一些信息和犯罪事实上,下手最重的三名男子也“罪不至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有能被原谅,相信任何一个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人都不会纵容这种暴力行为,更为这种行为所不齿。
03:死刑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少了事实上,最近几年在死刑判决上,越来越提倡“少杀慎杀”,一些原本适用于死刑的罪名,后来有一部分已经不再适用于死刑了,而是以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来替代。
但是,一些犯罪手段极为恶劣、影响极为负面的罪行依然保留了死刑,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等等。
相信随着9名涉嫌殴打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悉数到案,高压态势下,经办机关一定会深挖,倘若发现有达到被判处死刑的罪行,一定不会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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