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计划生育政策与其它法律不同,不是统一一把尺子,它有地方性差别,有些处罚规定能不能取消,得看地方政府来完善。
现在放开第三胎,但真正怎么实施操作的详细文件没有来,各地仍然按计划生育法和临时性的指导性政策来开策计划生育工作。
一、没取得生育证的情况下生育孩子仍然违法
很多人认为,现在放开第三胎了,意味着计划生育的限生政策全面放开,现在可以随便生育了,不受政策控制,想生就生。
如果这样去理解就是错误的,真实的情况仍然是"合法生育″,无论一孩二孩多孩,必须经过审批发放生育许可手续,凡没办理相关手续的,只要生了,仍是违法,仍要接受处理。
因此,大家应该引起重视,一定要做到合法化和相关手续的审批,不能盲目或者善自生育。
二、关于开除公职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这是一种错误认识。开除公职的文件,是计划生法中对违法的公职人员,机关企事业人员的行政处罚,这个文件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或法律指导下制定的,不好在是"违法文件″一说。
凡地方制定的文件,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都不违法,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九条规定: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这条规定,我里解为各县就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人口发展的相应地方性政策,而对机公企事业人员开除公职,属于政策之一。所以不好在违法之说。至于这一文件能不能取消,要看国家政策的调整。而且地方性政策的调整最为关键。
目前,很多地方根据人口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而对机关企事业公职人员的处理减轻,不再开除处理,而是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知识多一点,讲一下现在的生育政策
很多人说,现在可以随便生了,其实这种说法不正确。目前有政策性的三孩生育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再婚,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当事人再婚,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或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三、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不过,这里大家一定要认清楚一个问题,就是各省和自治区以及各县市可根据情况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各地对生育条件,违法处理就会不同,并不是全国统一。
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时间有差异 ,情况各不同 ,不能够一把尺子量到底 。
人口爆发式增长 那个年代 ,计划生育是国策 ,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 ,任其自由发展 ,国家就会出现人口灾难。
在人口自然增长率逐年下降 的今天,放开二孩儿 化,是非常合理的 。
几十年的时间 ,人的生育观念改变了, 政策也随之调整 ,是及时的 ,正确的。
那个时候必须计划生育 ,违反了政策 ,就应该严肃处理 ,不要以今天的视觉,看待昨天的问题 。
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应该是要取消。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独生一胎经过三十多年来,人七普表明九十年代没有必要实行一胎化,就不会出现今天的劳动力危机,失独家庭的悲残等,危害一年比一年明显呈现岁来。应该说当年超生者是有功的,要给予补偿。
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现在国家的政策是已经提昌放开生三胎政策了,也就是说,此文件已经自动取消了,不承在取不取消的问:,如果在80年代,国家的政策就是独生子女,所以我们就不能违背,开除公职,也符合当时的国情,在那时是不能取消,也不应该存在某种说法,现在已不存在取不取消了,我是这样理解的。
地方以计划生育开除公职人员的违法文件能取消吗?
不会的。因为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不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错误或者是失误,并且是纳入“国策”的。当然现在的“放开”也是属于计划生育政策范围。所以,压缩生育数量与放开生育数量都是“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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