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我认为:工伤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期间,受伤职工是可以不上班的,不过得做好不上班的先决条件,完备手续和证明材料,否则你不上班有可能会被单位用来辞退你或处罚你的借口。

做好出院时要求休息的记录

工人鉴定必须是员工出院了,伤情基本好了时才能进行。具体没固定时间,通常情况是出院后三个月内,对于有骨伤严重的,应取了钢固扳或钢钉后进行建定,伤情恢复好的可提前签定,这段期间可由医院出具"建议休息xx天″的方法来进行休息不上班。

因为受伤后不可能在医院一直住到完全好了才出院,多数情况下都是病情基本好转便出院。

我有个朋友,在工作中受伤,两肋骨断裂。在医院医治后,出院时医生开出院证明时开了"建议休息三月″的的字样,出来后休息了两个月着手进行伤情鉴定,中途又去出具了休息一月的证明。后上面伤残等级十级鉴定下来,得到了赔偿。

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固定的企业员工,工伤好后可继续上班,如果是农民工,多数好后办赔偿完成,都会离开公司,休息期要继续发放工资的。

工伤鉴定后决定的休息期是不上班的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的同时,须要进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当然这些鉴的要求要根据身休受损情况提出来,不是任由个人想象而提出的。工伤鉴定确认你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内你休息不上班单位工资照发。

假如你是民工,这段时间计入工伤赔尝范围,要求单位一次性给你解诀。因为很多受伤后,你把这个时间耍过,单位不会再请你工作了。

除此以外,受工伤人员,是没有机会不上班的。

结束语:职工受了工伤,在医疗阶段完成,伤情基本好后,便可进行工伤认定,在认定其间,如果要想不上班,出院时要给医生提出休息时间。在医生给的休息时间里,你是不上班的。只有这样不上班才顺理成章,如果没有这个手续,你不上班单位可以拒付工资,还可对你进行处罚的。

(图自网络,侵权删除)

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护理等级鉴定,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中文名 工伤鉴定 外文名 work-related injury certification

1 鉴定内容

2 分级原则

3 标准

4 程序

5 所需材料

6 西安鉴定

7 鉴定机构

鉴定内容

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狭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也称劳动鉴定,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因种种原因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的损害,致使劳动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有关部门在医学方面对其做出的鉴别和评定。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只负责因工伤或因病而导致的劳动能力鉴定问题。

分级原则

B. 1分级系列

a)一级伤残鉴定标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 }imal/L(8 mg/dL)。

  注:PO2中的2是下角。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领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领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领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是平方);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痰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II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 3 kPa(40 mmHg)];(注:PO2中2是下标)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 μmol/L,

  (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 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 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 cm2(注:2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 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 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II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痛中度;

  2)四肢瘫肌力4级;

  3)单肢瘫肌力3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完全运动性失语;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12)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以电生理检查为依据);

  13)一侧前臂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6)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7)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8)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0)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21)一侧膝以下缺失;

  22)第Ⅲ对脑神经麻痹;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2~0. 25;

  26)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29)双耳听力损失≥81 dB;

  30)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

  31)吞咽困难,仅能进半流食;

  32)双侧喉返神经损伤,喉保护功能丧失致饮食呛咳、误吸;

  3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但<1/2,伴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但<20 cm2(注:2为平方);

  34)下颌骨缺损长4 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5)舌缺损>1/3,但<2/3;

  36)一侧完全面瘫,另一侧不完全面瘫;

  37)双肺叶切除术;

  38)肺叶切除术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9)隆凸切除成形术;

  40)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41)食管气管(或支气管)瘘;

  42)食管胸膜瘘;

  43)胃切除3/4;

  44)十二指肠憩室化;

  45)小肠切除2/3,包括回肠大部;

  46)直肠、肛门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47)肝切除1/2;

  48)胰切除2/3;

  49)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50)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1)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52)尿道瘘不能修复者;

  53)两侧睾丸、副睾丸缺损;

  54)生殖功能重度损伤;

  55)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6)阴茎全缺损;

  57)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8)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9)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 阴道闭锁;

  61)会阴部瘢痕孪缩伴有阴道或尿道或肛门狭窄;

  62)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3)肺功能中度损伤;

  64)中度低氧血症;

  65)莫氏Ⅱ型Ⅱ度房室传导阻滞;

  66)病态窦房结综合征(不需安起博器者);

  67)中毒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4 × 1010(注:1010为10的10次方)/L)并有出血倾向;;

  68)中毒性血液病,白细胞含量持续<3×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3 000/mm3(注::3为立方))或粒细胞含量<1.5×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1 500/mm3(注:3为立方));

  6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

  70)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 5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

  >177 μmol/L(>2 mg/dL);

  71)放射性损伤致睾丸萎缩;

  72)慢性重度磷中毒;

  73)重度手臂振动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1)轻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三肢瘫肌力4级;

  4)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5)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7)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8)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9)不完全性失语;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 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2)全身瘢痕面积≥40%;

  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4)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15)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或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6)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 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24)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 90°者;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31)第Ⅳ或第Ⅵ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2)双耳听力损失≥71 dB;

  3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4)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

  35)一侧上领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 cm2(注:2为平方);

  36)面部软组织缺损>20 cm2(注:同上),伴发涎瘘;

  37)舌缺损>1/3,但<1/2;

  38)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9)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0)一侧完全性面瘫;

  41)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2)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3)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5)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

  46)胃切除2/3;

  47)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8)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49)肝切除1/3;

  50)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1)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2)胰切除1/2;

  53)青年脾切除;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8)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59)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0)阴茎部分缺损;

  61)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62)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63)尘肺I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5)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6)白血病完全缓解;

  67)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68)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6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0)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1)减压性骨坏死Ⅲ期;

  72)中度手臂振动病;

  73)工业性氟病Ⅲ期。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重度感觉障碍;

  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

  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注:2为平方),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注:2为平方) ;

  10)颈部瘢痕孪缩,影响颈部活动;

  11)全身瘢痕面积≥30%;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3)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14)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15)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

  16)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9)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20)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活动度未达功能位者;

  21)一足1~5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一前足缺失;

  2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5)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长期反复积液;

  26)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3 cm者;

  27)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4)双耳听力损失≥56 dB;

  35)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6)牙槽骨损伤长度≥8 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7)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8)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功能障碍者;

  40)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Ⅱ°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1)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术;

  43)限局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44)气管部分切除术;

  45)肺功能轻度损伤;

  46)食管重建术后伴返流性食管炎;

  47)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8)胃切除1/2;

  49)小肠切除1/2;

  50)结肠大部分切除;

  51)肝切除1/4;

  52)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53)成人脾切除;

  54)胰切除1/3;

  55)一侧肾切除;

  56)膀胱部分切除,

  57)轻度排尿障碍;

  58)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

  5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0)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1)阴道狭窄;

  62)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3)尘肺I期,肺功能正常;

  64)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65)轻度低氧血症;

  66)心功能不全一级;

  67)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68)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注:109为10的9次方)/L(4 000/mm3)];

  (注:mm3为mm立方)

  69)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X109/L(2 000/mm3)];(注:同上,9次方和3次方)

  70)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71)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 mL/min;

  72)三度牙酸蚀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35)牙槽骨损伤长度≥6 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

  36)舌缺损<舌的1/3;

  3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3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

  39)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0)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1)肺段切除术;

  42)支气管成形术;

  43)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4)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5)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6)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7)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48)胃部分切除;

  49)十二指肠带蒂肠片修补术;

  50)小肠部分切除;

  51)结肠部分切除;

  52)肝部分切除;

  53)胆道修补术;

  54)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5)脾部分切除;

  56)胰部分切除;

  57)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8)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59)输尿管修补术;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6)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

  67)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工业性氟病II期;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标准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GB/T 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5号令)制定的标准。本标准代替GB/T 16180 —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本标准参考与协调的国家文件、医学技术标准与相关评残标准有:残疾人标准,革命伤残军人评定标准等。

鉴定流程

鉴定流程

1.因工伤残职工在医疗终结后应携带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2.鉴定者携带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残诊断证明,如:病历、出院证明、CT片、化验单、心电图等相关诊断材料及《职工伤病残劳动鉴定审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来做鉴定。

3.鉴定办对鉴定者携带的材料由专家确认后,交纳200元鉴定费。如材料不全,由我办出据委托诊断后,再来鉴定。

4.鉴定办于每周四定期召开鉴定会,做出等级或结论,并予以公布。

5.自鉴定材料收下登记之日起15日后,由单位劳资人员前来领取鉴定结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所需材料

以广州市为例

(一)、申请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及《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3、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4、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二)、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复查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须提供原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结论及工伤复查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须提供受伤部位彩色照片。

(三)、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变化的复查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伤残程度变化复查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如X光、CT、MRI等)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西安鉴定

第一 、关于工伤鉴定的几个法律概念:

(一)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因此,必须先认定,后鉴定。

(二)工伤鉴定的范围包括:

1、劳动能力鉴定,包括伤残等级鉴定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2、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

3、护理等级鉴定,

4、伤残辅助器具配置鉴定等。

(三)初次鉴定:初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时间应当是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或者是已经痊愈。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四)致残等级鉴定,也称工伤评残,是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劳动能力鉴定技术小组认为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需要评残的基础上,依据《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依赖护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别和评定。一共有十个级别。一级最高,十级最低。

(五)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评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性质上来说,劳动鉴定是工伤评残的基础。从程序上来说,是先鉴定后评残。从范围来说,劳动鉴定更大一些,即除对工伤(含职业病)进行鉴定外,还包括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的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其主要职能是从医务方面对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鉴定。而工伤评残相对来说更专业、更严格,其职能是对工伤和患职业病职工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状况进行的鉴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别依据也不同。但对于明显的工伤(含职业病)案例来说,工伤评残可以与劳动鉴定同时进行。

第二、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规定流程:

(一)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按填表说明填写);

2、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8、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出现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情况。

六、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员工在进行工伤鉴定期间用不用上班,得具体分析:

首先,停工留薪期,员工是不用上班的,由单位按照员工之前的工资待遇按月为员工发放工资。

员工发生工伤以后,需要停工治疗,一般在员工病情相对稳定后才能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发生工伤后,到做劳动能力鉴定前,这一段时间,法律上称作:停工留薪期,顾名思义,就是不用工作,但发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受伤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在停工留薪期内,员工是不用上班的,但单位应该按月发工资。

其次,停工留薪期结束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如果不超过法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员是不用上班的。

停工留薪的期限,一般是不能超过12个月的。员工伤情严重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的期限,但一般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员工伤情稳定后,就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来确定劳动者受伤的程度了。如果员工根据自己的伤情没有超过上述期间,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前,是不用上班的。

最后,员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员工是否需要上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如果受伤严重,不能上班了,员工可以按照自己的工伤鉴定报告要求单位赔付相关工伤款项;如果受伤不严重,还想在该单位工作,建议员工就回单位继续上班。如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出来后后,员工还不上班,单位就不需要给员工发工资了,员工将享受工伤待遇。

所以,要不要上班,员工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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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1.工伤鉴定必须等治疗结束后,你已经痊愈,开不到病假就说明你的工伤假结束了,必须去上班,不去上班又没有请事假,公司可以无偿解雇你;

  2.虽然痊愈了,有可能功能障碍还没恢复,影响到工作的岗位,你可以申请鉴定的时候鉴定停工留薪期,这样你可以先请事假,公司不会不同意的,鉴定到延长停工留薪期,那么事假可以改成工伤假;没有鉴定到那就算是事假,公司也不能解雇你;

  3.没有工资单,可以去工资卡所在的银行打印上年度所有的工资收入,这就可以证明了;如果发的是现金,可以请同事作证明,但是想在公司继续做下去的同事是不会来帮你做证明的,那就很难说清了,只能吃哑巴亏;

  4.请律师大概是所有费用的10%,但是可以协商多少钱,上诉的时候也可以请求公司支付;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法律在线询问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应该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鉴定期间可以享受鉴定期间生活津贴。所以鉴定结论没下来之前,不需要上班。

工伤等级鉴定期间不上班行吗?

不上班,对个人和单位都有利,待作出鉴定后,进行维权。

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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