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我办过几个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员工退休,我来讲一下。

001 视同缴费年限的起始

全国来说,大致是1992年开始建立社保个人账户,正式缴纳社保费。

到1994年,基本上全国都实行了社保统筹。

所以,视同缴费年限就是指1992或1993年之前,正式员工的工龄所对应的那些年。

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各省之间也并不相同,有的是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比如黑龙江省。

有的是按照一个固定的时间之前的缴费年限计算,比如浙江省、天津市和北京市。

还有的是地区是按照当地建立统账结合制度之前的时间,比如山东省和上海市。

002 存在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类别

并不是所有那个时期工作过的人都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工龄。

1,是指国有企业固定工人,在当地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2,国家实施军人保险制度以前,需要安置工作的复退军人,参军入伍的时间可以视同缴费。

3,国家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

4,上山下乡知青的上山下乡务农时间。

003 视同缴费指数各地不同的计算方式

关于视同缴费,各地的政策实际上是不一样,不过,都可以计算养老保险的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指数各地也不相同,从1.0%~1.4%并不等。

有的地区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计算过渡性养老金,也有的地区是以社会平均工资乘以一和平均缴费指数的平均数计算的,比如山西省。

但是有些地区由于很难确定,直接就不设立视同缴费指数。

不设立视同缴费指数,就会按照实际缴费年限缴费指数的平均数来确定最终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相关指数,比如山东省就是这样,因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个人账户,认为相对不太合理,所以直接以现有的缴费指数*1.3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

这种情况下社保缴费以后的缴费指数越高会直接关系到最终养老金的高低,比视同缴费指数是一更划算。

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唯一可以做的就是尽可能的将自己的档案材料找齐全,不至于因为档案材料缺失造成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不上!

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企业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企业人员如果在办理退休的,如果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就涉及到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而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就需要一个视同缴费指数,通过这个视同缴费指数来计算的平均缴费基数。

在企业退休人员中,涉及到视同缴费的人员,大部分集中在1992年之前的国有企业职工,但是部分地方是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也属于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范围。我国养老保险实际上全国统一的时间是从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下发以后才正式开始的,但很多地方是从1992年,有的地方是从1996年,但是这些地方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方式,个人账户的建立等都不统一,政出多门。所以国发(1997)26号文件下发以后,全国的养老保险政策基本上得到了统一,也标志着我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制度的建立,所以很多地方将1996年之前的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上就是在执行26号文件的规定。

除了这个时间段以外的人员以外,实际上后来也还有很多人员,虽然属于1996年之后参加工作的,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比如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辞职、离职后到国有企业或是民营企业工作的人员,转业和退伍军人转业或是退伍以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他们在到企业工作之前的工作年限同样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凡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都要累计计算为缴费年限。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除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而过渡性养老金只考虑视同缴费年限,不考虑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人员在养老金计算中,由于视同缴费时间长,加之1996年之前的工资基数比较低,个人账户偏少,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也比较低,所以按照新制度办理退休后,为了确保这部分人的养老金水平不低于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的水平,需要加发过渡性养老金来作为补充。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既要考虑退休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同时又要考虑职工的平均缴费指数工资,这个平均缴费指数工资,对于实际缴费年限来说比较好办,只要将历年的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就很容易计算出来。但是困难比较大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所以这个视同缴费指数,在很多地方规定是不统一的,但是我了解的情况,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140%来计算的,在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时,实际视同缴费年限是没有个人账户的,所以需要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总额来乘以相对应的系数,设置这个系数是为了推算出其全部工作年限的储存额,以及合理调整过渡期间不同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制定。

综上所述,视同缴费指数,主要是指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计算过渡性的养老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其目的是对具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对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的一种肯定。视同缴费指数是根据视同缴费年限来确定应当享受的系数,再根据这个系数来确定过渡性养老金。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是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国务院【1991年】3号文件、国务院【1995年】6号文件、国务院【1997年】26号 文件, 国务院【1995年】6号文件,明确规定:“…由单位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属于缴费年限,…改革前没有缴费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 没有看到因没建立个人帐户的已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更没看到“视同缴费”指数为“1”的规定。可是很多省确实后来下文明确,把养老金改革后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确定一个时间,如天津把1994年10日1日,湖北把1996年元月定为养老金个人账户建立时间,外省或机关事业单位及军转干人员在建立个人账户之后调入企业的,以调入之日起为建立个人账户时间,规定从参加工作之日起到建立个人帐户之日止为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全国是什么时候实行养老金改革,开始交社保费的呢?其实早在八十年代在劳动局招聘的合同制工人中就已试行并开始交费了。1991年国务院3号文件下达后,很多地方就开始在职工中全面实行。湖北省荆州市是1993年开始养老金改革全面实行缴费的。1996年1月建立养老金个人账户。视同缴费期间缴费指数如何确定呢?前面查了国务院文件,没有对视同指数进行规定。全国大部分地区把视同缴费指数定在1.4~1.5,也有定为1的。以我们湖北省荆州市为例,就是执行“视同缴费指数=1”的政策。视同缴费指数起什么作用?因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养老金的计算都离不开“平均指数”,很多企业中人的视同缴费期很长,实际缴费间很短,因此视同缴费指数直接影响平均指数,也就是说“视同缴费指数”定的不合理养老金也不合理。即“视同缴费指数=1”降低了工资基数高的职工指数,不利于养老金多缴多得政策。以一个代表企业中人多数的人为例子:视同年限24年实际缴费15年,实缴0.6平均指数却为0.87;,实缴1.5平均指数却为1.19;,实缴3平均指数却为1.76;另外视同期间是有实际指数的,只是当时没有实行缴费制度,因指数=工资基数/社平工资,大部分人的“平均视同缴费指数”应在1.5以上,最高2点以上(查一下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记录就知道了)。由此可见“视同缴费指数=1”降低了平均指数,没有反映中人的真实工资基数,同时也降低了中人养老金收入。以一个视同30年,实际缴费年限10年的中人为例:“视同缴费指数=1.5”与“视同缴费指数=1”每月养老金差距就174元,一年差距2088元,15年差距31320元。有些地方“视同缴费指数=1”至今已执行15年了,让中人损失3万多元是否合理呢?再说“视同缴费指数=1”规定又是否符合养老金多缴多得政策呢?

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必须清楚,企业退休中人,包括机关事业退休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的确需要认定,而视同缴费指数,则是压根不需要认定的。而且,这也不是通过一番所谓认定,就能夠得以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

20多年以来,企业中人的视同缴费指数问题,这是在计算企业退休中人过渡性养老金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个重要计算参数,它的这个法定指数值,是长期处于隐形状态的。而这个视同年限缴费指数值,实际上是按照整数1在忠实执行着。因此,它客观存在着,但却并不显山露水。

但是,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已把这个视同年限的指数值,已经分解、细化为职务指数、级别指数和调节指数三大块。而且,这个原本指数值的权重占比,也被大大提高了。企业什么时候允许参照这个指数值执行,那企业退休中人的过渡性养老金领取水平,就必然会更上一层楼的!

很显然,企业退休中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指数,它们是两码事情。对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与如何计算,这有严格的政策界限和时间概念,大家都耳熟能祥,我们必须要切实遵照执行。而对于视同缴费指数问题,尽管这是并轨改革之后才出现的一个新的抓手,但企业至今在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过程中,其指数值仍然是以一贯之,没有任何的偏离与改变。也就是说,这个视同缴费指数值,即整数1至今没有任何的变化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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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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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从哪一年到哪一年开始?视同缴费指数是根据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来的,不过一般情况下视同缴费由于没有实际的缴费年限,那么它就划定了一个标准的指数,一般维持在130%~140%之间,这样的一个范围之内是比较常见的。

相对而言我们的实际缴费年限基本上绝大多数人在选择基本养老保险交费的过程中,普遍都是在100%以内,60%是比较常见的一个指数,因为很多企业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都会选择最低的缴费标准来交纳社保待遇,那么这样的话平均缴费指数相对来说就比较低,所以说我们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相对来讲是比较高的,因为可以达到140%等同于实际缴费年限的两年。

当然这是一个具体的养老金计算办法,当中标准所规定的指数,无论是作为企业在职职工也好,还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也好,那么他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方式上面都是相同的计算办法,也就是说采用130或者说140的平均缴费指数,来计算自己退休金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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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企业人员视同缴费指数是怎么认定的呢?年限从哪一年到哪一年?

首先我们需要来看一下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一、视同缴费年限

1991年,国家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是当时的制度并不完善。有的地区是93年建立的,有的地区是94年。缴费方式等都不统一。

在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制定了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一直推行。

所以在各地区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而不能是临时工,才能被认同工龄。

而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的认定是通过档案来认定的,因为当时没有实际缴费记录,也不能凭空说说就能认定了。而是通过当时的档案来审查的,如果是被分配的,一般都认,如果是社会招工的要详细看当时的档案。现在说的用工登记表,之前是诸如转正表之类的。

比如青岛是从93年10月后是实际缴费,那之前的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是靠档案来认定的。

二、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

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存在地区性的差异。

青岛是以建立个人账户后,实际缴费的平均指数来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期间的指数的。

比如在建立个人账户后,你总共缴费20年,都是按照60%缴费基数来缴费的话,那视同缴费期间的缴费指数就是0.6。

如果你总共缴费20年,有15年是60%的缴费指数,有5年是100%的缴费指数,那平均缴费指数就是

(15*0.6+5*1)/20=0.7

那视同缴费年限就按实际缴费的指数来计算。

写在最后的话

视同缴费年限是需要通过当时的档案来认定的,认定了视同缴费年限工龄,是可以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也有其固定的公式,如果因档案不全,无法认定工龄的话,那就少了这部分得养老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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