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只要离职时间没有超过两年,那么随时可以向公司追讨,若公司不肯将过去差额部分进行补齐,那么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人社部门进行举报。只要证据确凿,那一定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处理过程也是快速的,结果会是令人满意的。
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五险一金,这是单位的法定缴费义务,是没有任何借口可以逃脱和违背的。在社保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在这其中,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而不是所谓的基本工资数来去缴纳的。
同样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员工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当员工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深圳户籍的员工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所以大家看到这条时,就会忽然明白,其实单位所制定的基本工资2200元,有可能就是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想尽可能少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保费用。因为在社保费用的整体缴纳过程中,由单位和个人合并缴纳,其中单位缴纳的是大头是大头,而个人从公司中扣的是小头。
那么在职工取得的实际工资的计算范畴中,不仅仅是包括所谓基本工资,而且还包括绩效奖金,各种津贴以及加班费等等,其实就是员工税前应得工资。这才是社保缴费的基数计算标准。
员工在职期间,有可能考虑到索要这部分的损失,会遭到单位的一些工作刁难,所以不太敢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在离职之后是完全可以去主张的。手头最重要的证据就是需要在工作期间的工资表,以及劳动合同,然后就是去社保部门调出来的,缴纳社保的各项记录。有这些证据就是足够的了,因为实际发放工资数同缴纳社保的基数完全对不上,那么公司可以充分的证明,未按实际工资数进行缴纳。
劳动者主张自己的权利,是社保法和劳动法赋予的合法权利,大胆的去行使吧,一定能成功的。
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深圳月工资1万元,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元基数交,离职后能否向公司追讨?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问题,目前最权威的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不管地方政府的文件是怎么规定的,但是我们在维权或是打官司时,都只能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来做为最基本遵循,你每月2200元也不算是你的基本工资,而是深圳市公布的最低职工月工资标准。
但由于社保法是在2011年7月1日才开始实行,在社保法出台之前,各地遵循的主要文件精神是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按照该文件的规定精神,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这就是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比例的最初规定,当然具体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来决定的。
社保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本人缴费是按照本人的实际工资来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原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即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记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这个文件的规定虽然是原国家劳动部的规定,是从1998年1月1日开始执行,这也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来,建立个人账户最为完整的正式文件,也是对于个人缴费基数最完整的规定,到现在也还没有作废。在很多省市制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文件规定中,也是按照这个文件规定的表述精神进行表述的,包括深圳市也是如此。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养老保险以企业职员工的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当员工的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时,按照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深圳户籍的员工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时,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提炼出这么几个观点。一是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个人是按照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二是个人实际工资包含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并不是单纯地指基本工资,也不是当地的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三是养老保险的上限和下限是按照当地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的依据,而且这在岗职工月工资标准是全口径统计的职工月工资标准,既不是半口径统计职工工资标准,也不是最低月工资标准;四是缴费的下限最低是60%,最高为300%,缴费下限低于60%的应该是属于违法的。
根据上面我归纳的几个标准来看,虽然深圳的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中,对于非深圳户籍的员工有不得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的标准的表述,但这个表述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在岗职工是以本人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只有当本人的实际工资低于深圳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时,才能按照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缴纳。
深圳很多企业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时,对于户籍不在深圳的外来员工,就是按照每月220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进行缴费,其实是对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条例的一种误读,利用深圳对于非深圳户籍员工最低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规定,作为非深圳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最终的目标还是为了少交企业应当缴纳的20%的养老保险费用。不但让深圳的统筹基金收入减少,同时也对非深圳户籍的员工造成了伤害,让这些员工今后的养老金处于最低的位置。
综上所述,按照深圳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你每月1万元的月工资,这个月工资既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同时也高于深圳市的最低月工资标准2200元,企业按照2200元缴纳既违反了社保法,也不符合深圳特区养老保险的条例的规定,所以你离职以后,只要时间没有超过两年,就属于时效性的有效期内,既可以向深圳市相关的社保部门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企业按照你每月1万元的实际工资进行补缴,完全是正当合法的,也是社保法赋予的你权利。
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生活中,很多公司为了缩减成本,都会按照当地的最低社保缴纳标准来给员工缴纳社保,实际上这种做法是非常损害员工利益的。那我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前几年在深圳曾经有过这样一个案例:某员工入职了深圳的一家公司。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保手续,并缴纳了社保,但社保缴费基数并未按照该员工的实际工资收入进行缴纳。该员工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发现单位没有按照自己的实际工资来缴纳社保,向公司发出了《要求依法购买社保通知书》,公司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一个月内,并没有对社保差额部分进行补缴。随后,该员工以公司未依法购买社保为由,向公司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后,双方都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后法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经提前通知亦未予以补缴,劳动者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某公司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且经通知未及时补缴的情形,故裁决认定本案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事实上,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审理员工因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此类案件中的态度是不一的,大部分都是不予支持的。而劳动者想要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话,就只能向社保部门进行举报,由社保部门出面要求用人单位给员工补缴社保。在关于解决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员工足额缴纳社保问题的法律保障层面,不得不说深圳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我在深圳科技公司做法务,可以明确告诉你,深圳企业未缴纳或足额缴纳社保的,员工只能要求补缴两年内的,超过两年社保局不受理,投诉、举报、起诉都没用,极其不合理,但一直就是这样操作的。
所以深圳企业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保的现象是普遍的,被投诉举报了就补缴两年,加两年的滞纳金,违法成本太低,不足为惧,不像其他地方,可以要求补缴所有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年份的社保,加上历年的滞纳金,违法成本会高很多。
下面是一个二审的行政判决书法院说理部分,大家可以学习一下,深圳企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员工可以向社保局投诉要求补缴,但不管企业有多少年没有缴纳社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社保局只要求企业补缴两年,两年之外的不给补缴。社保局这样做的原因据说是全部补缴的话企业成本太高了,若都要求补缴,很多小企业就活不下去了,所以才这样硬性规定。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行终1540号本院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3年)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超过两年的,市社保机构不予受理。"本案中,上诉人李某在2016年3月就对原审第三人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事向被上诉人进行投诉,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追缴了两年养老保险费。由此可知,上诉人李某在2016年3月即已知道自身权益被侵害。现上诉人李某又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上诉人投诉原审第三人存在未为上诉人缴纳2007年4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要求被上诉人进行追缴,但该养老保险费所处期间已在第一次投诉时依法可追缴的期限之前,上诉人所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两年查处期限。被上诉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上诉人的投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我记得是不行的。特区有立法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买社保。别的地方都不行的。只有深圳可以。
深圳月工资1万,社保按基本工资2200基数交,离职能否向公司追讨?
提前30天给公司发按实际工资全额补缴最近两年的社保函,30天内不答复,恭喜你,可以发笔小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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