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今年的个税退税后,这笔钱的归属权是在个人。如果是在单位,是不是可以大声的问一句,假如需要补税,是单位来补税吗?大家别忘了去退税呢!

1.我们新的个税制度是从2019年的1月1日开始实行的。那么到了2020年,就需要每个人都要做个税的汇算清缴,就如同单位每年要做税务汇算清缴一样。所以这是历史上个人纳税的第1次,每个人都有着很多的疑问。

2.因为在过去我国的个人税务申报的管理过程中,一般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部分都是由单位或者发放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所以单位在发放收入时,就已经将个税预先计算扣缴完毕了。这是发放单位的税务义务,所以个人就不用再管个税申报了。但是从2019年开始一切都变化了,个人也需要去做了。

3.为什么发放单位都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还要做汇算清缴呢?主要原因就在于现在有些个人的收入多元化,除了公司工资收入,可能还有奖金等单项收入,以及兼职收入,或者其他额外收入。这些累加一起,就有可能产生补税问题,也有看可能产生退税问题。

4.尤其是当有兼职收入时,可能会是按照劳务收入,发放单位按照20%进行代扣代缴。那么在目前汇算清缴时可以统一你的所有收入,按照正常的税率进行扣缴,那么就会退税。有些人发了单项奖之后,整个收入跨入了另外一个纳税级别,那有可能产生补税。

在这举个例子:劳务费、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过去的时候这三项起征点是800元,劳务费800元到4000元的税率是20%(这个税率可是非常高的)。4000元到2万元的减除20%的费用以后,按20%税率缴税。所以统一汇算清缴后,一定会有退税的!

5.不论退税或者补税,这些都是纳税人个人的所得和支出。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是有代扣代缴的责任,但是最后承担纳税或者补税的责任人是在个人。因为所有的收入都是个人的收入,只不过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给了税务局,一部分归到自己。

在此情况下,如果合并汇算清缴后,税务局有退回个税,那都是自己的钱,是不需要交给任何部门或者自己单位的。同样如果需要补税,那也是自己的事。

但一般来说大部分都是退税,所以大家记得要下载一个APP,按照其中的指示和申报引导,做好本年度的汇算清缴,不要浪费了国家给予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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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不但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个人所得税,个人是纳税人,无论是补税还是退税,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和公司没有一毛钱关系。因为收入和支出都是个人的行为,个人的收入多于支出要纳税,于其他人无关,与单位也无关。

单位在这里面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单位为什么要求上交来刷存在感呢?主要原因是全国几亿的自然人税法意识还不强,纳税业务也不熟练,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权利边界,题主提到的单位就是利用他扣缴义务人的身份,利用信息不对等,欺骗忽悠广大职工,算盘打得噼里啪啦想,孰不知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因为全国有几亿的纳税人,而工资薪金所得又是个税的主要纳税对象,所以单位有优势将自己的所有职工集中批量申报个税,于个人、于国家都有利,减轻了双方的压力。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单位只是我们的代理人,代理人的行为当然要维护被代理人也就是广大干部职工的利益,不能忽悠我们。

这个代理人的活也不是白干,国家要给他们2%的手续费作为回报,应该老老实实的为广大干部职工服务,不但不好好服务还千方百计算计职工,真是不要脸到家了。

个税最终是个人的事儿,单位只是帮了一下申报的忙,并不是出钱帮你缴税,无论补税还是退税,个税APP上都是绑定的自己的银行卡,所以,让你上交税,让他上一边凉快去吧。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这是什么奇葩逻辑,个税又不是社保,单位又不承担个税金额,只是每个月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凭什么要求员工退税后上交?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个税不是社保,单位不承担员工个税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经常把个税加社保一起说,经常习惯把税前工资刨除个税+社保个人缴纳部分叫做税后工资或者到手工资。但社保的缴纳是个人部分+企业部分,而个税企业可是不承担的,完全根据个人收入的多少依法纳税。

现在退税,退还的是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社保

最近国家在执行的退税,是退还个人所得税,并不是社保,如果是退还社保,因为企业每个月帮助员工负担社保,企业要求员工退还企业负担的部分还说得过去,但个税并没有企业负担的部分,显然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况且现在国家社保和税务制度那么完善,即便退还社保,企业为员工缴纳的部分应该也会直接退还到企业的账户中,不可能退还至员工个人账户。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对于普通职工来说,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收入的退税,和单位没有关系。

比如我一个朋友,因为大病医疗花了6万元,他申请年度汇算清缴,退了3000多元的税,这个钱凭什么要交到单位呢?而且你申请退税的时候,税务局也是退到个人账户,说明税务局也认为这是个人的钱,和单位没有关系。

如果你的单位有这种无理要求,这说明他们根本不懂得税法,而且你自己也不用理会,甚至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这样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某些演职人员可能和相关单位签订了税后收入协议,每年按税后工资发放,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退税,确实需要进行必要协商。

正常情况下,如果演职人员只有单项收入,单位在给他报酬前已经替他交纳了个人所得税,如果他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比如首套房贷款,房屋租金,赡养老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支出,是可以申请退税的,这种情况下退税应该归个人,因为这是国家对个人经济负担的免除,不是针对单位来的。

如果演职人员有多项收入,那么单位按税后收入提供的报酬,如果出现了退税,我认为应该上缴单位,比如张三和单位约定每年税后收入为200万元,单位为他缴纳了180万元的税款,如果出现退税,税款到底该谁所有呢?

我认为张三既然约定的是税后收入,那么退税之后应该属于单位所有,因为如果补税的话,也是单位再交钱,按照交、退对等的原则,应该是单位享有退税的利益,但是6项专项附加扣除应该例外。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这个要求非常不合理,非常不合法,特别无耻,这是什么强盗逻辑。退税这部分钱毫无疑问属于个人,与单位没有半毛钱关系,理由如下。

一、本次退税,退的是什么税

最近国家在执行退税,那么退的是什么呢?退的是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个税起征点为5000元,超过5000即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通过公司代缴。

二、个人所得税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从定义可知,个人所得税,是由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为缴纳,代谁缴纳呢?自然是员工。

三、什么情况下可以退税

本次退税,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退,只有部分人可以,像小编就不属于退税的人。

我们国家在2018年出台了一项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以免除一定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退呢?举个例子,小李有目前有一套房贷再还,且父母皆已满60岁,按照政策,每月可以抵扣3000元纳税部分,也就是说小王的起征点为8000元,但是小王在2019年初并没有在个人所得税APP上填写相关信息,而是在2019年9月才填写完成,那么2019年1月到8月,小王相当于多交了一部分个税,这部分多交的是可以退的,即本次退税的部分。

由以上内容可知,本次退税,退的是个人所得税,而个人所得税完全是有个人承担,单位只是代缴,而且本次退税的原因并不是因为单位,而是全部因为个人满足个税专项附加减免政策且没有及时填报的原因,与单位没有半毛钱关系,凭什么要给单位。如果单位要这个钱,那就与强盗无义。

退税后,单位要求上交,合理吗?

这是个人所得税退税的。既然是个人所得,单位凭什么索要呀?!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领导都不敢碰这个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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