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从银行7里贷款30万,转手2分转贷给B,没有拿到利息的证据,高利转贷罪成立吗?

构不成高利转贷罪,自己吓唬自己,跟有没有收利息没有任何关系。

1.高利转贷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一是高利率,二是非自有资金而且是从信贷机构借出了资金。月息二分,年息24,不构成高利贷,这个要件不成立,则这个罪也不成立。

2.怎么能举证是银行贷出转手,又借给别人?难道这个资金从银行划出与借出别人,是同时,同地点,同金额发生吗?这个证据很难很难成立,因果关系很难举证。

3.违法所得只有几万元,也就是他收取的利息减去归还银行的利息的差额,违法所得不够,不构成高利转贷的认定标准。

所以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是成立不了的,如果成立实际利率高于24或者36,这在各个地方不同的标准(包括利息加上实际,另外收取的费用),且不能证明资金为自有资金,而且有较大的违法所得。

至于双方的利息支出是否实际拿到,那是另外一个经济纠纷,同高利转贷无关。高利转贷是定性,与实际拿没拿到利息,没有太大关联。

但是在本案中也有一种可能,法院认定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合同无效。那么只能拿回本金,比照同期期限的银行贷款利息。而不能按照约定拿到两份的月息。

这也给借款人提醒一个道理,如果银行贷款下来后,多放几天,或者金额稍微有点出入,都同非自有资金,是否是自己的无关。

另外再提示一次,高利转贷罪是一个刑事案件,应该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民间借贷纠纷是一个自诉案件,应该由出借人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千万不要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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